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网
- 1 - 泰安市供热条例 (2020年10月28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节约能源 ,促进供热事业健 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 》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 、建设、经营、 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2 -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 安全环保、节约能源、统筹规划、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加强供热基础 设施建设 ,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提升供热保障能力 ,提 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供用热及相关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 、城市管 理、应急、行政审批服务 、市场监管 、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相关供用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采用热电联产 、冷热电三联供 、工业余热 、 区域锅炉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中供热 ,支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 再生能源发展分布式能源供热。 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专项规划, 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 3 -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 ,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 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 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应当体现城乡统筹 、科学 配置、节能减排 、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 ,合理安排热源 、 热网、换热站和中继泵站布局,并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 。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九条 、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热专 项规划,制订供热管网建设 、改造计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计划,并分步组织实施。 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 ,应当按照市 、县(市)国土空 间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 ,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或者 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 ,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 划的要求 ,同时设计和建设供热管网 ,实现供热主管网互联 互通,多热源联网供热。 供热管网建设占用既有城市道路 、城市绿地的 ,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 ,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 ,应当就建设项目- 4 -供热条件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具备供热条件的 ,供 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供热方式和供热单位 ,并提出供热 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 求同步满足供热设施所需的用地 、用房、用水、用电及信息 网络等条件。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供热行业标准规范和供热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审查供热分项施 工图。 第十二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供热条 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优先使用集中供热。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应当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 标准和规范 ;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 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供热工程竣工后 ,供热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 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 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 ,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 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 ,并承担相关管沟 、设备用房等土建工 程的配套建设。 - 5 -换热站应当在供热范围中心区域独立设置 ,除特殊情况 外,不得设在地下室 、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 。换热站的建设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采 取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 依法承担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 (含室内供热设施 )保修期 内的维修 、养护、改造和调试等责任 ,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 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供热期 。保修责任 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 ,保修期相应顺延 。供热工程保修期 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设施交接协议书 。 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 ,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保修责任。 供热工程的保修期应当自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正 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应当依法取得 供热经营许可证 ,并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 营活动。 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 6 -合理划分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其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 ,提供规范供热 服务。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不能满足其供热范围内热负荷时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其供热范围。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 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 、供热时间 、供热质量 、收 费标准、交费时间 、结算方式 、供热设施维护责任 、违约责 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供热企业或者用户发生变更 的,应当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 交纳热费。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 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 ,按照供热面积收 费。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 、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 、管网、换热站经营 管理一体化。 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自行管理的供热经 营设施,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供热企业 。决定移交 的,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 并网运营 。未向供热企业移交的 ,由产权单位 (人)承担维- 7 -修、养护、更新和改造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 ,申请用热 户数达到总户数 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申请用热 户数未达到总户数 50%的,在确保供热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 前提下,供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等达成协议后, 供热企业可以供热。 具备供热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 ,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 达到总户数 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 逐步推行供热设施改造资金由政府与居民 、社会力量合理共 担机制,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 实际情况确定采暖供热期并向社会公布 ,并根据气象情况适 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第二十三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 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 统正常运行条件下 ,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 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  用户申请暂停供热的 ,应当在本采暖供热 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具备分户关 闭条件的,由供热企业关闭阀门。不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户改造并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 8 -暂停供热。 停止用热一般以一个采暖供热期为停用时间单位 ,停止 用热后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符合供热条件, 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本采暖供热期热费后 ,供热企业应 当对其恢复供热。 第二十五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 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 (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 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 延长采暖供热期限 、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 、旧住宅区供 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 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 、排气阀或者 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 、安装管道泵 、增设散热器或 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增加用热面积。 (四)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的热水。 (五)擅自开通供热设施用热。 - 9 -(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因以上行为致使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或 者合同约定标准的 ,供热企业不承担相应责任 ,给供热企业 或者

pdf文档 泰安市供热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 1 页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 2 页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0:2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