ICS 03.080
CCS A 16
4503
桂林市 地方标准
DB4503/T 0018—2021
历史文化景区服务管理规范
Servic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scenic
2021 - 12 - 15发布 2022 - 01 - 01实施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503/T 0018 —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桂林升辉旅游景区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师范大学、桂海碑林博物馆、广西标准化协会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王敏丹、唐德彪、周玮、陈伍香、苏建华、彭年春、蒋晓龙、黄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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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历史文化景区服务管理规 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历史文化景区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服务要求、管理要求、服务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桂林市现辖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景区的服务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6868 商品经营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GB/T 17775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22528 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服务规范
GB/T 26355 旅游景区服务指南
GB/T 26356 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
GB/T 26361 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
GB/T 31383 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GB/T 32941 (所有部分) 实景演出服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A 27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LB/T 014 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
LB/T 034 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
LB/T 063 旅游经营者处理投诉规范
DB45/T 1604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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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历史文化景区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scenic
以具有一定的文化价值或历史价值的建筑、景观或遗迹为主,具有参观、游览等功能,具备相应旅
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4 服务要求
4.1 解说服务
4.1.1 讲解员
4.1.1.1 讲解员可包括专职讲解员、志愿者,其基本素质应符合 LB/T 014 的有关要求。
4.1.1.2 具备一定的 历史文化 知识,经专业统一管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1.1.3 统一着装,服装得体,有 景区特色。
4.1.1.4 讲解服务时应主动热情,介绍游览路线、时长、注意事项等内容 。
4.1.1.5 按规范的讲解词进行讲解,正确解说历史文化等内容。
4.1.1.6 参观团队的讲解,应详略得当,突出重点,应针对不同参观团队区分讲解内容。
4.1.1.7 控制讲解进程,避免因讲解员相互干扰而影响参观效果;应按照规定的参观路线进行讲解,
讲解员之间宜间隔 5 min~8 min,不应擅自缩短线路、中止讲解服务。
4.1.1.8 应对讲解员进行培训,每个月不少于 6 h,且每年进行一次评级考核。
4.1.2 讲解词
4.1.2.1 讲解词应以历史文化 史实为依据,反映历史文化原貌,在讲解过程中可融入具有教育意义的
历史典故、历史故事等内容。
4.1.2.2 讲解词不应存在争议,不应有违反民族宗教规定的内容。
4.1.2.3 应根据服务对象需要,制定不同讲解词,重点突出,如历史遗址遗迹、古代建筑、历史典故
等,同时还可根据游客需要,结合当地少数民族风情、历史人文、风景名胜、民俗民风等内容,丰富游
览内容。
4.1.3 电子解说与智能导览
4.1.3.1 4A级以上历史文化景区 应提供中文电子自助解说和 电子解说设备租赁 服务,解说内容准确、
丰富、生动。
4.1.3.2 电子解说设备的租赁地点以及归还地点应标志醒目、指示准确、方便易行。
4.1.3.3 应有详细、明确的电子解说设备的租赁、使用须知并明示,内容包括租赁押金、租金、操作
指南以及损坏赔偿等规定。 4.1.3.4 景区宜在适当时机推进智能导览系统建设。
4.2 历史文化体验服务
4.2.1 非遗文化等地方传统手工艺展示体验宜提供,有让游客参与的传统手工艺体验项目,并明示相
应服务信息。
4.2.2 保存完好的祠堂、古庙、古戏台等宜提供,供游客进行祭拜祭祀、祈福、观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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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2.3 保存完好的古墓葬、古建筑、古树名木、古代碑刻、红色旧址等历史人文景观的观光游览及照
相服务宜提供。
4.3 演艺服务
4.3.1 历史文化景区宜策划以历史文化背景为题材的各类演艺节目, 演艺节目的文化内涵、 表演内容、
演出服装等 均应与历史文化相符 ,与景区的特色、主题相匹配。
4.3.2 演出服务管理参照 GB/T 32941(所有部分) 的要求执行。
4.4 购物服务
4.4.1 提供的购物服务符合 GB/T 16868 、GB/T 26356 的规定。
4.4.2 提供多样化、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宜开发历史文化景区品牌资源,研发历史文化景区主题
突出的文创产品,明码标价;规范景区内在街道、巷道提供的商品摆卖服务。
4.5 餐饮服务
4.5.1 提供的餐饮服务符合 GB/T 26361 的规定,餐饮服务中使用的餐具应符合 GB 14934的要求。
4.5.2 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多样化、有地方特色的菜肴、小吃、饮品等,明码标价;规
范景区内在街道、巷道提供的露天餐饮服务。
4.6 导览服务
4.6.1 展示导览
展览内容应体现历史文化特色,展出物品、图片、文字应尊重历史原貌。
4.6.2 电子导览
配备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触摸屏等电子 导览设备,其数量和安放位置合理。
4.6.3 标识导引
4.6.3.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 GB/T 10001.1 、GB/T 10001.2 的规定。
4.6.3.2 设置公共图形导览标识,各类标识牌位置醒目、内容准确、符号清晰、文字规范且便于夜间
识别。标识导引牌设计和外观宜与历史文化景区主题相契合并保持日常干净整洁。
4.7 游客中心服务
服务要求按 GB/T 31383 的规定执行。
4.8 卫生保洁服务
4.8.1 厕所
4.8.1.1 厕所外观与景区景观相协调。
4.8.1.2 设施、服务、管理符合 GB/T 18973 相应等级的要求。
4.8.2 垃圾
4.8.2.1 垃圾箱数量适宜,布局合理、标志明显、造型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8.2.2 垃圾箱应按可回收与否分类设置并标示清晰,垃圾分类标志应符合 GB/T 19095 的规定。
4.8.2.3 存放垃圾的设施设备和场地清洁,无异味,有防蚊、蝇、虫、鼠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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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8.2.4 垃圾清扫清运及时,日产日清;运输过程应用遮盖或封闭式清运,不沿途撒落。
4.9 其他服务
停车场、旅游交通、售检票等服务符合 GB/T 26355 及GB/T 17775 相应等级的规定。
5 管理要求
5.1 文物保护管理
5.1.1 应组织编制历史文化景区的保护规划。规划应在文物研究的基础上 ,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
估 、现 状评估、 管理评估、 利用评估的结论和现存的主要问题。 应注重突出历史文化景区的纪念性特征,
发挥教育传播功能。
5.1.2 应按照GA 27的规定确认风险等级, 并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安全防护管理。 应建立安全保护机构,
配备安全保护人员,配置文物保护设备和设施。
5.1.3 不应刻划、涂污、损坏文物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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