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 (2020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生入学 第三章 办学条件 第四章 师资建设 第五章 教育质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提高 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务教育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 ,适- 2 -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 主的管理体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科学 配置区域内的教育资源 ,缩小城乡之间 、区域之间 、学校之 间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差距。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 ,做好义 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 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工作。 机构编制 、发展和改革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 、应急管理 、 市场监督管理 、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相关工作。 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 优质均衡发展活动实施教育督导。 第二章  招生入学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 、少 年数量与分布状况 、学校布局与规模 、交通状况等因素 ,依 法合理确定或者调整学校的施教区范围 ,保障适龄儿童 、少- 3 -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应当 开展民意调查 、征求公众意见 、召开听证会 、组织专家论证 、 开展风险评估 、进行合法性审查等活动 ,由县级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 ,于招生报名六个月前向社 会公布。 施教区的范围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 和学校办学条件 、标准班额等 ,编制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并 向社会公布。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平台 ,开 展入学需求监测预警 ,定期发布义务教育年度学位盈缺报告 。 第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开展招生活动 ,随 机均衡分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考试、评测、面谈等方式招生; (二)以各类考试 、竞赛、培训成绩或者证书证明等作 为招生、编班的依据或者参考; (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费用; (四)设立重点班 、快慢班、特长班、创新班、实验班 等,为选拔学生进行二次分班; (五)违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的残疾儿童和- 4 -少年、困境家庭儿童和少年 、农村留守儿童和少年依法接受 并完成义务教育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志 愿者服务等方式为其提供工勤、教育辅助服务。 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入学 ,平等享受免费和资 助政策。 第九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优质 普通高中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招生计划数作为推荐指标 ,按 照各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总数进行等比例分配 ,逐步提高农 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学生升入优质普通高中的比例 。推荐办法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办学条件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 入财政保障范围 ,实行预算单列 ,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 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确保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 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财政、教育等部门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 。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 制定高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并根 据学生人均培养成本 、物价变动 、发展需求等因素建立动态- 5 -调整机制。 在校学生不足三百名的 ,按照三百名以上标准拨付学生 人均公用经费 ;在校学生在三百名以上不足六百名的,按照 六百名以上标准拨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农村小规模学校、 寄宿制学校 、办学条件薄弱以及就餐人数多 、寄宿生多的学 校应当增加学生人均公用经费补助 。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 读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普通同级学 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十倍拨付。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需要 , 依法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学校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用地, 不得将污染、地质灾害易发等地块及其周边作为教育用地 。 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应当全程参与新建 、改建、扩建学 校的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采 取集团化办学 、结对共建 、组建教育共同体或者学区联盟等 联合办学形式 ,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统一师资配置 、教学管 理、考评标准。 第十五条  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标准 , 实行标准班额办学,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实行小班化教学。 第十六条  县域义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 合国家和省相关办学标准 ,学校之间的差异状况符合国家和- 6 -省相关要求,并逐步达到以下水平: (一)小学、初中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分别达到四 点五平方米、五点八平方米以上; (二)小学、初中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分别达到七点 五平方米、十点二平方米以上; (三)小学、初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分别达到二千元 、 二千五百元以上; (四)小学、初中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分 别达到二点三间、二点四间以上; (五)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教 育信息化建设: (一)组织建设教育管理数据库 、资源中心应用系统和 智慧教育云服务平台、大数据中心等信息化系统; (二)开发覆盖义务教育主要学科重点难点的南通名校 课程、名师课堂等教育资源 ,与学术资源 、电子图书等一并 植入智慧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三)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化建设 ,缩小城乡学校信息化 建设差距; (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深度融合 ,通过在线教 学、在线培训 、网络教研 、网络备课等方式 ,推进优质教育 资源区域共建共享; - 7 -(五)有利于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师资建设 第十八条  实行以县级为主 、市域调剂 、动态调整的教 职工编制管理机制 ,统一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教职工 编制、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额的核准与分配 ,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一)县级机构编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 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每一至二年核定一次; (二)根据教育发展需求 ,按照规定比例适当增加专任 教师编制; (三)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班额 、生源等情况 ,将核定的 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总额统筹分配到学校 ,并报同级机构 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四)高级教师岗位的核准与分配 ,应当向农村学校和 薄弱学校倾斜; (五)学校应当确保每个班级师资力量大体相当; (六)国家和省、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任何部门 、组织不得挤占 、挪用、截留教师编制 。未经 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抽调 、借用教师 。确因工 作需要抽调、借用的,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会同有关- 8 -部门制定本县域内公办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公开招 聘和聘用管理办法 、培养培训计划以及业绩考核方案 ,规范 人事档案管理和退休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教师队伍建 设,开展教师培养培训,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优惠政策 ,吸引优秀教育人才到本地从事义 务教育工作 ,鼓励本地优秀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 、乡村定向 师范生,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二)实行五年一个周期并且不少于三百六十个学时的 教师全员轮训制度; (三)按照不低于当地教师工资 (含绩效工资 )的百分 之一点五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四)为教师学历提升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五)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的其他措施。 公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百分之 五安排校内教师培训经费 ;民办学校应当每年在学费收入中 安排不少于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教育 、机构编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等部门应当为公办学校配齐配足思想政治 、音乐、体育等 各学科教师。 县域义务教育教师的配置应当逐步达到以下水平: (一)小学、初中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 9 -分别达到四点二人以上、五点三人以上; (二)小学、初中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 均达到一人以上; (三)小学、初中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 音乐)专任教师数均达到零点九人以上; (四)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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