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25日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升以 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及监督 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 竹销售、燃放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烟花 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 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物业服 务企业等应当协助做好本管理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燃 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 工作。 -1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烟花爆竹燃放的环境空气质量 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监督、教育、民政、财政、住 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供销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对本单位工作 人员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户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商做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学校对学生应当加强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禁止烟花爆竹 燃放管理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 行为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 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 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并尚社会公 - 2 - 布。 第八条在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 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石油、天然气输 送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养老机构、 疗养院、旅馆酒店、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六)风景名胜区、公园;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储备仓 库; (九)城市广场、商品交易市场、步行街、文化娱乐体 育场所等;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产权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应当制作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由 公安机关统一设计。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重污 -3 - 梁天气预警信息。重污梁天气期间,市、县(市、区)行政 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中度污染天气期间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以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 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因重大公共庆典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 域内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 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审请,经许可方可燃放。 第干一条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窖并等投 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军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 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以外, - 4 - 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在明显的位 置张贴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地点、时段的规定。 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喜庆、殡仪等 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 规定,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并对违法燃放烟花 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 告。 第干四条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 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子 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尚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 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一 条的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 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 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或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 动,处二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 所得。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喜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 -5 - 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造成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事实的, 由公安机关对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负有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 - 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造成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事实的, 由公安机关对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负有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 - 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造成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事实的, 由公安机关对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负有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 - 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造成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事实的, 由公安机关对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负有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 -

pdf文档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 1 页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 2 页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1:47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