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24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20年8月
26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修改根据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北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培育
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2-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
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
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奖惩结合
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
任务和要求。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上级
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协助有
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统筹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3-常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
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加强本行
业、本部门、本单位文明行为的引导、促进和保障,积极支
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自觉遵循公序良俗,积极
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
明礼尚德,并遵守下列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平等相待,
履行家庭义务,培育良好家风;
(二)尊老爱幼,关爱残疾人,友善对待外来人员;
(三)邻里之间互相尊重,守望相助,和睦相处;
(四)遵守社区(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五)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树立文明
新风;
(六)文明上网,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
媚俗信息,自觉维护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
(七)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
动;-4-(八)遵守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文明出行;
(九)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十)尊师重教,尊重认知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
(十一)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通过
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十二)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礼仪,维护公共卫生,
爱护公共设施;
(十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服从景区管理,听从文明劝导;
(十四)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作虚假宣传,不欺骗、
误导、强制交易;
(十五)保护生态环境,分类投放垃圾,自觉参加植树
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
用野生动物;
(十六)培育餐饮新风,厉行适量点餐、节俭就餐、餐
后打包,杜绝餐饮浪费;
(十七)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
范。
第八条提倡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用餐,不劝酒,合理消费,不讲排场,聚餐
使用公筷公勺,讲究公共卫生;
(二)节约资源,低碳、环保、绿色生活,循环利用水-5-资源;
(三)移风易俗,文明节庆,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不
铺张浪费,文明祭扫、厚养薄葬,实行节地生态安葬;
(四)保护乡村自然风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优
化人居环境;
(五)行人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
(六)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
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七)爱护文物古迹,保护隋唐大运河柳孜遗址等历史
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八)保护淮海战役总前委旧址等革命遗址遗迹,传承
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九)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
第九条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救助;
(三)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
(四)无偿献血;
(五)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
医疗救助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
(六)志愿服务活动;
(七)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6-第十条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翻越交通隔离栏;
(二)非机动车闯红灯、违规逆向行驶、骑行通过斑马
线,不按规定车道通行;
(三)机动车随意穿插变道、不礼让行人、车窗抛物、
违章停车;
(四)驾驶车辆时吸烟、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违规鸣
喇叭、使用远光灯;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六)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干扰安全行车;
(七)车辆或者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八)违规饲养烈性犬,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未
即时清除犬粪,养犬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等;
(九)在住宅小区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
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
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十)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毁绿
种菜,违规蓄养禽畜;
(十一)在城市建(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
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7-(十二)在禁烟区吸烟;
(十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
纸屑等废弃物;
(十四)露天焚烧秸秆、垃圾;
(十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燃放
烟花爆竹;
(十六)进行营销宣传、装修作业、露天表演等活动产
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学习和工作;
(十七)在城市社区、道路、公园等公共场所焚烧纸钱
冥币和逝者遗物、抛撒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十八)在湿地公园、塌陷水域禁止区域内洗澡、游泳、
洗涤、垂钓等;
(十九)其他需要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章促进与保障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文明行为表
彰奖励制度,按照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见义勇为人
员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尊重和保护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捐献者的捐献
意愿、行为和人格尊严。-8-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在血液临床使
用方面依法优先获得优惠待遇。
对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捐
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拥军优属,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
休人员、军烈属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免费游览
市内各景点。
第十四条获得市级以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
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受到表彰的,记入
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
务平台,但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市级以
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与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规划布局
人行横道、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机动车泊位、非机动车
停放区域、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设施、垃圾分类投放、广告
宣传栏等公共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
体育场馆、健身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完善管
理制度,提供便捷服务,推动全民阅读、全民健身。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面向大众的-9-急救知识培训,鼓励公民按照操作规范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
施紧急现场救护。
第十六条鼓励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
他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
幸福驿站、公益阅读点,为户外工作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
员提供饮用茶水、遮风避雨、读书看报等便利服务。
火车站、汽车站、政务服务大厅、大型商场、医疗卫生
机构、景区景点等应当设置母婴室和第三卫生间,鼓励相关
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十七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
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文明行为礼
仪、文明行为事例。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公共
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展示
先进事例,宣传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成就。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
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第十八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
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法治和德育教育,开展文明行为、文明
礼仪教育,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推进校园文明建设,预
防校园欺凌事件,保障师生身心健康。
第十九条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10-机构应当将文明行医、引导文明就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
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
生场所的文明行为,维护良好就医环境。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
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相结
合,积极组织
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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