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2019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安全和 乘客合法权益,依法查处非法客运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客运行为及其管理活动,适 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规范的客运行为是指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及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 代步军等军辆的经营服务行为。 本规定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 站点候客,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 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方式经营的 客运出租汽车。 本规定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 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 驶员,以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的方式经营的客运出 租汽车。 - 1 - 第三条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军辆和驾驶人员应当 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条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三 轮车、老年代步车等军辆从事客运经营。具体车辆类型由市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 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禁止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喷涂巡游 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营运标识和设施, 假冒巡游出租汽车。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查处非法客运行为,可以实行联合执法。 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法客运行为查处工作。 查处非法客运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沟通协调 机制,依法共享车辆信息、执法信息等数据。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重点检查铁路车站、飞机场、长途客运站、地铁站、 医院、高等院校、商业中心、宾馆周边等人员密集场所,加 强巡查,查处非法客运行为。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收集 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等,可以作 为认定非法客运行为的证据。 - 2 - 第九条未经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车辆,责令 停止经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将案 件材料移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 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 政主管部门扣押军辆,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军专用军身配色和图案标识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方元罚款: (二)擅自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 没收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三)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军专用军身配色和图案标识, 并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没收假冒车辆 及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 第十二条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军驾驶证三个月全六个月。 第十三条被没收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和物品,由市交 - 3 - 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上缴财政。 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经调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 者无法确定涉案车辆所有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六十日期满仍无人领取的, 将涉案车辆依法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本市建立非法客运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并向 社会公开举报受理部门和举报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 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范围内的客运 行为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本规定执行。 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客运行为及其管理活动,参 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4 - 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上缴财政。 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经调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 者无法确定涉案车辆所有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六十日期满仍无人领取的, 将涉案车辆依法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本市建立非法客运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并向 社会公开举报受理部门和举报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 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范围内的客运 行为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本规定执行。 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客运行为及其管理活动,参 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4 - 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上缴财政。 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经调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 者无法确定涉案车辆所有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六十日期满仍无人领取的, 将涉案车辆依法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本市建立非法客运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并向 社会公开举报受理部门和举报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 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范围内的客运 行为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本规定执行。 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客运行为及其管理活动,参 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4 - 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上缴财政。 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经调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 者无法确定涉案车辆所有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六十日期满仍无人领取的, 将涉案车辆依法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本市建立非法客运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并向 社会公开举报受理部门和举报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 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范围内的客运 行为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本规定执行。 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客运行为及其管理活动,参 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4 - 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上缴财政。 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经调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 者无法确定涉案车辆所有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六十日期满仍无人领取的, 将涉案车辆依法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本市建立非法客运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并向 社会公开举报受理部门和举报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 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范围内的客运 行为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本规定执行。 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客运行为及其管理活动,参 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4 - 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上缴财政。 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经调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 者无法确定涉案车辆所有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六十日期满仍无人领取的, 将涉案车辆依法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本市建立非法客运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并向 社会公开举报受理部门和举报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 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范围内的客运 行为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本规定执行。 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客运行为及其管理活动,参 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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