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 (2019年10月31日安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硒资源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硒资源利用与硒产业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硒资源, 促进硒产业司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硒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硒资源,是指在自然条件下形成的硒含量达 到一定指标的土壤、水和岩石等资源。 -1- 第三条硒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 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硒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硒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硒产业发展工作, 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硒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人社、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商务、文旅、 卫健、市场监管、招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共同做好硒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硒资源保护、 利用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配 套政策,建立地方性政策支持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硒资源保护与硒产业发展提供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硒 产业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单位、有关组织和个人,依 法采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责 任诉讼等方式促进硒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硒 科普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 -2 - 员会、新闻媒体及其他组织开展硒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第八条对在硒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 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 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硒资源保护与管理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硒资源保护和 监测体系,并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硒资源自然赋存状况进 行普查,对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硒资源保护与利用 专项规划,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 划制定实施方案。 硒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硒资源集中分 布区域内设立硒资源保护地。 各县(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地的具体范围及其调整,由 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跨县(区)行政区域保护地的具体范围及其调整,由市 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十二条硒资源保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开山、采石、挖砂、取土; - 3 - (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 定条件取水的,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 少量取水的除外; (三)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底泥、尾 矿、矿渣; (四)非法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 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硒资源的行为。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利等行 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硒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 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自然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 行硒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硒资源的勘查、开采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硒资源保护与利 用基础和应用研究。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国家 级、省部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 (专家)工作站建设。 第十五条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 - 4 - 人对其持有的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 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可以依法自 主决定转让或者许可。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硒资源保 护与利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硒资源保护 与利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硒资源保护与利 用人才发展规划,建立人才引进激励机制。 第三章‧硒资源利用与硒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符合生态保护的方式,按照市 场配置原则利用硒资源,发展硒产业。 第干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动建立本市硒产品 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硒产 品质量的检验、检测。 第二十条本市实施硒产业标准化战略,促进硒产品标 准的应用。 对暂时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需要在全市范围 内统一标准的硒产品,由市人民政府硒产业、市场监管、工 - 5 - 信、农业农村、林业、卫健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制 定本市硒产品地方标准。 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 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 产品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 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硒产品企业标准,或者与其 他企业联合制定硒产品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硒产品获得绿色 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登记的企业、协 会和其他组织,可以给予奖励。 市、县(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硒产品 商标、品牌和专利,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相关协会或者组织可以依法 建立统一的硒产品区域公共品牌。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行业协 会等组织设立硒产品品牌推广机构,培育安康硒产品品牌, 促进安康硒产业品牌化经营。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在餐饮、 旅游、康养、医疗保健、文艺创作、城市形象等方面培育、 创新、发展硒文化,推动硒产业与地方特色文化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推动硒 - 6 - 产品博览会、招商推介会等品牌宣传活动,可以根据硒资源 保护与利用、硒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 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对硒资源造成破 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 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 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三)尚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 矿、矿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四)非法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 -7 - 场所和生活垃圾填理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对伪造硒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 产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硒产品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由市 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假冒硒产品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 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侵犯硒产品商标、品牌、专用标志或者专利 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 作人员在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监察 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 -8 -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9-

pdf文档 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 1 页 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 2 页 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1:5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