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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2014年10月29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
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广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
第三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四章 公共图书馆的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满足公众对知识 、
信息及相关文化活动的需求 ,实现与保障公众的基本文化权- 2 -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
设立、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
设立,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
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前款所称文献信息资源包括图书 、报纸、期刊、缩微制
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资源等。
第四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事
业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
业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财政、教育、规划、国土、人力资源 、建设、
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使财政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人口 、
服务范围、服务需求、服务功能等相适应。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设施 、设备、人员、文献信息资源 、
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
资金、文献、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图书馆的发- 3 -展。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兴办公益
性图书馆 ,与公共图书馆合作提供或者单独提供公益性阅读
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给予支
持。
国内外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
二款规定的方式参与图书馆建设或者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
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待遇 。公共
图书馆可以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给予
捐赠人相应荣誉。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
社会基金。
鼓励国内外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
书馆发展社会基金 ,或者向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进行捐
赠。
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的设立 、运作和管理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和运
行法人治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理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 。理事
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图书馆、
专业人士、市民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九条 每年四月为广州读书月。 - 4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图书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
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
文化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 ,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建立覆盖
城乡的公共图书馆体系。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共图书馆事
业建设规划 ,经市发展改革 、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选址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 、交
通便利、市政设施配套良好的区域 ,符合安全 、卫生、环保
标准和服务半径合理的要求。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公共图书
馆选址不符合前款规定的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公
共图书馆的配套公共交通 、市政设施 ,并按照有关标准改善
公共图书馆周边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状况。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 。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广州图书馆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的中
心馆,中心馆可以根据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 ,设
立直属综合性分馆或者专业性分馆。 - 5 -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区和镇 、街道公共图书馆 ,建立公
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 ,区公共图书馆为区域总馆 ,镇、街道
公共图书馆为分馆 。省、市、区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的镇 、街
道可以不设立分馆。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村 、社区的图
书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 ,可以在学校 、企业、地铁站、火车
站、汽车站、航空港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立图书室或者服务网
点。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建
设在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区人
民政府可以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少
年儿童图书馆为中心馆、区域总馆的专业性分馆。
中心馆、区域总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
第十五条 中心馆、区域总馆应当独立建设 。镇、街道
分馆或者村 、社区图书室可以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 ,或者利
用其他现有建筑建设。
公共图书馆 (室)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 ,应当满足图
书馆(室)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 ,自成一区 ,设置单独出
入口。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依据服务范围内的
常住人口数量并适当考虑人口增长因素确定 。公共图书馆每- 6 -千人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级公共图书馆达到十平方米以上;
(二)区域总馆和镇、 街道分馆合计达到 37.5平方米
以上,但省、市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的区可以适当低于上述标
准。
市、区公共图书馆和镇 、街道分馆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
国家最低标准。
公共图书馆的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馆
借阅服务区域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总量应当高于国家标准。
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 ,馆藏纸质信
息资源人均拥有量到 2020年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市级公共图书馆合计达到一册(件)以上;
(二)区域总馆和镇 、街道分馆合计达到二册 (件)以
上。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不断完善 、丰富馆藏文献信
息资源。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应当兼顾纸质信息资源 、数字信
息资源和其他信息资源,满足服务人口的需求。
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 ,公共图
书馆年人均入藏纸质信息资源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市级公共图书馆不少于 0.06册(件);
(二)区域总馆和镇、 街道分馆合计不少于 0.14册- 7 -(件)。
第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信息资源共建共
享。中心馆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通用数字信息资源库 ,对数
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 ,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用
户提供数字化、 网络化服务 ;区域总馆可以建设具有本区域
特色内容的数字信息资源库 。区域总馆建设的数字信息资源
库应当在中心馆网站建立链接。
数字信息资源建设中应当注重信息技术的应用 ,根据数
字信息资源的用途 ,确定相应的加工级别和保存期 ,优秀文
化遗产应当长期保存。
中心馆与区域总馆应当建立完善的数字信息资源管理
平台,实现对数字信息资源的科学管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
保证数字信息资源的合法使用。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地方文献的搜集 、整
理和保护 ,逐步形成资料齐全 、体系完整 、具有地方特色的
馆藏体系或者专题系列。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图书
馆(室)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用途。
经依法批准拆除公共图书馆 (室)或者改变其功能 、用
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原址重建或
者迁建。原址重建或者迁建的公共图书馆 (室)应当符合规
划要求,并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公共图书馆 (室)迁建应当- 8 -在新馆(室)建成后再拆除旧馆(室 )。
第二十二条 全市公共图书馆实行统一标志 ,并纳入路
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标志系统。
第三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服务的常住人口
每一万人至一万五千人配备一名工作人员的标准 ,结合服务
时间、馆舍规模 、馆藏资源数量 、用户服务量等因素合理配
备相应数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以多形式、
多类型配备。
公共图书馆新进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大
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并
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 ,具体要求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
门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图书馆事业发展和业务要求 ,建立
和健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市级公共图书馆的馆长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五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应专业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区域总馆的馆长应当具有相应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应专业中级- 9 -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五条 中心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业务的指导和协调;
(二)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公共图书馆统一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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