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长江流域生 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 决定: 一、长江干流湖北段上起巴东县官渡口镇,下至黄梅县 小池镇,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 时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本省行政区域长江 故道内国家级和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 捕捞的时间和范围,按照此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汉江于流湖北段上起勋西县夹河镇,下至武汉市汉阳区 南岸嘴,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 时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有关地方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此之前依法实 施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与长江汉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 大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 1 - 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经国务院 或者本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区 域、类型、渔具、品种和限额捕捞。 二、禁捕期间,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 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以及船般艇、排筏等水 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 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三、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销售、食 用禁捕水域的非法渔获物。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捕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建全执法管理体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责 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禁捕的实施提供 相应保障,支持、指导、帮助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吸收符合 条件的退捕渔民协助开展宣传、巡查和救护工作。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长江、汉江湖北段禁 捕实施工作。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涉渔违法犯罪的预 防和查处工作,依法打击涉渔犯罪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负责落实退捕渔民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及社会保障 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渔获物及其制品交易 -2 - 和食用行为。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捕实施工作。 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 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 (居)民委员会以及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组织开展禁捕 宣传教育,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群管群护。 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 举报。 九、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 门按照规定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 施联合惩戒。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3 - 和食用行为。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捕实施工作。 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 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 (居)民委员会以及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组织开展禁捕 宣传教育,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群管群护。 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 举报。 九、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 门按照规定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 施联合惩戒。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3 - 和食用行为。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捕实施工作。 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 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 (居)民委员会以及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组织开展禁捕 宣传教育,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群管群护。 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 举报。 九、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 门按照规定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 施联合惩戒。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3 - 和食用行为。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捕实施工作。 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 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 (居)民委员会以及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组织开展禁捕 宣传教育,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群管群护。 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 举报。 九、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 门按照规定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 施联合惩戒。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3 - 和食用行为。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捕实施工作。 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 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 (居)民委员会以及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组织开展禁捕 宣传教育,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群管群护。 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 举报。 九、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 门按照规定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 施联合惩戒。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3 - 和食用行为。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捕实施工作。 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 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 (居)民委员会以及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组织开展禁捕 宣传教育,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群管群护。 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 举报。 九、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 门按照规定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 施联合惩戒。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3 - 和食用行为。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捕实施工作。 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 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 (居)民委员会以及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组织开展禁捕 宣传教育,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群管群护。 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 举报。 九、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 门按照规定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 施联合惩戒。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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