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禁正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2019年8月16日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 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 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及相关 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 其他县(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市)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的其他地点、时间和种类,并予以公布。 市、县(市)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第四条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 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 史建筑、传统落、传统建筑: -1 -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机构;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场所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 护区; (九)商品交易市场: (十)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销 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禁止销售、燃 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 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 配合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 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非经营者违法存放烟花爆竹等行 为。 - 2 -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 查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 游、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共同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活 动,做好本单位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电视、户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销 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因重大公共活动或影视拍 摄等特殊需要,确需在禁燃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 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条件和 程序,尚公安机关提出审请。 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 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禁止燃放区域、地点范围内,非烟花爆竹经营 者不得存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禁止燃放区域、地点范围内,承办庆典、殡仪 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人 - 3 - 应予劝阻,或者尚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 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条 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 公安机关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履行书面告知义 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处 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负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 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理: (一)不履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未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金华市 - 4 - 人民政府发布的《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同时 废止。 -5 - 人民政府发布的《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同时 废止。 -5 - 人民政府发布的《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同时 废止。 -5 - 人民政府发布的《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同时 废止。 -5 - 人民政府发布的《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同时 废止。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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