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29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
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城
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
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遵
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
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旗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
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2-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
第五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
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
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嘎查村、社区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日常宣传和引导,组
织开展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文明新风。
第六条市、旗区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参与
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遵守市民
公约、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和睦相
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3-第十条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遵守下列规定:
(一)升国旗、唱国歌和祭奠烈士应当庄严肃穆;
(二)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应当服从现场管理,
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三)组织广场舞、露天表演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时,
应当合理选择时间、场地,使用音响器材不得产生超过规定
排放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工作、学习、生活;
(四)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
梯靠右通行;
(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
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违法张贴、涂写、刻画;
(七)不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住宅小区等场
所散发商业广告;
(八)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影响环境卫
生和公共安全;
(九)不擅自设置停车障碍,私占公共停车位;
(十)不大声喧哗、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
(十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包装物、纸
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十二)不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绿篱等设施。
第十一条维护交通秩序,文明安全出行,遵守下列规-4-定: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
行人正在通行时,应当停车避让;
(二)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得嬉戏、低头看手
机,遇礼让车辆应当快速安全通过;
(四)机动车在医院、学校、居住(办公)区等噪声敏
感区域和敏感时段不鸣喇叭;
(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健走
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
(六)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规范有序,服从管理,不
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七)驾驶机动车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防
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八)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双手离把或者手
中持物,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逆向、超速行驶;
(九)不在车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
的行为;
(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干扰驾驶员安全行车和抢
占座位,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十一)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入应当文明待客、-5-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依规有序停靠,不
甩客、欺客和拒载。
第十二条厉行勤俭节约,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
定:
(一)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物排放;
(三)减少塑料购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
等物品的使用;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
(五)野外宿营就餐时不污染破坏环境。
第十三条保护旅游资源,文明旅游观光,遵守下列规
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
宗教信仰;
(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
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
贴,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规定,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五)排队购票,有序观光,不逃票;
(六)不惊吓景区景点的动物,不违反规定向动物投喂
食物。-6-第十四条维护社区环境,共建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规
定: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处理矛盾纠
纷;
(二)不私接管线,不乱搭乱建,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在住宅小区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不
占用公共绿地种菜,不在公共区域饲养家禽和家畜;
(四)不堵塞他人车库,不占用他人停车位;
(五)不在室外摆放悬挂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
物品;
(六)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
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七)不在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非
指定区域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
第十五条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遵守下列规
定:
(一)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相互攀比,不恶俗闹
婚;
(二)厚养薄葬,实施文明环保祭祀,不搞封建迷信活
动;
(三)文明用餐,合理消费,不强迫性劝酒,不酗酒。-7-第十六条共建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遵守下列规
定: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男女平等,相互扶持,勤俭持家;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育文明行为习惯,传
承优良家风家训。
第十七条依法文明养犬,维护公共安全,遵守下列规
定:
(一)按规定到指定机构申办登记证,注射疫苗;
(二)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为允许饲养
的大型犬、烈性犬佩戴嘴套,主动避让他人;
(三)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制止犬吠,避免扰民;
(四)不携带犬只(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
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五)不虐待、丢弃犬只。
第十八条自觉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遵守下列规
定:
(一)不浏览不良信息;
(二)不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三)不编造、传播虚假、低俗淫秽和损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信息;
(四)不沉迷网络游戏。-8-第十九条践行诚信要求,自觉守信履约,遵守下列规
定:
(一)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不违
约、不失信;
(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
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和商业道德,不得制假售
假、以次充好,不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守工作制度和
操作规范,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
水平。
第三章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一条倡导助人为乐,在他人出现困难时提供力
所能及的帮助。
倡导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鼓励单
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援
助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倡导开展扶贫、济困、助残、救灾等慈善
公益活动,依法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有关
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公益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
条件。
第二十三条倡导公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有关单-9-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
件。
第二十四条倡导全社会关爱空巢老人、失智老人、留
守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等社会群体。
第二十五条倡导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
体组织、器官、遗体。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
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
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二十六条倡导全民阅读、全民健身、绿色出行、绿
色消费、健康生活。
第二十七条倡导全社会关注心理健康,鼓励心理咨询
机构和心理咨询专业人士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章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考评机制,完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出行、文化体
育、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
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制
定单位内部文明行为促进措施,建设、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基
础设施,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宣传,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10-第二十九条市、旗区应当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
秀志愿者、美德少年等精神文明创建评选工作,并按照有关
规定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市、旗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
诉;
(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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