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4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 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 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饮服务、集体 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 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1-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餐厨 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油水混合 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置后产生的油脂。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 害化原则,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运、统一处置。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 工作的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将餐厨废弃物监督 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 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监督管 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 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 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 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 物治理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 局、建设用地、规模等。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 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组织构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 建设处置设施。 - 2 -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 置设施建设与运营。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 社会公众自觉遵法守法,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 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先进技术、工艺、 设备的研究、推产和应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造林绿化、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使用餐 厨废弃物资源化产品。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治作用,规范行 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引导餐饮 企业遵守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范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 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服务许可。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委托等 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与其签订经营协 议,并向社会公布。 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 3 -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废 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餐厨废 弃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 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联单制 度,建立电子台账,如实记录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 弃物的种类、来源、数量、去向等信息,按月向城市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 集运输单位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数量 和收集地点、时间、频次等内容。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 无偿提供标识统一、数量充足的专用收集容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紧邻经营场 所适当位置设置专用收集容器存放点。专用收集容器存放不 得影响食品卫生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 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餐厨 废弃物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存放的废弃食用油脂,由餐厨 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有 - 4 - 偿收购,交由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规范处置。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个人和未签订经营协议的 单位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放入专 用收集容器,不得将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 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倾倒至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 所、公共场所等处; (三)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 等设施。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使用喷涂企业名 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在收集运输协议约定的时 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收集后及时将专用收集容器复位,收集运输过程 中不得滴漏、抛洒和丢弃餐厨废弃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二)按照经营协议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按照经营协议及技术标准规 - 5 - 范处置,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符 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作为食物 对外销售;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厨废弃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监督 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 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 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 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住,配 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废弃 物产生和收集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 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劝阻,并及时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 - 6 -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 应急处理机制。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应 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城 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住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 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 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 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方元以上三方元以下的 罚款,对个人处一于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7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二方元以下的罚款,对 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电子台账或者未执行联单 制度; (二)未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 产生电子台账; (三)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四)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方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电子台账或者未执行 联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购废弃食用油脂; (三)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使用喷涂企业 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未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方元以上三方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电子台账或者未执行联单 制度; - 8 - (二)未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 处置电子台账;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四)未按照经营协议及技术标准规范处置餐厨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 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 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 (二)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挪作他用: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四)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 诉和举报; (五)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未依法查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很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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