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2019年11月2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台风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 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防台风活动。 本条例所称防台风活动,是指对台风引发的灾害的预防、 抢险、救援、灾后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台风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 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 加强对防台风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台风工作纳入本级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台风工作机制,提高全社 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协调解决防台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 负责本辖区内防台风工作知识宣传和技能普及、预案制定、 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灾情险情报告、人员转移安 置、抢险救灾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政府的指导下制定防灾 -1- 避险应急预案,开展防台风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按照所在 地政府的决定、命令,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 和收集、上报灾情,组织村民、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 维护社会秩序。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设立防台风指挥机构。防台风 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 行政区域内台风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防台风指挥机构 指挥长由本级政府负责人担任,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 由本级政府确定。 防台风指挥机构的白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台风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 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明确承担防台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台风工作。 第六条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 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台风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二)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 (三)组织指导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四)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 (五)组织、指导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安置服务工 -2 - 作; (六)按照权限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 情况; (七)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 作; (八)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 育、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农业农 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海事、港口、口岸、海洋、水文、电力、通信、人 防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台风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台凤指挥机构与驻珠 车警单位的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统一指挥,统筹 应急资源和救援力量,保障台风灾害应急信息沟通和资源共 享。 第八条市、区政府支持防台风的科学技术研究,推 先进的台风灾害防御技术,提高防台风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建立和管理防台风应 急管理信息平台。气象、水务、自然资源、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海事、海 洋、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将防台风应急管理所需的数据信 -3 - 息接入防台风应急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条市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行政区 域防台风合作,在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防灾减灾科研活动、防御措施通报、联防联动等方面形成常 态化合作机制。 市政府应当加强与港珠澳大桥管理机构、香港特别行政 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部门关于口岸关停、路桥限行封闭 等应急措施的会商沟通,并在重点区域建立台风灾害预警预 报信息接收设施,及时、准确发布台风联防联动信息。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台风灾害风 险隐患排查与整治机制,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各级政府及 其部门的防台风活动,服从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开展防灾避 险和自救互救。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 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防台风知识的宣传普及,提 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防台风指挥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气象、水文、海洋 等部门和单位编写全市统一的防台风知识宣传读本。 学校应当将防台风教育纳入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 台风灾害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本市建立财政支持的台风灾害保险制度。鼓 - 4 - 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引 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购实保险方式减少台风灾害造 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防台风物 资储备体系。各级防台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 口数量和分布、地理位置、灾情险情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 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等物资储备计划 和标准,组织落实物资的采购、收储、更新等日常管理。 应急管理、水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发 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制定本行 业物资储备标准,督促、指导本行业相关单位开展防台风物 资储备工作。 区、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物资储备、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情况报送市防台风指挥机构备案,并接 受市防台风指挥机构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电重点保障单位 名录,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重要水工程和应急抢 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 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 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第十七条本市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 通信系统,确保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通信畅通。 -5 - 第十八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 名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和应急抢险等单位 的用水需求。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紧急医疗救治、 疾病预防和卫生保障机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队伍、医 药器械、应急电源、特种救护军、卫星通信设施等配置标准。 各区至少指定一家达到前款配置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条各级防台风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 应对台风灾害的综合性预案,内容包括区域特点、防御现状 防御重点、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要求等。 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业应对台风灾害的 行业预案,内容包括行业概况、防御重点、组织指挥体系及 职责、应急处置要求等。 在建工程业主单位、学校、医院、酒店、港口、临海石 油化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组 织编制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专项预案。 前款有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防台风指 挥机构的规定定期报送应急预案,并组织专项或者综合防台 风应急演练,对防台风责任人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教育、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综合执 -6 - 法等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台风防御指引并督促落 实。 第二十二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市 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时,应当结合区域台风灾害的特点,提升 城乡整体防灾减灾标准,科学规划防潮排涝体系和通风廊道 系统。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变配电及输电网、通信基站、堤防、 渔港、避风港、锚地、锚位、航道、航标、水闸、应急避难 场所、内河防风水域等建设和布局,按照防御要求适当提高 建设标准。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等 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提高抵御台风灾害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沿海路段和易受海水倒灌影响的地区,供 电和供排水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防洪排涝要求。沿海路段的 地下停车场或者下沉式建筑、设施的业主,应当设置符合防 御风暴潮、暴雨需要的挡水设备。 住房城乡建设、供电和供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灾减 灾要求制定沿海路段、地下停车场或者下沉式建筑的供电和 供排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加强相关设施的监督检查,并将相 关设施设计图纸、建设规模和设备的型号、数量等存档备案。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定期开展对挡水设备、供电和供排水设 施的巡查。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 -7 - 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标注明显标志,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向社 会公布。 紧急情况下,具备应急避难条件的体育场馆、人防设施、 旅游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大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属地 政府和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指令无条件提供相关设施和场地 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五条市、区政府加强台风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完善台风灾害监测站网,在台风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 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监测设施。新建、改建、护建 主干道,大型桥梁,机场,码头,车站,剧院,体育场馆等 重要交通设施、公共设施,应当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 气象监测预警设施,并由气象主管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水务、自然资源、海洋、水文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设本 行业台风监测预警设施,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作动态实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 台风灾害预警信号,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 第二十六条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发布台风预 警信息,同时报送防台风指挥机构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机构: (一)气象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发布; (二)风暴潮和海浪的预警信息由海洋预报部门发布; -8- (三)洪水预警信息由水文部门发布; (四)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发布。 顽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当提高预警预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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