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2018年10月31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 月24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保护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利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州古城保护,保持古城历史风貌与-2-特色,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 州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青州古城的范围是青州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古城保护范围。其中,东关历史文化街 区、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和东至云门山南路、南至凤凰山西路、 西至玲珑山南路、北至南阳河的围合区域为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条青州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 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潍坊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 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青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 和利用。青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青州古城所在的街道办 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和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州古城规 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 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青州市人民政府建立青州古城保护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青州古 城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3-青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青州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编制青州古城总体发展规划及业态布局方案; (四)制订实施青州古城保护、管理和建设等措施,会 同有关单位做好青州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民居 保护修缮工作; (五)编制、实施青州古城旅游规划,负责青州古城文 化旅游产业调研及宣传工作; (六)牵头管理青州古城重点保护区域的消防安全、交 通秩序、环境秩序、食品药品安全、经营秩序等工作,负责 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相关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管理; (八)其他青州古城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职责。 第七条潍坊市人民政府和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 青州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 表扬或者表彰、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和志愿服务等方 式,参与青州古城的保护工作。-4-第二章规 划 第八条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订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 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编制和修订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规划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依法报经批准后公 布实施。 第九条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 护规划在按照规定报送批准前,应当报请青州市人民代表大 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 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在青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或 者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依法批准的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 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 修改的,应当经青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同意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保 护 第十二条青州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偶园历史文化街区、北关历史文化街区、东关历-5-史文化街区; (三)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 (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 (六)古树名木;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少数民族民俗风貌; (九)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 老字号; (十)南阳河等构成古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自 然环境风貌; (十一)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 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保护对象应当建立保护名 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青州古城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 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 境。 第十四条青州古城内所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 街区保护规划,不得突破相关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6-第十五条重点保护区域内建(构)筑物以明清传统建 筑风格为主,现有影响古城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清 除或者改造。 青州古城其他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建筑风格、尺度、 色彩和形式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应当符合青州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高度控制和眺望景观的控制 要求。 第十六条青州古城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经批 准按照青州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要求修缮的,青州市人 民政府应当给予技术支持和适当资金补助。 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其他民居经批准维修加固或者翻建 的,应当参照地方传统建筑风格、尺度、色彩和形式进行设 计和施工,与古城风貌相协调,青州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技 术支持或者适当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民居由所有权人或者实 际使用人承担维护、修缮责任。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 或者管理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免除各自的保护 责任。 实际使用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 居,并配合所有权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进行安全检 查和修缮。 第十八条青州古城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文物-7-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青州古城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古 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老字号、河湖水系与自 然环境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管 理 第十九条在重点保护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建设 单位应当编制建设方案,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项目施工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方案前,应当征求青州古城保护管理 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青州古城内供水、排水、供热、供气、消防、 电力、通讯和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应当入地埋设,原有地上 管线及设施影响古城风貌的应当逐步改造。入地确有困难的, 地上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范有序,与古城景观、风貌相 协调。 第二十一条青州古城范围内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负 责青州古城重点保护区域的消防工作。 在青州古城内居住、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照消防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经营、存放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8-险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公共场所露天使用液化 气罐。 第二十二条重点保护区域内街巷道路应当限制机动 车通行,采取利用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分时段限行、逐 步增加设立步行街等措施改善交通秩序。 在限行时间段内,除执法执勤、应急救援、环卫、工程 车辆及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或 者停放在限行街巷;限行街巷内的非机动车辆应当减速慢行、 礼让行人,有序停放在划定位置。 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和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 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古城所在街道办事处应 当协同制定古城及周边停车场所、泊位规划。鼓励社会力量 投资建设生态、智能化停车场,满足古城停车需要。 第二十三条青州古城内公厕应当布局合理、数量充足。 重点保护区域内公厕应当达到星级以上标准,逐步推进生态 公厕建设。 青州古城内应当加强雨污分流和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 推行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防止垃圾 转运的二次污染。 第二十四条重点保护区域内街巷道路两侧设置店铺 牌匾、招幌、广告标语、橱窗、灯箱、电子屏幕、雨棚、遮 光棚、防盗窗(门)等设施,应当与青州古城风貌相协调;-9-在街巷道路两侧安装空调外机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等,应当隐 蔽安装或者进行必要的装饰,不得破坏古城景观。具体标准 由青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市 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外墙和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 乱挂; (二)在街巷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外、 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物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生活垃圾和果皮、口 香糖残渣等废弃物; (四)乱倒污水或者在街巷道路两侧水系内洗涤物品; (五)放养家畜、家禽,饲养烈性、大型犬只等; (六)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 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七)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 其他废弃物; (八)露天烧烤; (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 行为。 第二十六条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街巷道路两侧临街经营业户超出门、窗进行经营、-10-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 (二)占道经营; (三)追客拉客; (四)价格欺诈; (五)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 揽生意;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七条重点保护区域内开展大型公益活动、群众 文化活动、社区活动及户外商业活动等,应当报经有关部门 和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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