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 (2000年7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 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监测 第三章 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四章 资源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提高农业自 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自然资源综合 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1- 本条例所称农业自然资源,是指与种植业、林业、畜牧 业、渔业生产活动相关的土地、水、生物、气候等自然资源。 本条例所称综合管理,是指对农业自然资源进行综合性 的调查、监测、评价、区划、规划,以及对农业自然资源的 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对农业自然资源实行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 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 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 环境、气象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专业主管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自然资 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 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协 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 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对农业 自然资源的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与保护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 2 -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监测 第五条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自然资源类型、数量、质量、分 布状况、组合形式和利用现状及其动态变化进行调查。 第六条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分为农业自然资源普查、区 域调查和专项调查。农业自然资源普查,由省农业自然资源 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组织; 区域调查,由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专项调查, 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 衣业自然资源调查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被调查 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专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调查和年报的农业资源 数据及资料,在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送 同级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衣业自然资源的数据应当真实、客观。同一资源不同部 门的数据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且涉及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 理的,由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 核实订正。 第八条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 自然资源的监测,并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建立动态监测体 系,对农业自然资源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第九条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农业自然 - 3 - 资源调查数据和有关资料归入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管理。 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互相 配合,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手段,建立农业自然资源信息网 络,加强信息管理,实行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率。 第十条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和 衣村经济发展状况、农业自然资源动态变化趋势,定期编制 农业自然资源综合评价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尚社会 公布,并报上一级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自然资源 综合区划和专业区划。综合区划由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 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区划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农业自然资源综 合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 门备案。 第十二条,经过批准的综合区划和专业区划不得擅自 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 关专业主管部门论证修订,并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履行报 批手续。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自然资源 -4 - 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及科研单位,根据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及农业自然资 源综合评价报告和农业资源区划,进行科学论证,编制农业 区域综合开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衣业区域综合开发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土 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并应当根据农业自然资源 变化状况,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区域综合开发规 划作为制定农村产业政策、农村经济发展计划和调整农业产 业结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开发、利用与保护农业自然资源应当符合农 业区域综合开发规划,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途 径,确保农业自然资源的高效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建立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 响评价制度。 对农业自然资源可能产生影响的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中应当包括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 对农业自然资源可能产生影响的跨市、县行政区域,或 者跨流域的开发项目,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组 织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进行评审; 跨省的开发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评审通过的,方可按 -5 - 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农业自然资源综 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农业区域综合 开发规划,开发利用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闲置农业自 然资源,推户应用提高农业自然资源利用效率和有效保护的 各种技术与方法,科学引进新的优良品种资源,促进农业自 然资源的高效持续利用。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良和提高耕 地、园、林、水等农业自然资源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 态系统的完整性,对农业动植物种子资源、野生物种资源, 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保护点。 第九条开发利用农业自然资源和从事其他与农业 自然资源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农业生态环境采取 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对农业自然资源过度或者掠夺式利用。 对农业自然资源造成破坏的,应限期进行整治、恢复。 第四章‧资源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在农 业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农业区划、农业区域综合开发规划实 - 6 - 施与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重大开发项目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 容的实施情况,并进行后期评估; (四)监督监测农业自然资源动态变化状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 位和个人对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有关的意见、建议和 投诉,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专业主管部门在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与保护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人 民政府或者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协调。 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改变农业自然资源的现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农业自 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对农业自然资源的开 发利用与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 政府,抄送上一级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农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过程 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7 - 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建设, 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并对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农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或者编制 规划、区划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农业综合区划的: (三)开发利用农业自然资源不符合农业区域综合开发 规划所规定的方向和用途的; (四)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未包括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或者在评价内容中弄 虚作假,或者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评审未经通过而擅自 立项和动工建设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争议解决之前, 擅自改变农业自然资源现状的。 第二十六条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 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建设, 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并对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农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或者编制 规划、区划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农业综合区划的: (三)开发利用农业自然资源不符合农业区域综合开发 规划所规定的方向和用途的; (四)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未包括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或者在评价内容中弄 虚作假,或者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评审未经通过而擅自 立项和动工建设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争议解决之前, 擅自改变农业自然资源现状的。 第二十六条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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