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2018年8月2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管理
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保持乡村人居环境干
净整洁有序,实现乡村美丽宜居宜业,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
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下简称
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直属县(市)、塔城、阿勒泰地区的乡
村、国营农牧场(村队)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对乡村道路、公共区-2-域、林带、农田、草场、水渠、住宅庭院、房前屋后等进行
的环境卫生整治以及对生产、生活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
收集处理和日常管理活动。
第四条乡村清洁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村民主体、
全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村集
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资金参与的乡村清洁经费投入机制。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畜禽粪
便、废弃物、污水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
化利用。
自治州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捐物、
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乡村清洁工作。
第六条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共商、共建、
共管、共评、共监、共享的清洁管理机制,保障村民的参与
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乡村文明健
康生活方式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开展
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清洁
卫生的生产、生活方式,组织村民参与美丽家园建设。
第八条乡村水域应当按照河(湖、库)长制进行保护
管理。
第九条自治州鼓励、倡导单位和个人参加乡村爱国卫-3-生劳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维护乡村清洁,有权制
止、投诉、举报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
及时查处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管理
第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
区域内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或修订村庄建设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三)统筹规划并建设乡村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处理
设施;
(四)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五)建立健全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收运处置体
系;
(六)统筹协调、监督管理乡村清洁工作;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
的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乡(镇)的乡村清洁工作计划;
(二)结合村庄规划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4-(三)转运、处置乡村垃圾;
(四)维护和管理乡(镇)清洁设施;
(五)监督乡村清洁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
工作职责;
(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本村清洁工作;
(二)宣传、教育、引导本村居民保持环境卫生;
(三)通过民主决策、村规民约等方式建立本村清洁管
理制度;
(四)组织本村居民落实清洁责任制;
(五)落实联户长的清洁管理责任;
(六)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决定本村清洁重大事项;
(七)对本村道路两侧、庭院门外的绿化区域进行规划、
统一管理;
(八)制定本村畜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做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公共厕所等日常维护
和管理;
(十)组织开展公益卫生活动;
(十一)对违反本条例禁止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
评教育;
(十二)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5-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教育、财政、自然
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
农村、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应
急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参与乡村清洁活动。
第十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生活垃圾分
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
源化处理。
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乡村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乡村垃圾“村
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模式,统筹规划并建设乡村
垃圾处置场所。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
门按照职责对乡村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社
会公开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含规划)、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水利、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指导农业生-6-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建立农药、化肥包装废
弃物的有偿回收机制,逐步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
加强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和管理,推广机械化农作物秸杆
还田、秸杆饲料开发、秸杆工业原料开发等新技术,提高农
作物秸杆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十九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的实际,因
地制宜,制定乡村供排水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应
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推进乡村生活污水治理。
对离城镇较远但人口较多的村庄,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
设施;对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
卫生厕所的规划和建设,逐步达到卫生厕所标准。
第二十一条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
会同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限养区、禁养
区。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应当远离村庄和人
群聚集地,配套建设粪便、污水的处置设施,并对病死畜禽
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乡
村清洁能源利用规划,推广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引导村民使-7-用电能、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节能能源。
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村环境整治和清洁
负责,通过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并组织实
施本村环境整治和清洁的村规民约。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庄清洁责任制,与
村庄网格化管理和联户长制度相衔接。
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联户长在村庄清洁工作中的
带头示范、监督管理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村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
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村民应当对住宅庭院、房前屋后进行清洁,柴草、粪肥
在指定地点堆放。
鼓励村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第二十六条村民饲养的畜禽,应当舍饲圈养,保持庭
院内外清洁。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对畜禽粪便实行
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七条乡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或
者对原有旱厕进行符合卫生要求的改造。-8-第二十八条乡村范围内的单位、企业、商铺、家庭实
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实施环境卫生门前包卫生、包绿化、
包整洁、包安全、包秩序。
第二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乡村建
设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
对乡村环境造成的污染,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乡村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畜禽养殖场
(小区)、废旧物品收购点、旅游景点、商店、餐馆等场所
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负责各自的环境整治和清洁工作,并做
好防范、灭杀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
肥等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包装物,并将
废弃包装物交由专门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综合
利用。
第三十二条乡村医疗废弃物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收集、贮存、运送、处理。
第三十三条禁止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
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乡村转移。
第三十四条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
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转移、倾倒、填-9-埋。
第三十五条乡村环境整治和清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乡村街道平整、干净,在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
各类清洁设施协调美观;
(二)沿路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形完整、清洁、美观;
(三)乡村居民房前屋后净化、亮化、绿化、美化,无
乱贴乱涂乱画乱挂乱倒乱停等现象。庭院内洁净,生产生活
物品摆放有序,有卫生厕所;
(四)无违章建筑,清除乡村道路两旁、农田和草原上
的残垣断壁等;
(五)村庄内外的河道、池塘、水沟、渠道等保持畅通,
消除黑臭水体,保持优良水生态;
(六)牲畜入圈管理,棚圈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七)各类农机具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妨碍行人和车
辆通行;
(八)建筑工程管理规范,不得占道施工;
(九)对乡村道路、河渠两岸、荒山荒坡等造林绿化,
合理配置树种林种,及时清理风倒树、枯树枝,天然林区除
外;
(十)乡村空气无污染、无异味;
(十一)其他有关乡村环境整治和清洁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10-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农田草场堆放、弃置、
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公共场所、乡村主干道打场晒粮,堆放粪便、
秸秆、建筑材料等杂物;
(三)向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沟渠等排放养殖
畜禽的粪便,丢弃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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