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31日滁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 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 定,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 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 各方协同、统筹推进、全民参与、以人为本、奖惩结合的原 则,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检查考核、 评估通报。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文明 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 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 文明行为。 第二章‧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八条公民应当具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的基本行为规范和文明素养。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 2 -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礼仪,言行举止文明,爱护 公共财物; (二)保护生态环境,绿色低碳生活,节约公共资源, 维护公共卫生,分类投放垃圾; (三)文明出行,安全礼让,有序停放交通工具: (四)文明旅游,尊重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 (五)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文明上网,拒绝网络暴力,不散布虚假和有害信 息,不窥探、传播他人隐私,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七)文明就餐,点餐适量,拒绝浪费; (八)尊崇英雄烈士,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尊敬道德 模范; (九)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培 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十)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救死扶伤、关爱患者, 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十一)家庭和睦,互敬互爱,尊老爱幼,勤俭持家, 培养和传承良好家风; (十二)邻里友爱,守望相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于三)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节庆,文明祭扫, -3 - 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 (十四)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参 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引领社会风尚。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 勇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及时予以援助 (二)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管(组织)、 遗体,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三)参加扶老、救孤、济困、助学、助幼、助残、助 医、赈灾、捐赠等慈善公益活动; (四)依法建立志愿服务队伍,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 新志愿服务方式,推动全社会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五)为需要帮助的人无偿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具备 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六)依法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七)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志的场所吸烟; (三)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随意露大 - 4 - 烧烤、排放油烟、倾倒污水,随意张贴、喷涂、散发户告; (四)携犬出卢未束犬链(绳)牵引,携犬乘坐公共交 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未及时清除犬便,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在小区公共区域私搭乱建、堆放杂物、乱停车辆、 饲养宠物和家禽,圈占公共绿地、毁绿种菜,高空抛物; (六)违规私拉乱接电线,在建筑物内的共用走道、楼 梯间、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 电动车充电; (七)驾驶机动军违规使用通讯工具、鸣喇叭、使用远 光灯、穿插变道、不避让行人或者随意停车,驾乘人员车窗 抛物; (八)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不在规定车道行驶、使用 通讯工具,违规逆向行驶、加装遮阳蓬(伞) (九)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交通隔离栏(带); (十)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在公共停车位私装地锁、 堆放物品; (十一)进行营销宣传、娱乐、婚丧等活动产生的噪音 污染,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干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其他应当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 5 - 应当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 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 第十二条在查处属于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 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用拍照、录像、调取视频监控、笔录等 方式取证。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 活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过街设施、停 车场所、农(集)贸市场、公共厕所、垃圾分类、芦外宣传 栏、盲道、坡道、电梯等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 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 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引导公民参与 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培养公民文明素养:将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纳入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定期 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组织开展道德模范、身边 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推选活动,建立健全先进人物 礼遇和困难帮扶制度。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监 - 6 - 管机制,引导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空间,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设置交通 信号,完善道路监控系统建设,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 传,及时记录、制止交通出行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 法行为。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市容环境 管理网络,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 明校园建设,开展文明礼仪、文明行为规范教育,促进学生、 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和引导教 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 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标责任,对所属工作人员加强文明行 为教育,提升文明素养;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 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取证。 第二十一条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 准和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加强本行业、本单位文明行为 引导工作,树立窗口文明形象。 第二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 会等在依法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规约、行 业协会章程中,应当对文明行为有关内容进行约定,督促成 -7 - 员共同遵守。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物业管 理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报刊、户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 积极传播文明理念、宣传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 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 劝阻、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 诉,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币、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 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并反馈结果;查证属实的,可以按 照规定给予举报投诉人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 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 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完善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对参加慈 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成绩突出的个人、组织,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在室内公 -8 - 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志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 未束犬链(绳)牵引的,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 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 下罚款;未及时清理犬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 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 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燃放烟花 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 守、弄虚作假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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