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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活
动,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
制度,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的经营
服务活动实行特许经营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开展经营服务活
动。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 ,是指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
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依法授权公民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者
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
未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授权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特许经营项目实行
目录管理。
特许经营目录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据海南热带雨林- 2 -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有关产业准入政策编制,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特
许经营者。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原住居民 (以下简称原住居民 )
利用自有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房屋开展餐饮 、住
宿、商品销售等经营服务活动 ,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
的其他经营服务活动 ,可以不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
第五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
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的 ,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特许经营使用费标准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
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特许经营使用费应当上缴省级国库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第二章 特许经营范围
第七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可以开
展下列符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
特许经营项目:
(一)建设、运营经营服务设施;
(二)销售商品;
(三)租赁设备或者场地; - 3 -(四)提供住宿、餐饮、游憩导览、解说;
(五)经营户外运动项目或者商业拍摄 、商业演艺活动
等文化体育服务;
(六)提供生态旅游和体验 、森林康养 、休闲度假服务 ;
(七)提供生态科普、自然教育服务;
(八)提供旅游运输服务;
(九)生产、销售载有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标识的产
品;
(十)其他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
第八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宗教活动 、原住居
民开展的种养等传统生产活动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
的不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经营活动,不列为特许经营项目 。
第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编制特许经营目录 ,应当征
求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
门、专家学者、原住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拟实行的特许经营项目的合
理性和可行性组织论证 ;重大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源使用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方
面进行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
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确定
第十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 4 -营者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
(一)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竞争方式。
具备招标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 ,应当优先采用招标方式
确定特许经营者。
第十一条 下列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
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一)利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
(二)租赁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国有固定资产开展
特许经营活动的;
(三)建设经营性服务设施开展文化体育 、生态旅游和
体验、森林康养 、休闲度假 、生态科普 、自然教育 、旅游运
输等特许经营活动的;
(四)设立独立的经营性商业广告设施的;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需要授予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 、涉及固定
资产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 ,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实施组合性特许 ,确定特许经
营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依法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特许经营者 ,国家- 5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申请开展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
服务活动的 ,应当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特许经营申请材
料,经批准后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
具体办法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制定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
控制区内已经实施且属于特许经营目录范围内的经营项目,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 ,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
特许经营协议。
依法应当退出的经营项目 ,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需要设
定过渡期的 ,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出具体办法 ,并报省人
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
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名称;
(二)特许经营方式 、内容、区域、范围、期限以及资
源利用限制性要求;
(三)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 6 -(四)特许经营使用费的缴费标准、金额、支付方式 ;
(五)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要求;
(六)项目的自然资源保护要求和损害治理;
(七)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和方式;
(八)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应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不符
合要求的退出情形;
(九)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及补偿;
(十一)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 ,相关设施和设备资产处
置、技术资料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方式 、程序和要求等 ;
(十二)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七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的经
营期限,应当综合考虑项目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要求 、建设
内容、投资额度 、项目生命周期 、投资回收期 、经济社会和
生态效益等因素确定。
授予特许经营者建设 、运营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经营服
务设施的 ,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为 10年,原则上不超过 20年。
需要授予更长特许经营期限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许经营项目按照特许经营协议
确定特许经营期限, 最长不超过 10年。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依照约定缴纳特许经营使
用费。 - 7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免收或者减收特许经营使用
费:
(一)原住居民利用自有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的房屋开展餐饮 、住宿、商品销售等经营服务活动 ,或者从
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游憩导览等微利项目的;
(二)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合作 ,从事自然教育等提升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成效的活动的;
(三)可以免收或者减收特许经营使用费的其他情形 。
免收或者减收特许经营使用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公园
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
园有关管理要求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自然资源、环境、景观;
(二)超出约定范围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三)违反国家 、行业标准提供产品和服务 ,损害公众
利益;
(四)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或者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供给特许经营者使用的资源资产 、设施
设备;
(五)擅自停业、歇业;
(六)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行为 。
第二十条 鼓励特许经营者通过向原住居民分享特许- 8 -经营收益、聘用原住居民等方式,促进居民增收。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申请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 3个月内作出答复。
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协议前 ,特许经营者应当继续
履行协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参加的特许经营协调机制 ,协调解决海南热带雨
林国家公园内特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特许经营
者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义务 、利用自然资源 、保护生态
环境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许经
营活动的社会监督机制 ,发挥媒体 、社会监督员作用 ,及时
处理举报和投诉 ,严格追究特许经营活动中破坏生态环境等
方面的违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
特许经营重大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进行评估 ,并
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对评估发现问题的 ,责令特许经营者- 9 -限期整改 ;整改不符合要求、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情形
的,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十七条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时 ,对法律、法规规定
和协议约定应当移交政府的资产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相关
部门应当及时接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规定,破坏自然资源 、环境、景观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对
价值减损等情况组织评估,责令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修复,
并依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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