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依法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 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 级以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 其他依法负有行政应诉职责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配 合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 裁判,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应诉 工作组织领导,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落实行政应诉工作 保障措施。 行政应诉实行“谁承办、谁应诉”的工作原则。 -1- 第六条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 系。 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应当坚持科学严谨、注重实绩、客观 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机关行为规范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梳理可能引! 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依法制定行政行为操作规范,全面 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 进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降低行政诉讼 案件发生率、败诉率。 第八条,被诉行政行为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行政诉讼 案件案由认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发挥本 机关法治机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同的作用,建立相关工作 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三章应诉责任与工作程序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同级司 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以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 - 2 - 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应诉法律文书的接收及运转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监督、协调和指 导,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情况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的组织及其他行政机关,由其办公室(综合科)和法治机构 负责组织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办公室(综合科)负责应诉法律文书的接收及运转工作, 法治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监督、协调和指导,定 期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情况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统计分析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 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 (一)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的案件,被诉行政行为承 办单位负责应诉: (二)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人民政府为单独被告的,同 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应诉: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的,原行政 行为作出单位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 责行政复议行为的应诉: (三)承办单位不明确的,由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同级司 法行政机关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 - 3 - 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参照前款规定执 行。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首收到人 民法院应诉法律文书2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人民政府负责 人批准,按负责人批办意见转办。 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分管被诉 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 之日起5日内,按照人民法院的应诉要求,完成应诉准备, 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将答辩状、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报应诉机关负责人审签后,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 交答辩状及证据、依据材料。审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审请。 应诉机关及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于人民法院确定的开庭 时间2日之前,将开庭传票和确定的拟出庭负责人报同级司 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可 以通过分析会、座谈会等形式研究案情,形成答辩意见。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尚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 制作证据自录,注明证明自的和提交白期,加盖单位印章。 - 4 - 第四章出庭应诉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庭应诉,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 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 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 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 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可以另 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 (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 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 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 5 - 第十九条行政诉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会关注度高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 的; (五)其他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出庭的。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 责,参与庭审发言,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配 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和解、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以 下规定: 一)按时参加庭审,不得无故迟到: (二)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人民法院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应诉人员应当围绕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 和权限、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效力、行政程序、适用 法律等进行论证。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 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6 - 适当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适用 法律依据的准确性等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三条,出庭应诉人员无故不到庭或未经法庭允 许中途退庭的,应诉行政机关应当查明原因,依法依规进行 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被诉行政机 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主动依 法纠正,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纠正其行 政行为的,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五章‧裁判履行 第二十五条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 政应诉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 7日内向被诉行政机关报送《行政应诉案件情况报告》,同时 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应诉案件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诉讼主体; (二)简要案情; (三)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四)裁判结果; (五)上诉或审请再审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 -7 - 事项。 被诉行政机关决定上诉或审请再审的,应诉承办单位应 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以政府工作部门、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他依法负有行政应诉职责的单位 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参照前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 书、调解书,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应诉承办单位负责裁判履行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 判文书。 第二十七条,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应诉承办单位应 当提出书面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签后,及时回复人民 法院。 第二十八条应诉承办单位负责行政应诉案件立卷归 档工作。 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后30日内,应诉承办单 位应当将行政应诉各环节的法律文书原件和相关材料整理 齐全,按年度排列序号,一案一号,装订成卷,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对同一行政领域多次出现败诉、具有普遍 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分析研究,制定改进 -8 - 措施,报送应诉行政机关,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章‧应诉工作保障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应 诉工作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听取行政应诉工作汇报, 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月10日前,应当向 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 的监督指导,研究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 意见。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专业力 量,明确专人承担行政应诉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工作人员承 担行政应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所义 需的经费、装备、军辆和其他义必要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刻制“行政应 诉专用章”,在行政应诉活动中与同级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 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参加人民法院组织的 审前和解活动,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pdf文档 德州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德州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第 1 页 德州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第 2 页 德州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17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