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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广
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 〈广东省环境保
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
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四章 红树林湿地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 ,改善生态状况 ,维护生态- 2 -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 、利用
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 ,是指天然的或者人工的 ,永久或者间
歇性的沼泽地 、泥炭地、水域地带 ,带有静止或者流动 、淡
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 ,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
域。
水田的保护 、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湿地保护遵循系统保护 、生态优先 、科学修复 、
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组织
协调、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级以上市、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 ,加强湿
地保护工作 ,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保
障湿地保护、修复和补偿的资金投入。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树林湿地的保护,
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红树林 ,解决红树林湿地保护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第五条 湿地保护实行统筹管理与分部门实施相结合- 3 -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
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国家重要湿地 、省重要湿
地,沼泽湿地 ,以及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湿
地、自然保护地的滩涂保护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泊
湿地、河流湿地、 水库湿地的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滨海湿地的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 、住房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湿地的
保护,开展资源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活动。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对破
坏湿地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
活动,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等,利用广播、
电视、报纸以及互联网等手段 ,普及湿地保护知识 ,提高公
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
术人才培养 ,支持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 、应用和推
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 、资助、志愿
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 4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九条 湿地保护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
控制度。根据湿地面积管控目标 ,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
线的湿地范围。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健全湿地标准体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地区湿地保护
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
据,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海岸带综合
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水功能区划 、河
湖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资源调查
监测评价制度 ,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监测与
评价工作,建立湿地资源数据库并实现共享应用。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红
树林湿地资源专项调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确权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
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将湿地保护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
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 ,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价
考核。 - 5 -第十四条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按照生态区位 、生
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 ,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 、省
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地
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将一般湿地划为市重
要湿地。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指导下 ,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省重要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省人民
政府指导下发布 。省重要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名称 、地理
坐标、四至范围 、面积、类型、主要保护对象 、责任主体等
事项。
一般湿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按照省制定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定,并建立数据档案 。
第十六条 依法允许利用的湿地 ,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
和自然条件 ,可以适度开展科普教育 、生态旅游等活动 ,促
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 ,不得改变和破坏
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不得超出湿地的承载能力或者给野生动
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
第十七条 湿地经营者在政府引导下 ,负责其经营管理- 6 -范围内湿地资源的保护 。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应当予以
劝阻;对不听从劝阻的,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和评
估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加强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水行政、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 、
住房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保护工作进
行监督检查 ,开展联合执法 ,督促和指导湿地保护管理机构 、
湿地经营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 ,
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接到投诉、
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并依法保护投诉 、举报人的合法
权益。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通过推动建立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方式,
加强湿地保护 。符合建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公园条件的 ,依
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公园 ;符合设立国家公园条件
的,应当申请设立国家公园 ;符合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条
件的,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依法纳入前款规定保护的湿地 ,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
规实施保护 ;未纳入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 7 -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防止湿地污染 ,维护湿地生
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湿地;
(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 、濒危野生生
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水禽的主要繁殖地 、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
主要停歇地;
(四)对水栖动物的洄游 、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
湿地;
(五)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 、重要生态价值 、经济价
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未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对生态景观优
美、生物多样性丰富 、人文景观集中 、科普宣传教育价值明
显、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第二十三条 尚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
园条件的湿地 ,对生态区位重要 、生态功能明显的区域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 8 -第二十四条 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公园 ,设立湿
地保护小区 ,应当征求当地居民和利益关联方的意见 ,并组
织评估论证。
第二十五条 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资源所有者 、使
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
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禁止在湿
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开垦、填埋湿地;
(二)排干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擅自挖塘 、挖砂、采砂、采矿、取土、取水、烧
荒;
(四)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者排放不达标的污水 ,倾倒、
储存、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废弃物、垃圾,投放可能危害水
体、水生以及湿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 ,采用电鱼 、炸鱼、
毒鱼、绝户网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繁殖区 、栖息地、原生地和迁
徙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进、放生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
(九)采伐林木 ,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 - 9 -(十)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捡拾掏取鸟蛋;
(十一)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用或者少占用湿地 。确
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的,应当依法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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