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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9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则
第三章 村民建房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 ,切实保护
耕地,建设美丽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村庄规划的制定 、实施、修
改,以及农村村民建房活动 ,适用本条例 。但城镇规划区以
内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民建房 ,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改建 、
扩建、新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活动。 - 2 -第三条 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 、先批
后建、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集约节约的原则,
体现本土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应当合理利用土地 ,严格
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严
格用地审批 ,统筹安排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 ,保障村民建
房的合理需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 、范围向社会
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
的原则,通过开垦或者复垦等措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确保
全市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
域内村庄规划 、村民建房和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协调
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所需经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
宅基地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
责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 ,以及农用地转用 、房屋权属登记等
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3 -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 、施工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
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免费提供村民建房通
用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 、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 、
水利、林业、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
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根据法律 、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庄规划
和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可以通过村规民约 、签
订建房协议等方式促进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规范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
划的实施情况时 ,应当将村庄规划 、村民建房 、耕地保护情
况纳入报告内容,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九条 农村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编制由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
管部门给予技术支持。
编制村庄规划 ,应当符合国家 、省和市村庄规划编制规- 4 -范要求,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 ,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全
域旅游、生态保护 、乡村振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突出实用
性,体现乡村特色 。一般以行政村为单元 ,特色相近或有一
定历史渊源的相邻行政村可以成片统一编制。
第十条 村庄规划应当分类编制 、因地制宜 ,包括以下
具体内容:
(一)确定规划区范围 ,自然村落布局 ,村民聚居点布
局和用地规模 ,住房选址 、层数、高度、布局、风貌等规划
要求;
(二)保护自然风貌 、民族风貌 、历史风貌和人文风貌 ,
坚持与自然相协调,培育建筑风貌和村庄特色;
(三)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各项建设的用地
布局、建设要求;
(四)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防灾减
灾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编制 ,以编制单元为单位 ,合理预
留不超过百分之五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 ,以供村民建房 、农
村公共公益设施 、乡村文化旅游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
使用。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编制 ,应当注重对文物古迹 、历史
建筑、古树名木及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建 (构)筑物等的规
划保护,推行使用乡土化 、生态化、民族化的建筑材料和建- 5 -筑工艺,保持建筑风格 、色彩与乡村地域风貌相协调 ,体现
村庄特色 。规划成果内容应当通俗易懂 、简便易行 ,利于村
民认知、接受和执行。
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 、高速公路沿线 、重要交通要点等
地建房的 ,要体现民族 、区域、文化、民居等特色 ,形成统
一或相似建筑风格。
在历史文化名村 、传统村落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完整
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 、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 ,村民建
房应当保持与原有建筑风格相一致。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村民意愿 ,在编制村
庄规划时 ,设置农村 村(组)住房集中建设点 ,鼓励村民采
取适度集中连片、多户联建等办法建房,集约节约用地。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 ,应当经村民会议或
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庄规划内容涉及村民小组的,
还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 。村庄规划主要内容可以通
过邮递、电话、传真、数据通讯等通讯方式发给村民或者村
民代表征求意见 。未能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通过上
述通讯方式反馈具体意见的,视为到会。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
准的村庄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予以公告 ,公示
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 ,应当严格执行 。确需修- 6 -改的,按照审批程序报送批准。
第三章 村民建房管理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村民 ,可以申请建
房:
(一)无自有农村住房的;
(二)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新户修建住房的;
(三)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灾毁损需要重建的;
(五)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
搬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 、村内空闲地
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管控占用耕地。
村民建房选择宅基地应当符合村庄规划要求 ,合理避让
地质灾害隐患区 、地下采空区 、山洪灾害危险区等不宜建房
的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 。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 ,应当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
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村民申请获批新宅基地的 ,原有宅基地上的住房应当于
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拆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7 -除外。
第十九条 未在本村生产生活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
偿退出宅基地的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下 ,可以在集体经
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探索以转让 、出租、合
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
第二十条 村民申请建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批
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 、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
途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村民申请建房 ,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
员会提出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住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
图;
(四)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 8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的格式文书 ,由申请人到村
民委员会领取。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 ,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
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涉及
使用农用地的 ,应当按照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
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设住房的 ,应当
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五个工作日内 ,组织有关单位和
人员到现场免费定位放线 。定位放线后 ,方可开工建设 。在
建设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监督牌 ,将建房户 、用地面积 、建筑
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朝向、四至范围等信息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村民建房施工质量和
安全情况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建房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巡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乡
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建房村民 、农村建筑工匠和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十五条 住房竣工后 ,乡镇人民政府依建房户申请 ,- 9 -对宅基地用地和建设规划进行检查核实 。核实合格后 ,出具
核实证明。
第二十六条 鼓励村民选择经依法培训合格的农村建
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建房 ;村民建房依照法律
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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