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6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 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三清山凤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 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 合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 -1-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 定的界线坐标划定。具体包括:梯云岭、玉京峰、三清营、 四华台、玉灵观、冰玉洞、仙桥墩等景区和八石祭龙潭、玉 帘瀑布、浮凉坑水库等景点。 第三条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 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三清山凤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清 山管委会)是上饶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 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三清山管委会对风景名胜区的 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三清山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 法规; (二)组织实施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三 清山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保护 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 度; (四)负责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 - 2 - 工作; (六)负责凤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 设施的管理,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责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三清山风景名 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 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 划》编制的《详细规划》,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 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 准。 第九条《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景区、景点的不同要求 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 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 和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 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 - 3 - 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对《详细规划》草 案提出重大异议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 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报送《详细规划》的审批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 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等形 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 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三清山凤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 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法律、 法规,组织落实风景名胜区内景观和自然环境的保护责任。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和游客不得破 坏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 施。 第十四条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 人文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对特殊地质遗迹、人 文景观等重点保护对象,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4 - 第十五条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地质 灾害防治,植树造林,以及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 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 三清山管委会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生态恢复和森林防火 的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临时性封闭,并予以公 告。 第十六条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 需要,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由 三清山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竖桩标界。 第十七条在三清山凤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 列行为: (一)建设各类开发区;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在河道采 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皆伐林木、烧荒垦殖、猎捕野生动物; (五)刻划、涂污、攀爬、打钉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 观、景物和设施; (六)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七)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八)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5 - 第十八条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 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 (二)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娱乐场 所等建筑物; (三)建造与游览活动无关的工程设施; (四)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 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 (二)建造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设施; (三)设置旅宿床位; (四)耕作、采伐林木; (五)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一级保护区内已有宾馆的经营者,应当逐步缩减床位, 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全部迁出现有床位。 第二十条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特级保护区内,禁止下 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行为; (二)建设任何建筑设施; (三)游客进入。 第二十一条在三清山凤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 - 6 - 当征求三清山管委会的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拍摄电影电视;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三清山凤景名胜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和 护建等各项建设活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自的选址方案,应当经三清 山管委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建设项自可能对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植物生长栖息 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中应当 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时,应当征求省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 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保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特色, 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景区内已有的污染环境或者有碍 景观的设施,三清山管委会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外迁。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在三清山凤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 -7 - 围的山体、水体、林木植被、名胜古迹、地质遗逐等景物和 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二十五条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居)民建房, 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建设,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由上 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三清山管委会依法确定。 第四章‧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三清山管委会应当根据三清山风景名胜 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 和科学知识。 第二十七条三清山管委会应当逐步改善风景名胜区 内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合理核定各景区、景点的 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路标,做好旅 游旺季游客的疏导工作,并加强对导游、轿工等服务人员的 管理。 第二十八条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 度,加强对其所属职工及游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障 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自觉接受有关部门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义要的安全设 施和警示牌,并不得超过核定容量接纳游客,以及在没有安 -8 - 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九条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加强治安、消防管理工 作,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危害游客人身、 财产安全的行为,确保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三十条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环 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 景区良好的卫生环境。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遗 守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组织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污水进行无 害化处理,并对建筑、生活垃圾安排统一清运。 第三十一条,进入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营运车辆,应当 按照三清山管委会核定的线路行驶,并定点停靠;非营运车 辆应当按照三清山管委会规定的线路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 停放。 第三十二条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 理和文物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三清山凤景名胜区的门票价格,依照省人 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经营项目,由三清 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通 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依托风景名胜资源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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