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定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依 法审请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会议,但是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除外。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公民 旁听的组织工作;在会议举行15日前,向社会公告会议时 间、地点、主要议题以及公民旁听报名程序、要求等有关事 项。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受前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四条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旁听公民人数一般 不超过15名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旁听公 民人数一般不超过10名。 第五条公民申请旁听会议,可以通过现场报名、网络 - 1 - 或者电话传真等方式,在公告的报名时间内,并按照公告要 求提供相关材料后进行报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在会议举行5日 前,确定旁听公民名单,并通知公民本人。 第六条旁听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由工作人员组织有 序入场,佩戴旁听证件并在旁听席就座。 第七条旁听公民对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有建议意见 的,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反映,也可以通过参加旁 所公民座谈会提出。 第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旁听公民的建议意 见。 座谈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人主 持,根据会议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人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综 合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旁听公民在座谈会上提出的建议意见,以会议简报形式 分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及时梳理研究,必要时将处理情 况反馈旁听公民。 第九条旁听公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 服从会议统一安排,要善保管会议文件等资料,未经公开的 - 2 - 会议文件等资料不得外传。 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可以根据 会议情况邀请有关公民旁听会议。 邀请华侨旁听有关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公厅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外事侨务委员会另行制定方案。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18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通过的《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规 定》同时废止。 -3 - 会议文件等资料不得外传。 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可以根据 会议情况邀请有关公民旁听会议。 邀请华侨旁听有关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公厅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外事侨务委员会另行制定方案。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18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通过的《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规 定》同时废止。 -3 - 会议文件等资料不得外传。 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可以根据 会议情况邀请有关公民旁听会议。 邀请华侨旁听有关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公厅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外事侨务委员会另行制定方案。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18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通过的《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规 定》同时废止。 -3 - 会议文件等资料不得外传。 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可以根据 会议情况邀请有关公民旁听会议。 邀请华侨旁听有关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公厅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外事侨务委员会另行制定方案。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18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通过的《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规 定》同时废止。 -3 - 会议文件等资料不得外传。 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可以根据 会议情况邀请有关公民旁听会议。 邀请华侨旁听有关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公厅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外事侨务委员会另行制定方案。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18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通过的《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规 定》同时废止。 -3 - 会议文件等资料不得外传。 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可以根据 会议情况邀请有关公民旁听会议。 邀请华侨旁听有关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公厅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外事侨务委员会另行制定方案。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18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通过的《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规 定》同时废止。 -3 - 会议文件等资料不得外传。 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可以根据 会议情况邀请有关公民旁听会议。 邀请华侨旁听有关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公厅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外事侨务委员会另行制定方案。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18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通过的《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规 定》同时废止。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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