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3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保障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强公 民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 进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社会参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规范相结合,奖励与 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 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 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第五条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 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依法设立的城市新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 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业主公约、学生守则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 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倡导与规范 第八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 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弘扬以爱国主 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推动-3-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 第九条鼓励下列行为: (一)为东坡文化节等重大节庆活动以及本市承办的国 际国内会议、赛事提供志愿服务,为开放发展的城市形象增 光添彩。 (二)参加文明创建、社区共治共享、环境保护、社会 治理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加慈善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扶 老、助学、助医等公益活动。 (四)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五)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 事件造成的损害。 (六)参加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 (组织)、遗体等活动。 第十条倡导下列行为: (一)文明举止。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范,衣着得体、 言行得当;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咳嗽、 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 佩戴口罩。 (二)文明施教和尊师重教。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 注重师德师风,培育优良校风,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传承以东坡文化和忠孝文化为代表的本土优秀文化,加强学-4-生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设安全文明校 园;学生应当学习尊师礼仪,遵守课堂秩序,虚心接受老师 教育引导,弘扬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 (三)文明行医就医。医院及其医护工作者应当弘扬救 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医风,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院相关规定,配合诊疗活动,理性表 达诉求,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四)文明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依次排队、有 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五)文明婚俗。婚事新办,不攀比铺张,推动移风易 俗,抵制陈规陋习。 (六)文明祭祀。丧事简办,生态安葬;以鲜花、植树、 清扫墓碑等方式祭祀。 (七)文明就餐。遵守就餐礼仪,合理消费、实行分餐 制或者使用公筷公勺,爱惜食物,不酗酒喧哗。 (八)文明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尊敬长辈、孝 敬父母、家庭和睦、教子有方、勤俭节约、邻里友善,保持 室内外整洁,争创文明家庭。 (九)文明旅游。遵守旅游规范,爱护文物古迹、风景 名胜等旅游资源,爱护景区景点的公共设施、花草树木,尊 重当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 (十)文明上网。抵制虚假信息、低俗淫秽暴力信息;-5-文明理性发表言论,弘扬真善美,引领新风尚,传播正能量。 (十一)文明观看演出、比赛。遵守场馆管理规定,注 重观看礼仪,离场自觉带走垃圾。 (十二)文明绿色生活。尊重自然、爱护自然,增强生 态环保意识,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优先选择 步行、骑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出行;节约使用水、 电、气等资源。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开展广场舞、打陀螺等健身 娱乐活动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 噪声,不得影响正常公共秩序。 (二)遵守学校、医院、图书馆等噪音敏感建筑物相关 环境秩序规定,控制音量、保持安静。 (三)商铺、摊贩等商业活动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规定,保持经营场所、摊点卫生、整洁,不得使 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 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 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规范车辆 停放,不得在绿地、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六)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在小区内使用电动车充电装-6-置,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避免火灾事故。 (七)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 活垃圾,及时消除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防 止传染病发生。 (八)按照规定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并进 行无害化处理。 (九)遵守森林防火规定,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活动,保 护森林资源。 (十)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十一)农村居民应当传承和发扬农村优秀传统文化, 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 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 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三)在建(构)筑物、树木、杆管线、地面以及其他 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语、 海报、展板等宣传品。 (四)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 弃物。 (五)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公共区域搭设灵堂,摆放花-7-圈,焚烧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祭祀用品。 (六)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变道、超车,违反规定使用 灯光、喇叭,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骑乘摩 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 (七)驾驶非机动车不按道路标识行驶,违反规定载人 载物,逆行,闯红灯。 (八)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翻越交通隔离护栏, 跨越绿化带,闯红灯。 (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 通道。 (十)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践踏草坪,损毁花草树 木。 (十一)谩骂、侮辱、殴打医务人员和教职工或者采取 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医院、学校正常诊疗、教学秩序。 (十二)在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应当遵守政府主管 部门管理规定,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对 故障、报废车辆进行维修更换,及时清理乱停车辆。公民应 当爱惜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完毕应当停放到划定的停车区 域。-8-第十四条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进行 登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交通规 则。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交通安 全管理,及时查处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车辆,禁止无牌无证车 辆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束 犬链(绳)或者装入犬袋、犬笼,采取措施清除犬只排泄物,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机构应当推广配备公筷公勺或者 提供分餐服务。 商务部门应当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制定配备公筷公勺和 提供分餐服务的行业公约,引导餐饮服务机构共同遵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配备公筷公勺和提供分餐服 务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特 色文化主题酒店配备公筷公勺和提供分餐服务。 第三章保障与促进 第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科 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设备:-9-(一)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 车泊位、消防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及无障碍卫生间。 (五)垃圾分类箱等环卫设施。 (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七)行政区划、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 等地名标志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第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慈善 公益、医学捐献、见义勇为等文明行为的促进保障和激励机 制,依法落实相关待遇、政策。 第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 地、国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建设保护利用,发挥公共 文化场馆、市内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作用,打造荣誉展示、 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基地。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 织应当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和行业文明行为标准,并 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实践 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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