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30日萍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 引导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 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和公 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1- 第三条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应当与城市战略定位 相符合,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 文明城市,打造“工运摇篮,小城大爱”城市品牌。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 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 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组织、督导和检查。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并将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作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内容。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与引导, 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应当在 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 - 2 -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在公共场所,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衣着整洁,礼貌用语,不喧哗、干扰他人; (二)观看展览、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电影等,遵守 场馆管理规定和礼仪规范; (三)开展广场舞、室外演唱演奏等文体活动,合理选 择活动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避免影响他人; (四)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 相互礼让,依次排队;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 孕、携带婴幼儿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六)驾驶机动车时,有序通行,礼让行人; (七)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八)热情好客,礼貌待人,做文明有礼萍乡人; (九)聚餐用膳,公勺公筷; (十)节俭办理婚丧嫁娶、节庆等事宜; (十一)就医时,遵守医疗秩序,医患相互尊重,协商、 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十二)旅游时,尊重当地习俗、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 爱护文物古迹、旅游设施和环境卫生。 第九条在家庭邻里间,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家庭成员间相互扶持,平等相待,和睦相处; -3 - (二)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育文明行为习惯: (四)邻里间团结互助,不于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下列文明行为: (一)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 勇为行为; (二)开展扶贫、济困、救孤、赈灾、优抚、助学、助 医、助残、扶老等慈善活动; (三)单位、个人依法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开展志愿 服务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场所和便利条件: (四)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 器官、遗体; (五)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环卫工人等户 外工作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茶水、加热饭菜、遮 风避雨、如厕等便利服务; (六)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 急现场救护。 第十一条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 明行为规范: (一)绿色低碳生活; (二)不在禁止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三)爱护花草树木,不破坏草坪、绿禽、花卉、树木、 - 4 - 植被等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 (四)不食用野生动物,不非法实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 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主动佩戴口罩; (六)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守下列文 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道路标志、标线行 驶,不插队,不逆行; (二)驾驶机动军时不使用电话和上网: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主动避让应急车辆: (四)不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五)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使用后在规定地 点有序停放; (六)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 为规范: (一)有序停放车辆,不妨碍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不 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占用他人停车位; (二)家庭聚会娱乐、房屋装修等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 (四)其他维护社区和谐文明的行为规范。 - 5 - 第十四条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 为规范: 一)保持街道、院落整洁: (二)家禽家畜集中圈养,及时清理粪便; (三)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 (四)不违反规定垂钓、用电或者用药捕鱼; (五)不违反规定建造坟墓: (六)其他维护乡村文明规范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 为规范: (一)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文明上网,诚信用网, 理性表达,有序参与; (二)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编造、发布和 传播虚假、低俗、淫移、暴力信息: (三)不泄露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 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礼让行人,随意变道、加塞、不按照规 定使用喇叭、灯光,乱停乱放; (二)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 (三)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隔离栏: - 6 - (四)出租军驾驶员非法揽客、拒载、途中甩客、故意 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违反规定堆放物品,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占 用公共停车位; (六)从建筑物、军辆上向外抛物品; (七)遛犬不牵绳、不及时清理犬粪; (八)乱贴、乱涂小广告; (九)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十)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十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漫骂; (十二)户外广告设施、店铺招牌、标识,出现安全隐 患、标识残缺污损以及含有不健康内容。 第三章促进与保障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 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诚信 激励、联合执法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 理布局和设置下列促进文明行为的公共设施: 一)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 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 -7 - 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果壳箱,公共厕所,垃圾中转、处理和污水收集、 处理等环卫设施; (四)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五)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六)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 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 (九)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 设施完好、整洁有序。 第十九条,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 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开展文明行 为的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的劝诫等工作。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一)网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管理,净化网络 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二)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 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文明行为, -8 -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四)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 文明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 共享汽车、共享单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宣传文明行为和职业道德,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推进农村环境治 理,培育文明乡凤,提升农民精神面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七)商务、文化广电新闻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 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八)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 内容,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二十一条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 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 劝。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通报有关行政执法 部门并协助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旅游、银行、邮政、通信、医疗卫生、公 共交通等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并公示本行业文明行为规 范,以及相应的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树立窗口文明形象,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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