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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20年8月26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建 设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 ,促
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和建
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 ,是指小学 、初中、普通高中和完- 2 -全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建设 ,应当坚持党的教
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 ,坚
持面向现代化 、面向世界 、面向未来 ,坚持政府主导 、科学
规划、合理布局、城乡统筹、重点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确保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及其人
口变化趋势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领导和组织中
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将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建设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 ,优先安排中
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资金。
第五条 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
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 、公安、财政、生态环境 、城市管理 、交通运
输、应急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 、人防、税务、地震、文物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建
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村 (居)民委员会应
当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供应、征收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
将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纳入教育督导- 3 -范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至少每二
年组织开展一次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
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
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
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规
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规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
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 ,综合考虑居住人口容量 、结构分
布及交通环境、现有教育资源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编制。
第九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 ,科学确定服务半径 、建设数量 、用地面积 、规模、
班额等各项指标体系。
城市新区开发 、旧城区改造时 ,三千居民以上规模的住
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 ;五千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配套
建设小学 ;一万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 配套建设初中 ;规
模较大的住宅区 ,可以适当集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 、幼儿园,- 4 -未达到配套标准的住宅区 ,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
准统一规划、集中配建;科学规划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布局,
统筹普通高中和完全学校规划建设。
农村地区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 ,由县(市、区)人民
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 ,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条 旧城区改造应当符合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规
划,根据需求新建或者改扩建学校 ;不能保证区域内学龄人
口入学需求的建设规划和项目 ,相关部门不予批准或者许可 。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在报送审批前,
市、县(市)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
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 、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
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将规划编制的依据、
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公示时
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县(市)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
等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 、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
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规划自批准后三十日
内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
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图纸和相关说明等。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规划应当纳- 5 -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纳入乡规划 、村庄规
划统筹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
众意见,并组织听证;
(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 、公示和听证等材料 ;
(四)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规划修改后 ,应当由本级人民政
府重新公布。
第十四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
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每三年组织一次对中小
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 。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
细规划、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时 ,涉及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
划建设的,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
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实行储备管理 ,确保
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需求。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周边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
地,应当优先规划为教育增容用地。 - 6 -城乡规划用地调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 ,自然资源和规
划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增加学生人数和所属区域
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资源进行评估 ,根据需要增加预留教育
用地。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
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 ,或者将预留的中小学校 、幼儿
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
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改变
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相近区域安排不少于原
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
服务半径 、选址等要求的土地予以置换 ,经教育主管部门同
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改变。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 、旧
城改造时 ,应当根据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规划和现有中小
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 ,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 ,做好中小学
校、幼儿园的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工作 。原有用
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提高。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 、幼儿园土地的 ,应当按
照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 ,确定新校选址 、建设规
模、建设主体 、建设周期 、建设资金 、搬迁时间 ,妥善安置
学生后,进行征收。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因合并 、分立、置换、搬- 7 -迁、停办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 ,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
然资源和规划 、发展和改革 、财政等部门提出方案 ,按照规
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中小学校 、幼儿园调整后的用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
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和闲置校区应当优先设立幼儿
园。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因合并 、分立、置换、搬迁、
停办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
应当优先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
第三章 建 设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
展和改革 、财政等部门 ,根据入学需求 ,按照中小学校 、幼
儿园布局规划 ,提出中小学校 、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 ,报请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投资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
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出资、捐资;
(三)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 ,鼓励支- 8 -持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资助学 、投资建学 、依法建设民办中小
学校。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小
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等项目清单 ,并向社会公布 。对国家和省
规定予以减免的收费项目, 应当依法减免 ;对于本市有权减
免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减免。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充分考虑
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 ,达到或
者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人防、
抗震、防雷、防洪、环保、绿化、节能、隔声、疏散、卫生
等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毗邻现有中小学校 、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 、
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
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 、安全和环保等要求 ,严格
控制高度和间距 ,不得影响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
施,不得妨碍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通风 、采光和日照 ,不得
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围墙上倚
建各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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