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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旅游促进条例
(2020年10月30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促进旅游业高
质量发展 ,建设国际文化旅游名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促进旅游发展的规划引- 2 -导、资源保护 、产业发展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旅游发展应当放大首批中国历史文化名
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效应,彰显“世界运河之都 ”“世界
美食之都 ”“东亚文化之都”内涵,坚持全域化、融合化、
智慧化、标准化发展方向 ,遵循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 、生态
效益相统一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
基本产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 ,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促进工作的
领导,建立健全考核激励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宏观指导 、
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促进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设立相应机构。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旅游促进的指导协调 、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
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
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
旅游促进工作。 - 3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 ,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 ,组织编制本行政
区域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
目标,旅游资源保护 、利用的要求和措施 ,以及旅游产业发
展和产业融合、产品开发、科技应用、旅游服务质量提升、
旅游文化建设 、旅游形象推广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公共服
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扬州古城、大运河扬州段、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适宜整体保护和利用的旅游资源,
组织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适宜整体保护
和利用的旅游资源,组织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
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水利规划 、交通规划以及其他自
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
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
据评估情况和公众意见 ,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专项规划确需
调整的,依法予以调整。
第十条 编制、调整与旅游业发展或者涉及具有明显旅- 4 -游功能区域相关规划时 ,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本级旅游主管部
门的意见。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市旅游资源进行
调查,建立、更新旅游资源数据库 ,并向社会公布旅游资源
信息。
旅游资源实行分类保护 。有关部门和旅游资源开发者应
当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支持有关研究机构 、高等学校 、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 ,
挖掘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旅游项目 ,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
旅游专项规划以及下列要求:
(一)利用江、河、湖、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
的,应当保护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保证资源的
可持续利用;
(二)利用扬州古城 、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 、隋
炀帝陵墓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 ,应当保持其地域特色 、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三)利用工业 、农业、体育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
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观、设施的协调统一;
(四)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旅游项目的 ,应当尊重- 5 -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 。
依法审批或者核准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时 ,有关部门应当
征求本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支持合理利用荒地 、荒滩、工业遗存等资源开发旅游项
目。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宣传 ,增强旅游经营者 、旅游
者和当地居民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的意识。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
旅游者宣传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的知识 ,劝阻和制止旅游者
实施破坏旅游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 ,培
植、整合、利用旅游资源,推进产业融合,优化公共服务,
加强综合管理,将扬州全域建设成为完整旅游目的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发展的
组织和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鼓励和引导旅游
经营者依托本地区的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开发运河、
文化、美食、乡村、工业、红色、休闲、会展、夜间等旅游
项目和产品,健全旅游项目和产品设计、生产、推广体系 。 - 6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 、利用
大运河扬州段文化旅游资源 ,建设大运河文化旅游扬州样板 。
鼓励和支持传承运河生态 、人文风俗等 ,挖掘和整合古
镇文化、渡口文化 、漕(盐)运文化等资源 ,开发具有运河
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汉文化 、隋唐文化 、明清文
化等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旅游业。
鼓励和支持利用园林文化 、盐业(商)文化等人文旅游
资源,提升东关街 、东圈门、南河下、仁丰里、湾子街、皮
市街等街区 (巷)和小秦淮河沿岸旅游功能 ,开发具有古城
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在旅游景区 (点)等融入扬州雕版印刷 、扬
州剪纸、扬州古琴 、扬州古筝 、扬州漆器 、扬州玉器 、扬州
刺绣、乱针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 ,开发具有扬州文化特
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利用荷文化 、邮文化、茶文化、水工文化等
旅游资源,开发具有县域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十七条 保护、传承扬州炒饭 、扬州包子等特色名品
制作技艺 ,鼓励和支持创新 、推广扬州美食产品 ,开发具有
扬州特色的餐饮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各类餐饮业态融合发展 ,丰富扬州美食内涵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餐饮类协会应当建立本地- 7 -特色餐饮食品推荐目录和“世界美食之都”示范店名录。
第十八条 鼓励依托特色小镇 、传统村落 、特色田园乡
村开展乡村旅游,支持旅游风情小镇建设。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培育新型乡村旅游业
态,指导开发建设旅游度假酒店 、汽车营地 、康养中心 、现
代农业主题公园等特色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工业旅游 ,突出扬州工业历
史文化底蕴 、特色工艺流程展示 ,满足旅游者对工业产品生
产源头的体验消费需求,开发工业旅游特色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周恩来少年读书处 、抗日战
争最后一役纪念馆 、郭村保卫战纪念馆等革命遗址和纪念设
施发展红色旅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鼓励和支持利用名人文化 、家训文化等 ,开发爱国主义
和优秀传统文化、国情教育等研学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参与式 、互动式、体验式
大型综合性娱乐旅游项目,开发相关旅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瓜洲、凤凰岛、枣林湾等旅游度假区建设,
引导休闲旅游产业集聚发展。
鼓励和支持扬州早茶 、沐浴足艺等地方特色休闲文化的
挖掘、保护、传承、创新和推广,打造休闲文化旅游品牌 。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利用大型会议 、研修论坛 、博览交易 、
文艺演出 、体育赛事 、科技交流 、民间文化等活动塑造城市- 8 -国际旅游品牌。
支持举办“世界运河城市论坛 ”“中国扬州淮扬菜美食
节”“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特
色会展、文化和体育赛事活动 ,完善旅游配套体系 ,开发相
关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夜间旅游经济 ,合理利用
城市夜间景观 、商业设施 、剧院书场 、特色餐饮等优势要素 ,
规划建设夜间旅游消费集聚区。
鼓励和支持开拓扬剧 、扬州评话 、扬州民歌 、扬州清曲 、
扬州弹词 、扬州木偶戏等夜间演出市场 ,开发多元化 、规模
化、精品化的夜间旅游演艺产品。
鼓励景区 (点)开展夜间游览服务 ,鼓励公共文化服务
设施延长场馆开放时间 ,鼓励餐饮企业 、商业综合体延长营
业时间。
第二十四条 规范民宿产业发展 ,支持城乡居民利用拥
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依法从事民宿经营。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服
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产品创意研发 ,支持规划
建设旅游购物特色街区。
鼓励本地旅游特色商品在景区(点 )、星级宾馆、游客
集散地、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的指定区域展示、销售。 - 9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
三角区域旅游合作 ,加强旅游资源开发 、旅游线路设计 、市
场联合推广等交流,融入长三角地区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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