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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医药 ,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
业与产业发展 ,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建设中医药强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 2 -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以
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坚
持传承精华与守正创新相结合 ,坚持中西医并重 ,保持和发
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 ,推进中医药事业
与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服务体
系和保障体系 ,推动中西医相互补充 、协调发展 ,统筹解决
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
农业农村 、市场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做好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
报刊、互联网等媒体 ,应当弘扬中医药文化 ,普及中医药知
识,推进中医药文化传承 ,营造发展中医药的良好社会氛围 。
第七条 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健全
行业规范 ,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发挥在技术咨询 、学术
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和督促成员依法开展活动。
第八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 、- 3 -资助等方式参与中医药事业 ,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 、差异化、
个性化健康需求。
第九条 对发展中医药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保健 、疾
病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扶持有中医药特色
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 ,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
康促进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
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和完善中医医疗机构布局,
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 ,加强基础设施
建设,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医药人
员。
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二级以
上中医类医院。
第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 、合并、撤销等应当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
疗性质的 ,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三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 、妇幼保健机构 、传染- 4 -病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规范设置中医药科室、
中医病床,配备中药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或
者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
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重点专科
建设、科研教学 、等级评审 、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
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鼓励、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 、
诊所。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 、诊所,不受医
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布局限制。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疗联合
体。医疗联合体内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临床带教 、业务
指导、人员交流 、教学查房 、科研和项目协作 、互联网远程
协作等方式,提升综合医疗水平和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
第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
注重体现中医药特点 ,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 ,创
新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 ,充分利用中
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 ,提高急危重症 、疑难复杂疾
病和中医优势病种的诊疗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 、妇幼保健机构 、传染- 5 -病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建立中西医会诊制度,
将中医纳入多学科诊疗体系 ,开展中西医协同攻关和临床协
作,促进中西医深度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
干预调理 、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 ,提高治未病能力 ,逐步
建立中医治未病健康服务体系。
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中医治未
病科室。
第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
务标准和规范 ,积极开展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 、儿童中医调
养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省人民政府在补充确定本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
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 、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中医药服务内
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鼓励、支持中医药人员积极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将
中医药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特色
康复服务 ,促进中医技术与康复医学融合 ,完善康复服务标
准和规范,提升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符合标准
的康复科室。
第二十一条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 ,经培训、- 6 -考核合格后 ,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
学技术方法 。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 ,应当
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二十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 ,医
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 ,经省人民政
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
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经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中医 (专长)医师按照考核
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 ,可以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 ,以个人开
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医(专长)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在诊疗场所明显位
置公示该医师的执业范围以及可以采用的治疗方法。
第二十三条 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 ,可以以个
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
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
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乡村医生按照省人民政府中医药
主管部门的规定 ,参加中医药知识和技术培训 ,经考核合格
的,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远程医
疗、移动医疗 、智慧医疗等服务 ,提高运用健康医疗大数据- 7 -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
纳入传染病防治 、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建立中西医协同
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 、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
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 ,发挥
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的独特优势 。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
定防治方案 ,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 ,并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
人员参与紧急医学救援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审定的固定处方 ,预先
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
发布中医药广告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
(五)利用患者 、医药科研单位 、学术机构 、医疗机构 、
专家、医生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六)涉及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内容的; - 8 -第二十八条 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 、夸大宣传 ,不
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省中
药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 ,建立中药资源数据库和特
有中药材种质资源库、基因库。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中药材资源和野
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 ,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 ,
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
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齐鲁道地中药材目录 ,建立道地中
药材认定与等级评价体系 ,培育以道地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
齐鲁中药品牌。
道地中药材认定与等级评价的具体办法 ,由省人民政府
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生态环境等
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产地环境保护 ,扶持中药材生产基地规
模化、标准化建设 ,推行中药材生态种植养殖 、野生抚育和
仿生栽培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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