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 (2019年3月12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9年12月20 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 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 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 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涵洞。 第三条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应遵循政府 主导、分级负责、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建管养 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1 -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 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 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 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 入自治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自标进行考核,建立并落实责任 追究制。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县 农村公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县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 管理工作; (二)宣传、实施有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 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道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 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的规划、 年度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五)落实养护管理任务,检查验收养护质量、协调乡 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六)负责农村公路的勘测、设计、验收以及建设、养 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2 - (七)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 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建、 农业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公路 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 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和 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 乡(镇)公路管理所,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农村 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 做好本村村道日常管护工作。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相协调,符合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古迹和民族民间文化的要求。 第十条县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公路总体规划进 行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3 - 乡道、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 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 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 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 规划,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经自治县人民政 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审核, 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 或者扩建,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不低于四级 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 确定。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公 路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生态 环保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荒山、 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 - 4 -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 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 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 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 并招标,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 特大桥和隧道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 招标结果应当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 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和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 °牛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 工程档案,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竣工验收合格 -5 - 后移交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后,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 付使用。 第四章‧养护和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坚持日常养护、季节养护、预 防养护、临时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相 结合。 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 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养护机 制,实行目标管理,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 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衣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 律法规,加强对农村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植被破 坏和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 为: (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 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和障碍;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品、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 牌等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6 - (三)进行集市贸易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 (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挖沟引水、采空作业: (五)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六)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 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 门; (七)倾倒、堆积、抛撒、焚烧物品和垃圾等: (八)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 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九)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 (十)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 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 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 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 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 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农 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 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 补偿。 第二十一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 -7 - 在农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理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 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县道两侧各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 二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二条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军辆,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限长、限高、限宽、限载的标准。 超过农村公路或者农村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 必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接按要求采 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 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自治县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 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 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 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 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8 -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投资为 主,多渠道筹集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 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措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五)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 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情况, 逐步调整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比例,加大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设立专用账户,由自治县人民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确保 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 应根据各乡(镇)农村公路的养护任务工程量按比例分配。 由国家、省、市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自以及资金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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