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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10月23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 促进和规范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 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 ,- 2 -维护公序良俗,倡导绿色环保,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倡导 、鼓励、教育、惩 戒相结合的原则 ,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 ,政府组织推进 ,部 门各负其责 ,社会共同参与 ,形成共建 、共治、共享的长效 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 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和评估 、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 情况;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 (五)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对有关部门履行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职责的建议、投诉、查处;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 条例的规定,做好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 3 -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各自的管 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 ,加强执 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规范执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 (二)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识; (三)使用文明用语,行为规范得体; (四)驾(乘)执法车辆遵守交通规则,不妨碍通行, 保障安全,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五)不得擅离职守;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 公开服务承诺 ,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 ,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和 投诉处理机制,树立文明形象。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众场合衣着整洁得体 ,言行举止符合公共礼仪 ,- 4 -文明使用公共设施;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外放声音 ; (三)等待服务或者参加活动时遵守秩序,服从管理 ; (四)遇突发事件 ,服从现场指挥 ,配合应急处置 ,不 聚集、围观;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辆应当礼让行人 ,规范使用灯光喇叭 , 积水路段低速行驶 ,拥堵路段依次通行 ,不强行超车 、突然 变道、急转急停,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 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它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二)驾驶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 ,不 逆向行驶 ,不长时间并道行驶和追逐嬉戏 ,不违反规定进入 机动车道、人行道; (三)驾驶机动车辆 、非机动车辆 ,应当按照规定系安 全带或者佩戴头盔;不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不超载、 超速;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公共客运车辆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 , 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 在规定站点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 ,不甩客、不欺客、不拒客, 按照规定计价收费; (五)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在人行道内行走 ;横- 5 -过道路时应当快速安全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不低头 看手机或者接打电话;不乱穿马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不在行车道内停留、嬉戏; (六)不损坏共享交通工具及其相关设施设备 ,使用后 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七)不在行车道内 、交通信号灯路口兜售 、发放物品 或者乞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在公共场所 、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 、公共交通 工具内和其他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 染性疾病时应当自觉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攀折花草树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 ,遵守下列规定 : (一)开展室内装修或者娱乐 、体育锻炼等活动时 ,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二)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私拉乱扯电线, 不乱停乱放车辆; (三)不在公共绿地 、楼道、楼顶等社区公共空间堆放- 6 -物品、饲养动物、私自种植、悬挂私人物品、晾晒衣物等 ; (四)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五)不参加邪教组织 ,不参与色情 、赌博、封建迷信 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 ,遵守下列规定 : (一)自觉践行村规民约 ,保护生态环境 ,美化人居环 境,促进移风易俗 ,维护淳朴民风 ,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 (二)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不索要、收受高价 彩礼,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 (三)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 ,文明、环保 祭奠祭扫; (四)保持村庄街道卫生整洁 ,不随意堆放或者丢弃垃 圾、病死畜禽、农药及其包装物、柴草等杂物; (五)不在禁养区内饲养畜禽 ;圈养畜禽保持圈舍卫生 , 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六)不在公路和其他公共空间打场晒粮; (七)妥善处理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和杂物;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 7 -(三)不损害名胜古迹 、珍贵文物 、古树名木及其他重 要历史文化遗产 ,不刻画,不涂污,不攀爬,不违反规定拍 照、摄像、触摸;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饲养犬只,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办理犬只登记,及时注射疫苗; (三)携带犬只出户用束犬链牵领;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 ,避开高峰时间 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不携带除导盲犬 、扶助犬等特种犬之外的犬只进 入学校、博物馆、商场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六)避免犬只噪音扰民 ,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 泄的粪便; (七)不遗弃、殴打、虐杀犬只 ,不随意丢弃 、掩埋犬 只尸体; (八)不放任、逗弄或者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 ;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饲养其他宠物,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品经营者 、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 ,文 明服务,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 8 -(二)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 从事经营活动; (三)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垃圾; (四)不损毁经营场所前的城市绿化树木和设施 ,及时 清理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和杂物;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 ,不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 、 低俗淫秽暴力信息 ,不通过发帖 、评论等方式攻击 、谩骂他 人,不从事其他违背公序良俗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活 动。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依法表达诉求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不扰乱国家机关 ,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 、医 疗、教学和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尊重和崇尚英雄烈士 、杰出人物和 模范人物。 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不实施歪曲 、丑化、亵渎、否 定英雄烈士形象和事迹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 ,保障学生健康 成长,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精神文明教育 ,加强学 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 9 -(三)尊师重教 ,引导学生 、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 员自觉维护教学秩序;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禁止侮 辱、谩骂、体罚学生; (五)完善校园文化设施 ,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 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六)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防止校园欺凌 ,建设安全文 明校园。 第二十一条  倡导下列活动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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