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9年10月25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 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 进法》以及《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 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管理活动,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白常生活中或者为白常生 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 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 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了城市建成区 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的区域。 -1 -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 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源头减量、分类处置的原则,适 时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 化水平。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确定并落实 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 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处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 的分类投放、收集转运以及相关监督、处置工作的具体落实。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宣传动员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生 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 工作。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生活 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 作。 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 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农业农村、 -2 -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照职责分工协 同做好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用多种方式 同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减量、分类意识, 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 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活动的监督。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 及国有企业应当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中起示 范带头作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把生活垃圾源头 减量、分类投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知识列入教育内 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生活垃圾 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倡导全社会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减少生活 垃圾产生。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 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培养 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 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 - 3 - 会发展趋势和生活垃圾产生、处理情况以及年度建设计划, 按照城乡同步、区域统筹的要求,建设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处 置需要的焚烧发电广、易腐垃圾处置广、有害垃圾处置广、 大件垃圾处置广、垃圾中转站等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 励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采用先进技 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生活垃圾最终处置需要, 建设卫生填埋场,用于填埋焚烧残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 以及应急使用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于扰、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 设。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 省、市的标准与规划条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 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 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设单位审请办理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转运设施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 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 收集场所和配套设施。 -4 - 第干条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限期禁正生产和使用 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泡沫制品,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 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 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 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产无纸化办公, 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减少或者不使用 次性杯具。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 的减量化和再利用,使用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 装材料。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 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 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尚消费者提供列 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 酒店、宾馆等住宿经营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可以重复 使用和再利用的日用品,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 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 第十四条本市逐步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新建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时,应当同步配置易腐垃 -5 - 圾处置设施设备。已有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逐 步实现易腐垃圾就地就近处置。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 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塑料或者泡沫容器等制品,提倡消 费者自行携带菜篮子或者购物袋,减少塑料、泡沫制品的使 用。 第十五条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本市生活垃圾 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 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 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易腐垃圾,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 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生 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主要 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 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 温度计、血压计,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 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按照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 - 6 - 圾投放。 衣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第一款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以先 分为易腐垃圾与其他类型生活垃圾两类进行投放。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 南并向社会公布,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直运模式,配置相应的分类收集、 运输、处置设施,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收集并直运至 垃圾处置广。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至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 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可回 收物回收经营者或服务点; (二)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厨 余垃圾和废弃蔬菜、瓜果等应当滤出水分后再投放至厨余垃 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泡沫制品、 饮料瓶罐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三)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 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 企业; (四)其他垃圾按照有关规定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7 -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枝于、枯树等绿化垃圾, 应当单独投放至指定场所,进行资源化利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 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 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大件 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名单和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集体供餐等 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 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 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实行管理责 任人制度: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 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 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四)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港口、码头、船以 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 单位负责; - 8 - (五)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住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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