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条例
(2020年12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
(以下简称科技城 )建设和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
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城包括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总体规划 》确
定的南山港 、深海科技城 、南繁科技城 、科教城、全球动植
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等区域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
他区域。
第三条 科技城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
要求,对标国际先进标准 ,创新体制机制 ,在科技城开放合
作、开发建设 、产业发展 、投资促进 、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
保护和运用等方面先行先试 ,高水平推进深海科技 、南繁科
技、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研发 、科教研发 、遥感等产业
发展。
第四条 科技城应当鼓励和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开展创新活动 ,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制度集成创- 2 -新体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五条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城的领
导,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决定科技城建设中的
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建立考核和评估机制。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
科技城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行使科技城
的社会管理职能,具体范围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在科技城依法设立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是在科技城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
法定机构 ,具体负责科技城的综合协调 、开发建设 、运营管
理、招商引资 、产业发展 、制度创新 、投资促进 、企业服务
等工作,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
罚权。
第七条 科技城管理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 ,在依照
有关规定确定的薪酬总额范围内 ,实行企业化 、市场化的用
人机制和薪酬体系 ,自主决定机构设置 、岗位设置 、人员聘
用、薪酬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
科技城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
员可以从境外选聘。 - 3 -第八条 科技城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设立或者引进开发
运营企业,委托企业负责科技城内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
产业投资 、招商引资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运营 ,参与科
技城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科技城管理机构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
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
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九条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
将有关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科技城管理机构行使。
不宜下放或者委托行使的管理权限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在科技城设立驻城机构。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科技城管理机构 、驻城
机构应当明确在科技城的管理权限 ,依法编制权力清单 、责
任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科技城管理机构建立科技城业界共治机制 ,建
设科技城业界共治、社会参与和协商讨论的公共平台。
第十一条 三亚市在科技城建立廉政监督机制 ,依法对
科技城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廉政监督。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规划主
管部门的指导下 ,依照法定程序对科技城总体规划进行部分- 4 -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科技城管理机构负责根据科技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科
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经批准后实施 。
科技城周边地区相关规划应当与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
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 科技城开发建设应当严守资源利用上限 、环
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加强生态修复与环境整治,严格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
坚持绿色发展。
科技城开发建设应当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资
源,体现自然、传统和现代融合的城市特色风貌。
第十四条 科技城应当加强路网、电网、光网、气网、
水网、生产和生活配套服务等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同步建
设,推动产城融合、港城融合、城乡融合与农旅融合发展 。
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科技城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推动区域一体
化布局和联动发展。
第十五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科技城管理机构
负责科技城范围内土地的监督 、管理和开发 ,但土地征收事
项除外。
科技城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授权开展土地储备 ,可以通过
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科技城范围内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 5 -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科技城年度新增
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优先保障重点产业 、重点项目年度新增
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在科技城可以采取收购 、置换、入股、合作开发等方式
整合土地资源 ,综合运用规划 、地价、容积率、贡献率、奖
励等手段,创新土地储备机制。
在科技城可以采取划拨 、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
股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 。允许以出让 、租赁、作价出资或
者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建设。
在科技城可以按照规定采用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
应科研用地和教育用地。
在科技城依法保障教学 、科研、水产育种等项目的海域
使用需求。
第十七条 在科技城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建的属于科
技城管理机构资产的 ,或者由科技城管理机构统筹建设的产
业用房、办公、商业、住宅、停车位等物业 ,可用于科技城
的产业扶持 、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 、人才住房等 。科技城管
理机构统筹上述资产的规划、配置和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城管理机构应当创新科技城开发建设
的体制机制,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新模式。
科技城管理机构探索创新建设项目工程咨询 、造价、保- 6 -险、审批、监管、评价等机制 ,支持境外工程建设领域相关
专业机构以及人员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有关规定参与科
技城开发建设。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十九条 科技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科技城发展定位,
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指导目录 ,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在科技城开展符合科技城发展定位 、有利于促进产
业结构优化升级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业务 。企业
可以自行确定创新业务范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科技城应当推动信息技术在港口管理和物
流系统建设中的应用 ,增强港口在科考服务 、船舶维修以及
基地保障方面的功能 ,先行先试深海 、南繁科研等设备的保
税研发、保税维修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科技城围绕深海科研 、资源开发利用和现
代服务等领域 ,重点发展深海科技和海洋产业 ,聚焦全球深
海科技创新资源 ,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国家深海科技创新中
心。
第二十二条 科技城围绕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
重点发展南繁科研 、种业科技及热带农科产业 ,加强南繁科
研育种用地保护 ,建设集科研 、生产、销售、科技交流 、成- 7 -果转化为一体的现代种业示范区和国际种业贸易中心 。支持
科技城试行种业开放相关政策 ,在外资市场准入 、生物育种
审批、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出境服务等领域开展创新。
支持科技城建设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 ,推动热带农业
科技创新 、生物育种科技创新 ,探索实施热带农业对外开放
和国际合作新模式,推进全球热带农业中心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支持科技城建设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
进中转基地,鼓励在种质资源引进、检验检疫、鉴定评价、
保存繁育 、研发创新 、生物安全防控 、品种交易及具有较高
科技含量 、符合绿色农业发展要求的农业投入品的引进 、研
发、生产等方面建立更加灵活 、高效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模式 。
第二十四条 支持科技城发展科研教育 、公共科技研发
及创新创业孵化 ,探索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 ,开放共享科
技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推动教育 、科研、产业协同发
展。
科技城应加大科教城内的公共教学楼 、公共活动区等设
施建设,推行办学机构聚集 、学科交叉融合 、办学资源共享
的科教发展模式。
第二十五条 科技城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教
育岛全省布局 ,支持国内重点高校在科技城设立分支机构或
者与国外知名院校合作办学 ,支持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
学、职业院校在科技城独立办学,设立国际学校。 - 8 -支持境内外高等院校 、职业院校 、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
市场化机制在科技城建立新型研发机构 、创新创业基地和职
业培训基地 ;鼓励境外科研组织、科技服务机构在科技城内
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
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政府项目 、职称评审 、引进和培养
人才、申请建设用地 、投资融资服务等方面可以参照适用科
研事业单位相关优惠政策。
支持在科技城探索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方式 、科研经费
使用、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改革。
第二十六条 支持科技城发展卫星导航 、测绘和相关产
业及服务,建设卫星遥感信息产业园区。
第二十七条 支持科技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展示展销
中心、服务中心和区域总部基地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专
业配套服务发展 ,形成集孵化 、研发、运营、客服、设计于
一体的综合服务载体。
第二十八条 科技城应当引导主导产业资产数字化 ,建
立数字资产确权 、流动以及交易的技术标准和模式 ,推动人
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新一代
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0:18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