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 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 条例。 -1-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白常生活中或 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 的责任。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 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和 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 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 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 圾管理自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 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 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 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 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 -2 - 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可以因地制 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 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 白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 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 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 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 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 产生,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 的行为进行举报。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第七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并 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 本市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运输、处理及循环利用等领域。 - 3 - 第八条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 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 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 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 圾处理费。 第九条本市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行生活垃圾处 理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焚烧、生化处 理、卫生填理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逐步减少生活垃圾填理 量。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 化、资源北、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 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采取措施,鼓励 和支持可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和可降解垃圾袋等的研发和 应用。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 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第干条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强化 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 -4 - 分类。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 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 分类意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 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 入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 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 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 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 规划。 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 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 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组织编制本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 5 - 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本区生活垃圾的处理方 式,确定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和处理工艺、能力。 第十四条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 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 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 日;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五条本市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重点生 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排,制定年度生活垃 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六条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生活垃 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 得改变用途。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 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根据设施 的工艺和规模,对设施周边地区实施规划控制。 第干七条本市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 运行及周边环境保护建设,给予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支持与 保障。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护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 -6 - 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 建设项目时,应当就项目处理工艺、规模、服务范围等内容 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 意见。 第十九条建设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应当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预测和评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 成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 评价结论向社会公示。 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文件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 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送环境影响文件时,应当附具对有关 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 和本市有关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 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现有设施达不到标准 要求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限期进行改造,达到环境保护 要求。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 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中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市建设项目公共服 -7 - 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在对公共建筑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 查时,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 意见。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 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 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 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 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城市管理 部门审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新建住宅建设项自,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 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 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 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 处理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核准,并 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填理场停止使用的,运行管理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实施封场工程,并做 好封场后的维护管理工作。 -8 - 第三章‧减量与分类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 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 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自录的产品和 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 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 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销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 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本市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 材料。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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