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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投资贸易 第六章 金融财税 第七章 人才科创 第八章 社会服务 第九章 法治环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 区建设,促进两岸交流合作 ,深化两岸融合发展 ,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批复 ,结合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 (以下简称试验- 2 -区)坚持改革创新 、开放合作 、先行先试 、互利共赢的原则 , 探索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的新机制 、新路径、新模式,建设成 为两岸产业合作转型升级的先行先试区 、两岸中小企业深度 合作的重要载体、两岸交流合作模式创新的示范平台。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试验区在现行法治框架内先行先 试,探索改革创新。 对在试验区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 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试验区改革创新中出现失 误,但是改革创新举措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决 策程序符合规定 ,且勤勉尽责 、未牟取私利的 ,依法免予追 究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试验区应当坚持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 、优化服 务的原则 ,建立事权划分科学 、结构扁平优化 、管理高效统 一、运行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试验区工作的领导 ,通 过试验区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试验区建设 ,研究决定试验 区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试验区议事 协调日常工作 ,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协同做好相关 工作。 - 3 -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试验区部省际联席会议机制 ,争取 国家对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支持 ,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推动试验 区先行先试、创新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支持试验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 制,推动建立试验区与行政区一体化治理模式。 省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采用赋权清单形式 ,在试 验区内赋予昆山市人民政府有关省和设区的市经济社会管 理权限。对下放的权力事项同步调整监管层级 ,对委托的权 力事项依法履行委托手续,并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昆山市人民政府行使省级 、设区的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的具体目录和实施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试验区 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 ,促进试验区 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制度创新 、开放创新 、金融创新 、科技 创新等方面的融合 ,推动人才 、资本、科技、资源的有机联 动。 省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 的有关政策以及相关试点活动 ,可以授权在试验区同步推进 。 第八条 昆山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试验区的开发 、建设、 管理和服务等事务。 根据优化行政管理和加强社会服务需要 ,可以依法在试 验区设立街道办事处。 - 4 -第九条 支持试验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 ,建立灵活的人 员交流、职务任免、绩效激励等机制。 试验区可以设立由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内外相关团体 、知 名人士、专家学者等组成的顾问机构 ,为试验区建设和发展 提供咨询。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计划分配中对试验区 给予支持 ,优先保障试验区重大基础设施以及重大产业项目 用地需求。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支持试验区开展乡村振兴综合 改革试点 。鼓励试验区在农业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闲置宅基 地盘活利用、集体经济创新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 支持台湾地区个人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参与试验区 美丽宜居乡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试验区应当加快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 化发展等国家战略 ,加强与长江三角洲等区域在资本 、技术、 人才、市场等方面的合作 ,推动发展规划 、基础设施 、公共 服务、创新要素等方面衔接互通 ,实现试验区资源要素的优 化配置。 第十三条  支持试验区开展自然资源管理综合改革试 点,在资源节约利用、城市更新改造、土地二级市场监管、- 5 -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先行先试。 支持试验区推动土地复合开发利用 ,用途合理转换 ,探 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试验区内的企业因产业转型和科技创新 ,需要建设研发 设计以及生产性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 可以调整研发设计以及生产性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建筑面积 的控制指标。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试验区应当按照突出重点 、优势互补 、合作 双赢、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加强与台湾地区的产业合作 ,引 进和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 、智能制造 、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 , 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 第十五条  试验区应当深化两岸现代服务业开放和合 作。鼓励发展金融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会展经济、 旅游休闲 、体育健身 、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 ,支持发展数 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 支持台资企业在试验区内设立全球总部 、地区总部以及 营运、研发、结算等功能性总部。 第十六条  试验区应当深化与台湾地区在医疗卫生 、健 康、护理、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完善多 元化办医体制 ,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试验区内依照规定设- 6 -立独资医疗机构 ,支持引进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药品和医疗 器械。 第十七条  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参与试验区旅游发展。 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试验区内设立旅行社 ,依照规定开展 旅游业务。 第十八条  试验区鼓励发展现代都市农业 。支持台湾地 区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海峡两岸 (昆山)农业 合作试验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化示范区建设。 试验区应当加强两岸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 ,引进和推广 台湾地区的农业新品种 、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和新机具 。 第十九条  试验区应当推动区内传统工业区向科创产 业园转型 。支持光电产业园 、生物医药产业园 、机器人及智 能制造产业园等园区建设 ,支持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 区,鼓励昆山综合保税区功能延伸和转型升级。 第五章  投资贸易 第二十条  昆山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试验区营商环境, 完善投资促进 、项目跟踪服务等工作机制 ,在法定权限内制 定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促进政策 ,推广市场化招商模式 ,培 育投资促进和企业服务队伍。 第二十一条  支持试验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试验区应当加强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在招商引资 、科技创- 7 -新等领域的合作 ,探索境外园区合作模式 ,为台资企业参与 “一带一路”建设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试验区应当建立高效便捷的商事登记制 度。全面实行多证合一 、一照一码商事登记模式 ,实现企业 登记全程电子化。探索一业一证商事登记改革。 第二十三条  试验区应当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 、标 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精简审批事项 ,优化审批流程 ,缩短审 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四条  试验区按照通关便利 、安全、高效的原则 , 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 推进建立跨部门综合管理机制 ,实现海关 、税务、外汇 管理等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促进仓储物流 、研发设计 、 检验检测、维修、国际结算、分销、展览等服务贸易发展 。 第二十五条  试验区建设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区 ,推 动与台湾地区在电子商务相关领域的投资与合作。 第二十六条  试验区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相关政策 ,应当 征求区内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 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 ,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干预。 - 8 -第六章  金融财税 第二十七条  推进昆山市金融支持深化两岸产业合作 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 ,建立与试验区开放型经济相适应 、特 色鲜明、功能齐备的具有两岸特色的重要金融合作区域。 支持不同层级 、不同功能 、不同类型 、不同所有制的金 融机构进入试验区 ,引导和鼓励台资 、民间资本投资试验区 内金融业。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在试验区开展金融产品、 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创新。 第二十八条  试验区探索与台湾地区在金融机构准入、 金融业务 、金融市场 、金融产品等方面合作的具体途径 ,拓 展两岸金融合作领域。 第二十九条  支持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试验区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 台资企业集团内部人民币跨境双向借款业务 、台湾地区金融 机构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等跨境人民币业务。 支持试验区在满足真实性 、合规性相关管理规定和风险 可控前提下,开展线上审核跨境人民币结算电子单证业务 。 第三十条  支持试验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 ,探索以资本 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 支持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 集中运营管理。 - 9 -支持试验区内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 收付汇率等信息 ,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 ,做好对中小微 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第三十一条  试验区探索创新两岸货币合作的方式和 途径。支持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境外企业和个人 开立新台币账户 ,支持试验区内银行与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开 立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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