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4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疫情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做好当前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 社会公共安全,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 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在党的领导下,贯彻坚定信 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坚持依法依 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实行区域治理、 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把人 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组织最强工作力量、 动员最户大市民、采取最有力措施、执行最严格要求,确保 疫情防控、患者救治、物资保障、市场供应、企业复工复产 -1- 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把党中央、国务 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 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维护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 疫情防控期间,建立市、区、镇(街)三级疫情防控指 挥机构。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发布、实施 疫情防控相关决定、命令:市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 与粤港澳大湾区及相关城市建立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区、镇 (街)疫情防控指挥机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疫情防控工 作。 镇(街)应当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要求,落实群防群治措 施,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采取针对 性防控措施,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政府要求落实相关防 控措施,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健康告知、人员往来 情况摸排、人员健康监测等工作,及时收集、登记、核实、 报送相关信息。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 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2 - 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疫情排查和 健康监测,对本单位场所、设施实施消毒,发现异常情况及 时报告相关部门。 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 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口岸、码头、商场、超市、农贸市 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消毒通风、体温监 测、人流控制等必要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 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要求,全面做 好疫情防控工作,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 房屋出租人要及时向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疫情 重点地区抵珠人员租住房屋情况等信息,主动配合政府和相 关部门开展防控工作。承租人要主动做好健康信息审报,依 法履行相关防控义务。 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旅游、探亲以及从事其他活 动的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 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按照规定如 实提供有关信息,服从、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情防控 工作,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 施,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严格 覆行疫情防控的法律义务,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按 -3- 照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报告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 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 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 四、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 在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隔离观察、物资保障、交通运输、 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 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依法采取临时应急行政管理 措施,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等,并组织实施。 五、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 制定有关防控政策,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 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 治疗、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对自疫情发 生地和疫情重点地区来本市人员采取居家隔离防控措施:可 以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居住场所、办公场所、住宅楼、 小区等进行隔离管理,对辖区内小区、城中村、停军场等进 行封闭管理。 有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对被实施集中隔离治疗、 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者以及实 施隔离管理区域的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健康管理。提 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治愈出院后,新 -4 - 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发生地和疫情重点 地区来本市人员以及其他疫情相关人员集中或者居家隔离 医学观察期满后,由相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 镇(街)出具医疗证明、解除医学观察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作为其正常入学、返岗、就业、出入公共 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的证明文件。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司以根 据疫情防控需要,作出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 用易受疫情危害的场所、停止人群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 危害护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等防控措施;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 要,组织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 在全市对外道路出入口、港口、码头、机场、轨道站场、道 路客运站场设置防疫检查站,组织开展过往人员、车辆排查、 监测、采集、管制等防控措施。 七、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引导 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细化落实支持 企业共渡难关的措施,加强分类指导,加大财政支持、金融 服务、法律服务力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促 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停工停业期满后拟复工复产的单位,应当明确疫情防控 的内部责任机制,按照规定要求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制 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措施和复工复产方案,做好办公 -5- 场所清洁消毒和防控物资保障等工作,确保防控机制到位、 员工排查到位、安全教育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和内部管理到 位,并按照规定要求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报备后, 方可复工复产。 八、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开学时间和条件,由市疫情防 控指挥机构确定。、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级 各类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九、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应对措 施,实现日常生活用品、防控物资等的及时高效调配,保障 币场供应和物价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决打击假冒伪务 产品,依法严格查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十、提倡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得食用法律、法规 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严禁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商场 超市、电商平台等交易、消费场所开展野生动物交易、消费 活动。 十一、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网络数字政务服务 的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 政务事项办理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适 当简化应急防控物资政府采购流程,提高防控物资采购效率, 保障物资供应。 十二、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疫情防 -6- 控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 及其监督全过程公开、透明、有序、高效。 十三、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舆论引导 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组织开 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群众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户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疫情防控 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 控工作经验做法,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社会氛围。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 信息,不得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中知悉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 信息、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举报违反本决定以及疫情防控 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等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 及时调查处理。 个人有隐疫病史、疫情发生地和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 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以及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 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信 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患者、疑似患者和 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 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 -7- 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十五、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对 扰乱医疗秩序、隐满报疫情、抗拒疫情防控、制售伪劣防 护产品、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 打击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社会安定 有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处 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案件,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犯 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十六、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本决定以及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 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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