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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2020年10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 ,健全院前医疗急
救服务体系 ,发展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 ,是指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急- 2 -危重症患者送达接诊医疗机构救治之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
转运途中救治和监护以及与院内救护交接为主的医疗活动 。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原则 ,坚
持政府主导 、保障基本的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的
原则。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 ,是公
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
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所
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并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
经费补偿保障机制 ,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满足公众院前医疗急救 、重大活动保障 、突发公共事
件紧急救援等需求。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全市卫生健康
事业发展规划 ,对全市各类急救站实施统一规划布局 、统一
服务规范 、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 、协调、监督管理院前
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县 (区)人民政府的统一
领导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 ,依法对本辖区内
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 3 -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 、城乡交通运
输、应急管理 、医疗保障 、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 ,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捐赠、
志愿服务等方式 ,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 ,参与院前医
疗急救服务。
受捐赠单位应当将捐赠资金 、物资的使用及审计结果等
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七条 本市建立由市急救中心 、急救网络医院 、市急
救中心附设的急救站 、急救网络医院附设的急救站构成的院
前医疗急救体系 ,并逐步建立陆地 、空中、水上等多种形式
相结合的立体化救护网络。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部门,按照国家、省、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标准,
根据本市服务人口 、服务半径 、地理环境 、交通状况 、经济
水平以及医疗急救需求等因素 ,结合医疗机构分布状况 ,组
织编制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专项规划 ,合理确定急救站的
数量和位置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布局专项规划,组织设置急救站及其相关设施。 - 4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每四万常住人口至少配备一
辆急救车,每个镇(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一辆急救车。
负压急救车的配备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院前
医疗急救网络布局专项规划 ,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
上综合医院和具有医疗急救服务能力的其他医疗机构为急
救网络医院,与其签订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协议。
对于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国家、省、市、县(区)
所属的急救网络医院 ,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院前医疗急救
工作相应的财政保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覆盖全市的院前
医疗急救网络统一指挥调度信息化平台 ,实行院前医疗急救
集中受理和统一调度。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 120”。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统一指挥调度信息化平台应当与
“110”、“119”、“122”报警平台和 “12345”市民服务热线
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缩短响应时间。
第十二条 市急救中心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急救站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受理呼救制度 ,收
集、处理和储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三)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参与重大社会活动院前- 5 -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承担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人员业务培训 ,组织开展
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性培训;
(五)公布急救站的名称 、地址、急救车数量 、急救车
牌号等相关信息;
(六)组织开展急救医学科研及学术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国家 、省、市院前医
疗急救机构设置标准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协议设置急救站,
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鼓励急救网络医院实行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一体化管
理,对急救站 、急诊科室专业人员实行统一调配 、统一培训 、
统一管理、统一待遇。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建立急救医师、护士岗位培训制度,
定期开展急救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急救站出租 、承包给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
急救站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因故中断或者停止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急救网络医院
应当至少于中断或者停止服务前两个月向市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书面报告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采取
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 6 -第十五条 急救站承担下列工作:
(一)服从市急救中心的指挥 、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
医疗急救任务;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
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 接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急救车辆通道和专
用停靠区域 ,并保持畅通 。急诊科室应当实行全天二十四小
时接诊。
鼓励接诊医疗机构设立急危重症专病诊疗中心 ,加强院
前院内急救工作联动协作 ,畅通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绿色
通道,实现患者救治数据及时共享。
第十七条 市急救中心 、红十字会 、公立医院以及社会
化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心肺复苏等基本急救技能培训。
公安民警 、消防救援人员 、公共交通工作人员等重点职
业人群所在单位 ,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急救常识和基
本急救技能培训。
积极开展中小学急救常识普及 ,推广高中生 、大学生基
本急救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机场 、客运车站 、客运码
头等交通枢纽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必要的急救器械、
药品; - 7 -鼓励和支持学校 、体育场馆 、展览场馆 、文化娱乐场所 、
养老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大型商场、景区(点 )、大型工
业企业等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公益宣
传,倡导自救互救理念。
第二十条 鼓励公民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时 ,立即
拨打“120”急救电话呼救。
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公民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
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对需要急救的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助 。因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救助人不承担民
事责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设置与院前医疗急救呼
叫量相适应的“ 120”呼叫线路、调度席位,配备急救调度
人员,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实施恶意拨打“ 120”号码、
谎报呼救信息等非法占用“ 120”线路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急救调度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知识和技能
培训考核 ,熟悉地理信息 、急救站分布等基本情况 ,具备专
业的指挥调度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急救中心在受理急救医疗呼救时 ,急救- 8 -调度人员应当在八秒内接听呼救电话 ,一分钟内向急救站发
出调度指令 ,并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提供必要的急救指
导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急救中心 、急救站应当做好呼救受理及
调度、现场抢救 、转运途中救治 、监护等急救过程的信息记
录。急救过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院前急救医疗病历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管
理保存。
第二十六条 急救站应当为急救车配备医师 、护士和驾
驶员、担架员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开展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时,应当穿着统一急救服装,文明待人,
规范服务。
第二十七条 急救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国家标准 ,按照有
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 、通讯设备和音视频监控系统 ,配备警
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
急救车应当喷涂全市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 。未
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车辆不得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
图案,不得从事具有医疗行为的急救活动。
急救站应当定期对急救车进行维护 、保养,建立急救车
定期查验和报废制度 ,保持车况和车载医疗设备 、物品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 ,确保急救车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接受市急救- 9 -中心调度,不得将急救车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急救站接到市急救中心调度指令后 ,应当
在三分钟内按照调度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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