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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3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
合法权益 ,营造和谐 、安全、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
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
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通过委托物业服务人按
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 ,对建筑区划内的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养护和管理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
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 、政府监管 、业主
自治、诚实信用、服务规范、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本- 2 -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 ,建
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 、新方法提高物
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推进“智慧平安小区 ”建设,完善社会
化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 ,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
基层社会治理。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
动的指导 、组织、协调和监督 ,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
管理,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依法调处
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
作。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
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经济和信息化 、公安、民
政、财政、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卫生健康 、教育体育 、市
场监管、应急管理 、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依
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行业协
会、业主委员会 、业主、物业服务人 、建设单位 、专业经营
单位等相关各方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协- 3 -调处理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化解物业服务
矛盾纠纷。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
法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支持监督物业
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 ,制定实施服务规范 ,培训从业
人员,规范从业行为 ,促进依法诚信经营 ,推动行业健康有
序发展。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包括:
(一)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二)因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
房屋所有权的;
(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四)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 ,已经
合法占有房屋 ,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在物业管理
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九条 物业的承租人 、借用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
他人是物业的使用人。 - 4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及费用承担、
支付方式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 ,但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
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
服务,并监督合同履行;
(二)依法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并依法享有被选举权;
(三)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 、换届小组成员人选提出
意见;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或者申请列席
业主委员会会议,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建议;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申请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
候补委员;
(七)对物业使用、维护、改造等方案进行监督;
(八)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开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
位、会所、架空层、广告位等租赁经营及其他公共收益的收
支情况;
(九)反映、举报、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
建设、侵占绿地等行为; - 5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
共同分摊的费用;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四)因转让、出租、出借物业专有部分或者设立居住
权导致物业使用人变更的,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
(五)业主专有部分损坏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公共利
益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及时修缮 、维护或者采取防范
措施;
(六)对相邻业主专有部分维修维护提供必要配合;
(七)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公共秩序 ;
(八)在房屋外墙安装空调外机 、雨棚、晾衣杆等延伸
构建或者附加结构的 ,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
定,并提前告知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 ,不得破坏房屋建
筑结构,危及公共安全,影响整体风貌;
(九)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
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其法定义务。 - 6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 ,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
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 ,可以以栋 、
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推选楼栋长 ,楼栋长经书面委托可以
代表本片区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楼栋长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 ,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
表的业主意见 ,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
会议上如实反映。
楼栋长的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
约定。楼栋长的任职条件参照本条例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设置。
第十四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 ,实行一人一票 ,
业主人数按建筑物专有部分数量计算 ,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
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 ,或者同
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登记的, 按照测绘机构的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尚未- 7 -进行实际测量的,按照物业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
费缴存至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指定账户 ,筹备经
费应当专款专用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制定筹备经费具体缴存管理办法。
筹备组应当在居民 (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制定筹备经费
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并在首次
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符合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
条件具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 )书面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并同时移交
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相关资料 。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 ,同一物业管
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
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设
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建设单位已注销的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或
者居民(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市 、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
建设、城乡规划 、不动产登记等主管部门或者专业经营单位
申请查询和调取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所需要的资料信息 ,相关
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自收到- 8 -设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组织业主成立业主
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 ,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
调解决。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 ,组长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
民政府)代表担任 。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筹备组开展
筹备工作前,组织筹备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筹备组负责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内容
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资格、投票权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四)起草楼栋长的推选及表决办法;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工作规则草案,
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六)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予以
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 ,筹备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
时答复。 - 9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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