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2020年8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第四章环境卫生治理
第五章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
第六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七章监督考核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全面改善城乡
人居环境,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
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
与,强化社会卫生意识,依靠和动员群众,控制和消除危害
健康因素,预防疾病,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的
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由政府
主导,实行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群
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坚持人民健康优先发展的战略思想,将爱国卫生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爱
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支持
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爱国
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每年四月的全国爱国卫生活动月,集中开展爱
国卫生主题活动和主题宣传,普及爱国卫生知识。
第七条对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3-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
简称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
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监督本行政区
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
应当配置专职的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
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负责
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兼)职的爱国卫生工作人
员,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工作和活动。
第十条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
(三)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
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学习培训、交流合作;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六)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
(七)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4-育体育、科技、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
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水务、
商务、文化和旅游、广电、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
规划、城市管理、滇池管理、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
联、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
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确保
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爱国卫
生工作和活动。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配备卫生设施,做好卫生
保洁。
第十三条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
件时,各级爱卫会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组织和
协调,动员单位和个人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联防联控、
群防群治措施。
第三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工作
网络建设,动员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第十五条增强健康生活意识,推广社交距离、勤于洗-5-手、科学健身、控烟限酒、科学佩戴口罩等健康文明生活方
式。
第十六条倡导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推行合理膳
食、适量点餐、分餐公筷、剩餐带走、不滥食野生动物等文
明餐饮消费方式,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群众监督、法治保障的
长效机制,营造餐饮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风尚。
第十七条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社区、
健康单位、健康家庭,开展以下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健康科
普知识,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
(二)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
设健康教育课程,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
及健康知识,培养学生、幼儿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
对单位职工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培养职工自我保健能力,
倡导对职工开展健康检查和健康指导;
(四)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健康
知识公益宣传,在传染病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
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健康知识、警示健康风险;
(五)车站、机场、广场、公园、商场等人群集中的公
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健康教-6-育宣传栏或者其他宣传平台,普及健康知识。
第十八条学校、医疗机构、集贸市场、室内公共场所、
公园、广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
务区等公众场所应当配置数量足够、质量达标、使用方便、
管理到位的洗手设施。
第十九条倡导吸烟控制,开展吸烟危害健康教育,组
织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开展无烟单位创建工作,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创造
良好公共卫生环境。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烟标
识并确定责任人。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
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四章环境卫生治理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
筹的要求,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提
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第二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和标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开展经-7-常性的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完善环境卫生设施,落实环境卫
生责任。
第二十二条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清扫保洁常态化,庭院整洁
有序,禁止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收集、
转运、处置设施全覆盖;
(二)建立基本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禁止村庄乱排放
污水,村内无黑臭污水;
(三)水冲式无害化公厕管护到位,无害化卫生户厕全
覆盖;
(四)畜禽实行圈养,有畜禽粪污收集设施,禁止粪污
随地排放;
(五)道路通畅、路面硬化,物件柴草码放整齐;
(六)其他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农村厕所改造,加快无害化卫生厕所建
设。
农村新建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
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已建住房无卫生户厕或者户厕未达
到标准要求的,应当进行建造或者改造。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规划及设施设-8-置规范,组织建设、设置或者改造辖区内的生活垃圾转运站、
垃圾房、有害垃圾暂存点、垃圾分拣中心和垃圾收集容器、
垃圾分离运输和分类处置等场所、设施设备。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符合环境
卫生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并引导村(居)民按照
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
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产经营场所
的环境卫生达标,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应当符合国
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六条宾馆(旅馆、旅店)、洗浴、文化娱乐、
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及其卫生设施应当科学实施清洁消毒,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疫情
防控、食品安全、野生动物及活禽交易监管、周边环境清理、
标准化改造等管理措施,全面提升集贸市场环境卫生水平。
第二十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
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
清洗。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
饮用水源和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9-卫生标准。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保障卫生措施符合要求、出水水质达到国家
卫生标准。
第五章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卫
生城市(县城)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落实各
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总体卫生水平,
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编制发展规划,推进重点健康治
理项目,促进城乡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推进健康城市、
健康村镇建设。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卫生乡镇(街道)、省卫生
乡镇(村)和健康村镇建设活动。
第三十二条建立市级卫生健康建设评估制度,对卫生
创建与健康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市爱卫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
布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结果,对达标单位予以命名通报,并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予以表彰。
达标单位因卫生创建、健康建设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取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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