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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保障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五章 科技与信息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六章 运输与通信保障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发展和安全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 工作,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 社会稳定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建设的规划编制与实施 、组织与人员保障 、物资与资金保障 、 科技与信息保障、运输与通信保障、社会秩序保障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严重社会危害 ,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条例所称应急保障 ,是指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的需要和应急管理措施的实施 ,对突发事件应对所需各种资 源进行的规划 、储备、调配、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 、服务等 活动。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 、政 府负责、部门协同 、军地联合 、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 工作机制 ,构建以乡镇 、街道、社区、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间 为单元的网格化应急管理模式。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 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建立统一指挥 、专常兼备 、- 3 -处置高效、上下联动的应急保障体制。 第四条 本省依法设立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 ,负责组织 、 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根据需要 依法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负责组织 、指导、协调相应 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 ,应当按照 规定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经常发生跨区域突发 事件的地区 ,有关行政区域应当建立联防协作机制 ,加强信 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 保障工作的领导 ,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将应急保障工作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指挥 机构的日常工作 ,统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 应急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 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科技、 气象、河务、地震、大数据、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有关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动员机制 ,发 挥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 、红十字会等组织和 社会公众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中的作用 ,增强社会公众- 4 -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救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 保障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 和人员,履行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职责。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 、法规和应 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应急预防、避险、自救、 互救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 ,采取多种形式开 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第九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 ,明确指挥体系 、组织人员 、 应急物资 、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建设任务和具体措施 ,实现对 突发事件有效防控和应对,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 5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 划时,应当系统分析 、评估影响本行政区域长远发展的重大 灾害风险类型,明确防灾减灾目标、设防标准、防灾分区, 统筹考虑各类防灾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布局 ,提高抗灾 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公共 基础设施定期调查评估机制 ,调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 , 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 ,改造提升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 ,加强区域间的统 筹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应急避难 场所的选址和建设 ,将城镇各类广场 、绿地、体育场馆 、学 校、公园、人防工程等适宜场所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 ,并公 示具体位置。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标志 、标识,并根据 突发事件的性质和需要 ,预留建设临时救治场所的空间和条 件。 应急避难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 、使用单位 ,应当加强 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紧急设立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统筹考虑气象 、地震、地 质等条件和因素 ,增设灾害防御设施 ,避免和减轻次生 、衍 生灾害。 - 6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 ,统一规划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所需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 ,将应急 物资以及重要原材料生产等纳入关键产业规划和应急生产 能力储备目录 ,实施动态监测 ,指导企业建立应急保障快速 转产机制,构建积极有效的应急产业体系。 应急产业的发展应当符合平战结合 、配套完整 、快速响 应的要求 ,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龙头企业 ,加快促进产品标 准化和系列化,提升应急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 保障体系建设规划要求 ,建设应急指挥中心 ,发挥一体化综 合指挥平台作用 ;加快推进区域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物资 储备库等重大工程建设 ,提高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和保障能 力。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的应急预案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 ,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并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备案 。应急 预案应当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 、公共设施的 经营管理单位 ,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定 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7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生态环境、海洋、 地质、气象、地震、安全生产 、公共卫生 、网络安全等各类 专项规划 ,应当符合应急保障的需要 ,统筹安排应对相应突 发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 害特点,加强海堤 、水库、河道、涵闸、泵站、避风港、防 护林、避风锚地等自然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对机场、港口、 高速公路 、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加密大风 、大 雾等监测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设施 保护,按照属地保护原则 ,明确保护主体和相应的权利义务 , 确保自然灾害防御设施安全有效运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自然灾害防御设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 、自然 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气象、 地震等部门确定自然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向社会公布 ,并加 强对重点单位的自然灾害防御工作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 ,做好 自然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 警信息传播系统 ,并根据自然灾害防御的需要 ,在学校、医- 8 -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 、旅游景点等人员 密集区域和公共场所建设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施。 第二十二条  煤矿、非煤矿山 、建筑施工 、危险化学品 、 海上交通 、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信 号接收与应急处置责任制度 ,畅通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 渠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在重要核设施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 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 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以及人口密集场所。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医疗救治优势资源, 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医疗救治联动机制 ,提高在各类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中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应对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和完善医防 协同机制 ,推动医院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同合作 ,强化各 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统筹配置传染病救治资源; 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医疗应急物资保 障规划,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优化医疗卫生资源投入结 构,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室规范 化建设,强化公共卫生服务基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 9 -制机构、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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