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29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 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城 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 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遵 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 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旗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 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2-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 第五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 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 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嘎查村、社区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日常宣传和引导,组 织开展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文明新风。 第六条市、旗区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参与 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遵守市民 公约、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和睦相 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3-第十条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遵守下列规定: (一)升国旗、唱国歌和祭奠烈士应当庄严肃穆; (二)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应当服从现场管理, 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三)组织广场舞、露天表演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时, 应当合理选择时间、场地,使用音响器材不得产生超过规定 排放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工作、学习、生活; (四)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 梯靠右通行; (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 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违法张贴、涂写、刻画; (七)不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住宅小区等场 所散发商业广告; (八)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影响环境卫 生和公共安全; (九)不擅自设置停车障碍,私占公共停车位; (十)不大声喧哗、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 (十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包装物、纸 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十二)不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绿篱等设施。 第十一条维护交通秩序,文明安全出行,遵守下列规-4-定: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 行人正在通行时,应当停车避让; (二)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得嬉戏、低头看手 机,遇礼让车辆应当快速安全通过; (四)机动车在医院、学校、居住(办公)区等噪声敏 感区域和敏感时段不鸣喇叭; (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健走 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 (六)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规范有序,服从管理,不 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七)驾驶机动车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防 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八)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双手离把或者手 中持物,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逆向、超速行驶; (九)不在车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 的行为; (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干扰驾驶员安全行车和抢 占座位,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十一)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入应当文明待客、-5-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依规有序停靠,不 甩客、欺客和拒载。 第十二条厉行勤俭节约,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 定: (一)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物排放; (三)减少塑料购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 等物品的使用;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 (五)野外宿营就餐时不污染破坏环境。 第十三条保护旅游资源,文明旅游观光,遵守下列规 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 宗教信仰; (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 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 贴,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规定,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五)排队购票,有序观光,不逃票; (六)不惊吓景区景点的动物,不违反规定向动物投喂 食物。-6-第十四条维护社区环境,共建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规 定: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处理矛盾纠 纷; (二)不私接管线,不乱搭乱建,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在住宅小区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不 占用公共绿地种菜,不在公共区域饲养家禽和家畜; (四)不堵塞他人车库,不占用他人停车位; (五)不在室外摆放悬挂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 物品; (六)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 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七)不在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非 指定区域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 第十五条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遵守下列规 定: (一)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相互攀比,不恶俗闹 婚; (二)厚养薄葬,实施文明环保祭祀,不搞封建迷信活 动; (三)文明用餐,合理消费,不强迫性劝酒,不酗酒。-7-第十六条共建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遵守下列规 定: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男女平等,相互扶持,勤俭持家;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育文明行为习惯,传 承优良家风家训。 第十七条依法文明养犬,维护公共安全,遵守下列规 定: (一)按规定到指定机构申办登记证,注射疫苗; (二)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为允许饲养 的大型犬、烈性犬佩戴嘴套,主动避让他人; (三)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制止犬吠,避免扰民; (四)不携带犬只(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 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五)不虐待、丢弃犬只。 第十八条自觉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遵守下列规 定: (一)不浏览不良信息; (二)不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三)不编造、传播虚假、低俗淫秽和损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信息; (四)不沉迷网络游戏。-8-第十九条践行诚信要求,自觉守信履约,遵守下列规 定: (一)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不违 约、不失信; (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 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和商业道德,不得制假售 假、以次充好,不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守工作制度和 操作规范,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 水平。 第三章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一条倡导助人为乐,在他人出现困难时提供力 所能及的帮助。 倡导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鼓励单 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援 助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倡导开展扶贫、济困、助残、救灾等慈善 公益活动,依法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有关 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公益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 条件。 第二十三条倡导公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有关单-9-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 件。 第二十四条倡导全社会关爱空巢老人、失智老人、留 守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等社会群体。 第二十五条倡导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 体组织、器官、遗体。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 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 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二十六条倡导全民阅读、全民健身、绿色出行、绿 色消费、健康生活。 第二十七条倡导全社会关注心理健康,鼓励心理咨询 机构和心理咨询专业人士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章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考评机制,完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出行、文化体 育、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 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制 定单位内部文明行为促进措施,建设、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基 础设施,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宣传,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10-第二十九条市、旗区应当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 秀志愿者、美德少年等精神文明创建评选工作,并按照有关 规定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市、旗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 诉; (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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