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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产业与发展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六章 开放与合作 第七章 人才与保障 第八章 监管与服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的开发建设和开放发展 ,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根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发展规划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2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航空港经 济综合实验区 (以下简称实验区 )和经法定程序确定由实验 区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实验区应当坚持创新 、协调、绿色、开放、共 享的发展理念,突出国家确定的发展定位,遵循区域统筹、 整体规划 、协调推进 、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的原则 ,积极融 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实现经济 、社会、环境的高 质量发展。 第四条 实验区应当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大胆探索 、 先行先试 ,创新体制机制 ,着力营造市场化 、法治化、国际 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全面推进开放合作 ,吸引人才和高 端要素集聚 ,建设投资贸易便利 、金融创新突出 、服务体系 健全、监管高效便捷 、辐射带动效应明显 、法治环境规范的 开放创新先行区 、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高端产业聚集区和法 治建设引领区。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 ,建立健全决策 、协 调机制,研究解决实验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作为实验区的行政管理机关。 省人民政府委托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管委会。 第六条 实验区应当建立事权划分科学 、结构扁平优化 、 管理高效统一 、运行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 。省、市人民- 3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支持实验区聚焦主责主业 ,保障管委 会依法正常行使职权。 第七条 管委会根据本条例规定 ,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 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 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委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定 、实施实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二)负责实验区发展改革 、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商务、应急管理 、市场监管 、 统计、规划建设 、知识产权及其他社会管理 、公共服务等行 政管理工作; (三)行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四)协调金融 、海关、税务、边检等部门在实验区内 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对实验区的土地进行管理 ,并负责土地及地上附 着物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六)审批、管理实验区内的投资项目; (七)履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与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 (以下简称综保区 )管理 委员会实行一个机构 、两块牌子 ,行使综保区管理委员会的 相关职责。 - 4 -第八条 实验区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 总数内,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自主设立 、调整工作机 构,并报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管委会按照精简 、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和事 业单位。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的行政管理权限。 第九条 管委会依法公布行政权责清单 ,推行行政许可 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 ,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工作机 制,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条 实验区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强化公共 服务职能 ,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范 化、便利化。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实验区内的行政审批事项, 由实验区负责实施 。具体审批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对外 公布。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能由实验区实施的事项 ,实 验区享有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直报权。 第十一条  探索体制机制创新 ,授权实验区设立具有特 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第十二条  深入推进实验区人事及薪酬体制改革 ,创新 选人用人机制 ,可以实行人员聘用制 、岗位聘任制 、绩效考 核制等,探索实行年薪制 、协议工资制和有条件的兼职兼薪- 5 -等多种薪酬方式,激发实验区的活力和动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编制实验区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郑州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实验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实验区分区规划和控制 性详细规划。 实验区周边区域的城市规划应当与实验区总体规划相 协调。涉及到实验区规划的市 、县(区)应当严格遵守规划 方案,不得私自出让土地 、改变规划用途 。机场规划 、综保 区规划等应当与实验区规划衔接统一。 第十四条  实验区应当统筹产业布局 、人口分布 、资源 利用和基础设施建设 ,高水平推进城市功能区连片综合开发 , 形成空港、产业、居住、生态功能区共同支撑的航空都市 。 第十五条  实验区应当以建设国际化 、现代化航空都市 为目标,在规划建设中突出交通枢纽特色 ,加强对多式联运 综合性场站 、航空货运枢纽 、卡车转运中心 、保税燃油基地 、 航空物流配套服务等场站和设施的安排。 第十六条  实验区应当按照智慧城市 、海绵城市 、绿色 城市的理念 ,构建集约有序的城市空间 ,提升城市建设品质 , 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 6 -实验区应当加快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加大城镇 化基金支持建设力度,形成有特色、高品位的城市功能区 。 第十七条  实验区应当加强能源、交通、通信、信息、 水利、环保、人防、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 支持优质教育 、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优先布局 ; 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医疗资源 ,依照有关规定放宽公共事业 领域的市场准入 。坚持统一规划 、综合开发的原则 ,加强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管控。积极推动综合管廊建设和通信、 电力等缆线入地。 第十八条  实验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 ,强化 规划引导和控制 ,合理安排建筑布局 、高度、密度,城市风 貌与景观建设应当体现生态与地域文化特色。 第三章  产业与发展 第十九条  实验区应当围绕航空物流 、高端制造和现代 服务业,制定发布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适时更新。 第二十条  实验区应当制定产业政策与准入标准 ,创新 资金、土地供应和物业使用等模式 ,依法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 实验区可以在产业投资强度 、产出效益 、吸纳就业 、技 术引领、产业带动 、集约用地 、生态保护等方面提出优先准 入条件。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 、资源消耗低 、创新能力强的 产业项目。 - 7 -第二十一条  实验区应当在新一代信息技术 、电子商务 、 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培育特色优势产业 ,建设以智能终端 为代表的世界级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业集群,形成跨境电商、 现代物流 、智能制造 、智慧城市等新技术 、新业态、新模式、 新产业创新发展高地。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汇聚国内外创新资源 ,培育良 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重点培育航空物流 、商贸会 展、金融租赁、电子商务等产业集群。 第二十二条  设立实验区产业发展基金 ,用于扶持实验 区内高端制造等产业发展。 支持通过政府投资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做大产业 发展基金规模。 鼓励在实验区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 ,参 与实验区的创业投资。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二十三条  实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内 ,符合实验区发展实际的特殊投 资项目,实验区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支持下积极争取国家的特- 8 -别授权或者审批豁免。 第二十四条  实验区应当培育市场化 、法治化、国际化、 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 , 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 第二十五条  实验区内企业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 投资,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国家规定保留核准 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省市相关部门应当简化实验区外籍员工 就业许可审批手续 ,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 ,放宽实验区外籍 员工签证 、居留许可有效期限 。对接受实验区邀请开展商务 贸易的外籍人员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过境免 签或者临时入境便利。 第二十七条  发挥口岸经济优势 ,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 模式,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推动功能性口岸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场地)建设。推 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 ,建立高效便捷的申报制度 、统 一规范的通关制度、自由便利的特定区域监管制度。 依托实验区口岸优势发展综合加工 、商贸流通 、现代物 流、文化旅游等口岸经济。 第二十八条  实验区应当依托电子口岸平台 ,建设国际 贸易“单一窗口 ”服务体系 ,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 、监管 互认、执法互助。 - 9 -第二十九条  支持实验区建立大通关协作机制 ,加强与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海关和地区合作 ,推动实验区与卢森 堡及欧盟跨境通关协作。 第三十条  综保区应当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 ,支持综 保区内企业自主备案 、合理自定核销周期 、自主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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