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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保障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五章 科技与信息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六章 运输与通信保障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发展和安全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
工作,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
社会稳定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建设的规划编制与实施 、组织与人员保障 、物资与资金保障 、
科技与信息保障、运输与通信保障、社会秩序保障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严重社会危害 ,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条例所称应急保障 ,是指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的需要和应急管理措施的实施 ,对突发事件应对所需各种资
源进行的规划 、储备、调配、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 、服务等
活动。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 、政
府负责、部门协同 、军地联合 、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
工作机制 ,构建以乡镇 、街道、社区、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间
为单元的网格化应急管理模式。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
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建立统一指挥 、专常兼备 、- 3 -处置高效、上下联动的应急保障体制。
第四条 本省依法设立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 ,负责组织 、
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根据需要
依法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负责组织 、指导、协调相应
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 ,应当按照
规定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经常发生跨区域突发
事件的地区 ,有关行政区域应当建立联防协作机制 ,加强信
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
保障工作的领导 ,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将应急保障工作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指挥
机构的日常工作 ,统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
应急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
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科技、
气象、河务、地震、大数据、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有关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动员机制 ,发
挥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 、红十字会等组织和
社会公众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中的作用 ,增强社会公众- 4 -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救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
保障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
和人员,履行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职责。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 、法规和应
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应急预防、避险、自救、
互救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 ,采取多种形式开
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第九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 ,明确指挥体系 、组织人员 、
应急物资 、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建设任务和具体措施 ,实现对
突发事件有效防控和应对,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 5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
划时,应当系统分析 、评估影响本行政区域长远发展的重大
灾害风险类型,明确防灾减灾目标、设防标准、防灾分区,
统筹考虑各类防灾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布局 ,提高抗灾
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公共
基础设施定期调查评估机制 ,调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 ,
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 ,改造提升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 ,加强区域间的统
筹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应急避难
场所的选址和建设 ,将城镇各类广场 、绿地、体育场馆 、学
校、公园、人防工程等适宜场所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 ,并公
示具体位置。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标志 、标识,并根据
突发事件的性质和需要 ,预留建设临时救治场所的空间和条
件。
应急避难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 、使用单位 ,应当加强
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紧急设立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统筹考虑气象 、地震、地
质等条件和因素 ,增设灾害防御设施 ,避免和减轻次生 、衍
生灾害。 - 6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 ,统一规划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所需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 ,将应急
物资以及重要原材料生产等纳入关键产业规划和应急生产
能力储备目录 ,实施动态监测 ,指导企业建立应急保障快速
转产机制,构建积极有效的应急产业体系。
应急产业的发展应当符合平战结合 、配套完整 、快速响
应的要求 ,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龙头企业 ,加快促进产品标
准化和系列化,提升应急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
保障体系建设规划要求 ,建设应急指挥中心 ,发挥一体化综
合指挥平台作用 ;加快推进区域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物资
储备库等重大工程建设 ,提高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和保障能
力。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的应急预案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 ,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并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备案 。应急
预案应当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 、公共设施的
经营管理单位 ,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定
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7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生态环境、海洋、
地质、气象、地震、安全生产 、公共卫生 、网络安全等各类
专项规划 ,应当符合应急保障的需要 ,统筹安排应对相应突
发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
害特点,加强海堤 、水库、河道、涵闸、泵站、避风港、防
护林、避风锚地等自然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对机场、港口、
高速公路 、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加密大风 、大
雾等监测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设施
保护,按照属地保护原则 ,明确保护主体和相应的权利义务 ,
确保自然灾害防御设施安全有效运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自然灾害防御设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 、自然
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气象、
地震等部门确定自然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向社会公布 ,并加
强对重点单位的自然灾害防御工作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 ,做好
自然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
警信息传播系统 ,并根据自然灾害防御的需要 ,在学校、医- 8 -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 、旅游景点等人员
密集区域和公共场所建设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施。
第二十二条 煤矿、非煤矿山 、建筑施工 、危险化学品 、
海上交通 、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信
号接收与应急处置责任制度 ,畅通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
渠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在重要核设施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
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
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以及人口密集场所。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医疗救治优势资源,
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医疗救治联动机制 ,提高在各类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中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应对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和完善医防
协同机制 ,推动医院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同合作 ,强化各
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统筹配置传染病救治资源;
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医疗应急物资保
障规划,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优化医疗卫生资源投入结
构,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室规范
化建设,强化公共卫生服务基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 9 -制机构、医疗机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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