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6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 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 ,保障城 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保护公民生命 、财产安全 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 (含建制镇 )规划区的排 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管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运行和维护,以及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坚持尊重自然 ,统筹规划 , 配套建设 ,保障安全 ,综合利用 ,建设、维护和管理并重的 原则。 - 2 -第四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按 照管理职责,承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除外 )、县(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 ,按照管理职责 ,承担本 辖区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务上接受市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 处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本市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 、气候特征 ,依据有关总体规划并 衔接相关专项规划 ,编制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报省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编 制本辖区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报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统筹调整 ,纳入本市城市排水与污 水处理规划。 县(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相关规 定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经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 送审批。 第六条 市、区县(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降- 3 -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 ,编制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合 理布局雨水滞渗 、调蓄、抽排设施及排放通道 。内涝防治专 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 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 保障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八条 新城区建设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 、污水分流; 旧城区具备条件的 ,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与污 水处理规划要求 ,有计划地实施雨水 、污水分流改造 。在雨 水、污水分流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 合。 在已经实行雨水 、污水分流区域 ,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 管网或者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第九条 建设城市道路 、桥涵等项目时 ,建设单位应当 同步建设公共排水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 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增强绿地 、砂石地面 、可渗透路面 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 ,利用建筑物 、停车场、广场、 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削减雨水径流 ,提高城市内 涝防治能力。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以及需 要与已建成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 、改建、- 4 -扩建建设工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时 ,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 理规划和相关标准征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具备 正常运行功能的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管交接 ,将排水设施 移交维护运营单位 ,签订移交协议 ,移交竣工资料 。建管交 接应当通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参加。 公共排水设施不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 ,建设单位应当组 织整改,具备正常运行功能后方可移交。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责任按照下列规定 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 ,由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 位负责; (二)封闭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 ,封闭区域管理单位 应当配合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对设施进行维护 管理,并签订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三)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及城市道路 、桥涵工程配 套建设的公共排水设施在完成建管交接前 ,由建设单位负责 ; (四)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无人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 ,应当由城市排水 主管部门组织确认维护运营单位。 - 5 -对确认无维护运营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施 ,经鉴定具备正 常运行功能的 ,由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维护 ; 不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 ,由财政主管部门核拨费用 ,城市公 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修缮和改造后纳入公共排水设施 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管网 ,应当符合 项目规划及相关技术要求 。自建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相关的设计、施工工作。 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管网设计方案经城市公共 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确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 ,建设单位 应当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接入公共排水 管网协议。 自建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建设连接排 水管网等设施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与自建排水 设施建设单位对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工程的设计 、施工是否符 合相关要求存在争议的 ,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 裁决。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公 共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巡查 、维护,并建立检查档案 ,保证各 项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 公共排水设施缺损或者发生污水外溢 、雨水排泄不畅等 情况,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 6 -报告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维修、疏通。 因公共排水设施维护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 ,城市公共 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排水单位 和个人;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市排水 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从事管网维护、 应急排水 、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时 ,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 安全管理 ,设置醒目警示标志 ,并及时复原窨井盖 ,避免发 生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公共排水设施发生管道破裂冒水 、堵塞、塌 陷等故障需要抢修的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 在挖掘道路 、移植树木前 ,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道 路、园林绿化等部门 。抢修完工后 ,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第十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汛前按 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 在广场、立交桥下 、地下构筑物 、低洼区等易涝点 ,增加必 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在汛期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 营单位应当在雨水排放量超过公共排水管网排放能力的区 域,采取控制排放量和调整排放时间等应急措施 ,防止发生 城市内涝。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防护区 ,安全防- 7 -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排水重力流管网外缘两侧各三米以内 、压力流管 网外缘两侧各五米以内; (二)排水泵站泵房边缘以外三十米以内; (三)出水口、泄水口和起调蓄功能的人工或者天然水 泡边缘以外十米以内; (四)检查井、雨水井边缘以外三米以内。 在安全防护区范围内 ,有关单位从事爆破 、钻探、打桩、 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应当与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 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排 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圈占、覆盖、堵塞检查井 、雨水井、排水管道进 出口; (二)掩埋、穿凿、损毁、盗窃城市排水设施及排水泵 站配套电缆;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 、渣土、施工泥浆等废 弃物或者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油污等物质; (四)建设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 (五)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内滥垦滥种 、截- 8 -流取水、明火作业或者堆放物料、杂物等; (六)在城市排水管网垂直地面上种植影响管网安全的 树种、敷设线杆、安装广告牌基桩; (七)擅自启闭城市排水设施闸门; (八)穿越城市排水管网 、检查井、雨水井敷设工程管 线; (九)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 占压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确保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在 城市改造时应当退出占压。 第二十三条  从事工业 、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 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排水户 )向城市排水设施 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水的 ,应当依法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 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 ,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

pdf文档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 1 页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 2 页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0:3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