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 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三章景观风貌管理 第四章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营造 美丽宜居环境,改善空间品质,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发 展软实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2-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和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他镇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和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 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 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 合构成的城市形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 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必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景观风 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景观风貌 规划设计和管理的专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城市景观风貌 规划设计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征求专家和社会公 众意见。 第二章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编制和实施城 市设计,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城市-3-设计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应当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体现 地域特色、时代特征、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 第七条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 局,确定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 域,提出景观风貌要素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结合城市实际,将城市天际线、 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景观照明、慢行系统、城 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若干要素作为重点内容。 第八条下列区域应当列入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 域: (一)城市核心区;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体现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主要的街道、城市广场和公园绿地; (五)重要的滨水地区和山前地区; (六)对城市景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应当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细 化总体城市设计提出的控制和引导要求。其他区域可以根据 需要编制详细城市设计。 第九条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城市设计 和详细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4-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由镇人民 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条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应当报城市、县 人民政府审批。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批准后,需要 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城市设计和景观风 貌重点管控区的详细城市设计批准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城市设计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 其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 不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 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市设计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 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将重要的城市公园 绿地、防护绿地、广场、山体、水系、视线廊道等的保护和 控制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确定坐标界线。 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的控-5-制和引导要求。 第三章景观风貌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总体城市设计, 组织制定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导则,明确城市景观风貌要素的 通用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提 出或者明确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详细规划将城市景观风貌 控制和引导要求列入规划条件。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 求尚未纳入详细规划,但符合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可 以根据城市设计列入规划条件。 第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建 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列入规划 条件的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的落实情况。 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大型城市雕 塑和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的 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下列活动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 准以及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 (一)设置候车亭、岗亭、公共自行车站点; (二)除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两侧和重要 区块的建筑物以外,不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的建筑外立面装修-6-装饰; (三)安装空调架、晾衣架、防盗窗、太阳能设备等设 施; (四)在公园绿地内建造景观小品; (五)安装景观灯光、充电桩、电力环网柜、交通管理 设施等设施; (六)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道路维修; (七)不改变管位轴线、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雨 水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敷设以及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 的管线敷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城 市地下综合管廊。已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管线应 当统一纳入地下综合管廊;尚未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 管线应当采取地埋的方式。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地埋,确需 架空设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和重要区块的公共场 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 现有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予以改 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第十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旧城区改建应当遵守 历史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旧城区改建范围内的历-7-史文化遗存,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 和历史文脉,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和改建历史建筑。 既有建筑容貌不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的,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组织改造、整治。 第四章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十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置公共环境艺术品: (一)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文化、体育等公共建 筑; (二)航站楼、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场站; (三)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广场和公园。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二十亿元以内的, 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投资金额不低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 的百分之一;建设工程造价超过二十亿元的,超出部分的配 置投资金额不低于超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其他 建设项目配置公共环境艺术品。 本条例所称公共环境艺术品,包括城市雕塑、壁画、绿 化造景等艺术作品和艺术化的景观灯光、水景、城市家具等 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 出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告知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投资要求。-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时,应当 提示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投资要求。 第二十条公共环境艺术品的配置应当弘扬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体现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就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 方案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应当 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配置完成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 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情况及 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审批建设项目投资概 算时,应当审核公共环境艺术品的配置投资比例。审计机关 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公共环境艺术品的配置 投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文化旅游、自 然资源、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和社会公众代表,对 公共环境艺术品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评估认 定艺术水准低下、影响城市景观风貌品质的公共环境艺术品,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改造、拆除或者迁移;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公共环境艺术品应当设置铭牌,载明创作 人、建设单位、建设日期。-9-公共环境艺术品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公共环境 艺术品的维护,保证其完好、整洁。 第二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设立城市公共环境艺 术交流中心、创作基地,开展多种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城市 公共环境艺术创作人才培育。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 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 定,新建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在城市、县人 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和重要区块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 空管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规定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的,由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按规定配置,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10-送公共环

pdf文档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 1 页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 2 页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0:4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