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2018年8月2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管理 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保持乡村人居环境干 净整洁有序,实现乡村美丽宜居宜业,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 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下简称 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直属县(市)、塔城、阿勒泰地区的乡 村、国营农牧场(村队)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对乡村道路、公共区-2-域、林带、农田、草场、水渠、住宅庭院、房前屋后等进行 的环境卫生整治以及对生产、生活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 收集处理和日常管理活动。 第四条乡村清洁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村民主体、 全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村集 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资金参与的乡村清洁经费投入机制。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畜禽粪 便、废弃物、污水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 化利用。 自治州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捐物、 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乡村清洁工作。 第六条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共商、共建、 共管、共评、共监、共享的清洁管理机制,保障村民的参与 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乡村文明健 康生活方式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开展 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清洁 卫生的生产、生活方式,组织村民参与美丽家园建设。 第八条乡村水域应当按照河(湖、库)长制进行保护 管理。 第九条自治州鼓励、倡导单位和个人参加乡村爱国卫-3-生劳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维护乡村清洁,有权制 止、投诉、举报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 及时查处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管理 第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 区域内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或修订村庄建设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三)统筹规划并建设乡村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处理 设施; (四)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五)建立健全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收运处置体 系; (六)统筹协调、监督管理乡村清洁工作;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 的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乡(镇)的乡村清洁工作计划; (二)结合村庄规划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4-(三)转运、处置乡村垃圾; (四)维护和管理乡(镇)清洁设施; (五)监督乡村清洁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 工作职责; (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本村清洁工作; (二)宣传、教育、引导本村居民保持环境卫生; (三)通过民主决策、村规民约等方式建立本村清洁管 理制度; (四)组织本村居民落实清洁责任制; (五)落实联户长的清洁管理责任; (六)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决定本村清洁重大事项; (七)对本村道路两侧、庭院门外的绿化区域进行规划、 统一管理; (八)制定本村畜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做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公共厕所等日常维护 和管理; (十)组织开展公益卫生活动; (十一)对违反本条例禁止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 评教育; (十二)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5-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教育、财政、自然 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 农村、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应 急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参与乡村清洁活动。 第十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生活垃圾分 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 源化处理。 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乡村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乡村垃圾“村 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模式,统筹规划并建设乡村 垃圾处置场所。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 门按照职责对乡村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社 会公开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含规划)、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水利、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指导农业生-6-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建立农药、化肥包装废 弃物的有偿回收机制,逐步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 加强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和管理,推广机械化农作物秸杆 还田、秸杆饲料开发、秸杆工业原料开发等新技术,提高农 作物秸杆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十九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的实际,因 地制宜,制定乡村供排水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应 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推进乡村生活污水治理。 对离城镇较远但人口较多的村庄,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 设施;对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 卫生厕所的规划和建设,逐步达到卫生厕所标准。 第二十一条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 会同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限养区、禁养 区。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应当远离村庄和人 群聚集地,配套建设粪便、污水的处置设施,并对病死畜禽 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乡 村清洁能源利用规划,推广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引导村民使-7-用电能、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节能能源。 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村环境整治和清洁 负责,通过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并组织实 施本村环境整治和清洁的村规民约。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庄清洁责任制,与 村庄网格化管理和联户长制度相衔接。 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联户长在村庄清洁工作中的 带头示范、监督管理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村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 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村民应当对住宅庭院、房前屋后进行清洁,柴草、粪肥 在指定地点堆放。 鼓励村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第二十六条村民饲养的畜禽,应当舍饲圈养,保持庭 院内外清洁。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对畜禽粪便实行 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七条乡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或 者对原有旱厕进行符合卫生要求的改造。-8-第二十八条乡村范围内的单位、企业、商铺、家庭实 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实施环境卫生门前包卫生、包绿化、 包整洁、包安全、包秩序。 第二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乡村建 设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 对乡村环境造成的污染,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乡村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畜禽养殖场 (小区)、废旧物品收购点、旅游景点、商店、餐馆等场所 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负责各自的环境整治和清洁工作,并做 好防范、灭杀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 肥等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包装物,并将 废弃包装物交由专门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综合 利用。 第三十二条乡村医疗废弃物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收集、贮存、运送、处理。 第三十三条禁止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 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乡村转移。 第三十四条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 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转移、倾倒、填-9-埋。 第三十五条乡村环境整治和清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乡村街道平整、干净,在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 各类清洁设施协调美观; (二)沿路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形完整、清洁、美观; (三)乡村居民房前屋后净化、亮化、绿化、美化,无 乱贴乱涂乱画乱挂乱倒乱停等现象。庭院内洁净,生产生活 物品摆放有序,有卫生厕所; (四)无违章建筑,清除乡村道路两旁、农田和草原上 的残垣断壁等; (五)村庄内外的河道、池塘、水沟、渠道等保持畅通, 消除黑臭水体,保持优良水生态; (六)牲畜入圈管理,棚圈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七)各类农机具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妨碍行人和车 辆通行; (八)建筑工程管理规范,不得占道施工; (九)对乡村道路、河渠两岸、荒山荒坡等造林绿化, 合理配置树种林种,及时清理风倒树、枯树枝,天然林区除 外; (十)乡村空气无污染、无异味; (十一)其他有关乡村环境整治和清洁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10-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农田草场堆放、弃置、 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公共场所、乡村主干道打场晒粮,堆放粪便、 秸秆、建筑材料等杂物; (三)向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沟渠等排放养殖 畜禽的粪便,丢弃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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