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2020年8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第四章环境卫生治理 第五章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 第六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七章监督考核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全面改善城乡 人居环境,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 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 与,强化社会卫生意识,依靠和动员群众,控制和消除危害 健康因素,预防疾病,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的 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由政府 主导,实行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群 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坚持人民健康优先发展的战略思想,将爱国卫生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爱 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支持 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爱国 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每年四月的全国爱国卫生活动月,集中开展爱 国卫生主题活动和主题宣传,普及爱国卫生知识。 第七条对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3-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 简称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 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监督本行政区 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 应当配置专职的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 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负责 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兼)职的爱国卫生工作人 员,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工作和活动。 第十条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 (三)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 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学习培训、交流合作;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六)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 (七)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4-育体育、科技、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 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水务、 商务、文化和旅游、广电、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 规划、城市管理、滇池管理、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 联、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 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确保 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爱国卫 生工作和活动。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配备卫生设施,做好卫生 保洁。 第十三条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 件时,各级爱卫会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组织和 协调,动员单位和个人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联防联控、 群防群治措施。 第三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工作 网络建设,动员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第十五条增强健康生活意识,推广社交距离、勤于洗-5-手、科学健身、控烟限酒、科学佩戴口罩等健康文明生活方 式。 第十六条倡导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推行合理膳 食、适量点餐、分餐公筷、剩餐带走、不滥食野生动物等文 明餐饮消费方式,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群众监督、法治保障的 长效机制,营造餐饮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风尚。 第十七条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社区、 健康单位、健康家庭,开展以下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健康科 普知识,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 (二)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 设健康教育课程,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 及健康知识,培养学生、幼儿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 对单位职工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培养职工自我保健能力, 倡导对职工开展健康检查和健康指导; (四)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健康 知识公益宣传,在传染病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 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健康知识、警示健康风险; (五)车站、机场、广场、公园、商场等人群集中的公 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健康教-6-育宣传栏或者其他宣传平台,普及健康知识。 第十八条学校、医疗机构、集贸市场、室内公共场所、 公园、广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 务区等公众场所应当配置数量足够、质量达标、使用方便、 管理到位的洗手设施。 第十九条倡导吸烟控制,开展吸烟危害健康教育,组 织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开展无烟单位创建工作,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创造 良好公共卫生环境。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烟标 识并确定责任人。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 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四章环境卫生治理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 筹的要求,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提 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第二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和标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开展经-7-常性的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完善环境卫生设施,落实环境卫 生责任。 第二十二条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清扫保洁常态化,庭院整洁 有序,禁止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收集、 转运、处置设施全覆盖; (二)建立基本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禁止村庄乱排放 污水,村内无黑臭污水; (三)水冲式无害化公厕管护到位,无害化卫生户厕全 覆盖; (四)畜禽实行圈养,有畜禽粪污收集设施,禁止粪污 随地排放; (五)道路通畅、路面硬化,物件柴草码放整齐; (六)其他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农村厕所改造,加快无害化卫生厕所建 设。 农村新建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 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已建住房无卫生户厕或者户厕未达 到标准要求的,应当进行建造或者改造。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规划及设施设-8-置规范,组织建设、设置或者改造辖区内的生活垃圾转运站、 垃圾房、有害垃圾暂存点、垃圾分拣中心和垃圾收集容器、 垃圾分离运输和分类处置等场所、设施设备。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符合环境 卫生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并引导村(居)民按照 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 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产经营场所 的环境卫生达标,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应当符合国 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六条宾馆(旅馆、旅店)、洗浴、文化娱乐、 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及其卫生设施应当科学实施清洁消毒,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疫情 防控、食品安全、野生动物及活禽交易监管、周边环境清理、 标准化改造等管理措施,全面提升集贸市场环境卫生水平。 第二十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 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 清洗。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 饮用水源和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9-卫生标准。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保障卫生措施符合要求、出水水质达到国家 卫生标准。 第五章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卫 生城市(县城)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落实各 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总体卫生水平, 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编制发展规划,推进重点健康治 理项目,促进城乡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推进健康城市、 健康村镇建设。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卫生乡镇(街道)、省卫生 乡镇(村)和健康村镇建设活动。 第三十二条建立市级卫生健康建设评估制度,对卫生 创建与健康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市爱卫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 布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结果,对达标单位予以命名通报,并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予以表彰。 达标单位因卫生创建、健康建设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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