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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招 聘
第四章 保 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保障和
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
辅助人员的职责界定 、招聘、使用、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 ),是指根据
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 ,面向社会招聘 ,为- 2 -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
身份人员,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 、治安志愿者 、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
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 、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
工作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三条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 、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
实行规范管理、明晰权责、严格监督、强化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
和社会治安情况 ,按照总量适当 、倾斜基层 、动态调整 、分
类使用的原则 ,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辅警规模 ,并将辅警的
工资福利、装备被装、教育训练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
作。
机构编制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卫生健康 、
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辅警管理的相
关工作。
第六条 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 、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
献的辅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 3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辅警在公安机关指挥或者人民警察带领下按
照规定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依法履职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辅警依法履职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八条 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开展下列工作:
(一)窗口服务 、信息采集与录入 、接线(信)查询等
管理服务工作;
(二)心理咨询 、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 、数据
分析、通讯保障、视频监控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开展前款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 ,应当取得相应
职业资格。
第九条 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指挥或者人民警察带领
下依法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开展社会治安防范 、交通安全 、禁毒等宣传教育 ;
(三)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
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 4 -(五)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六)开展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七)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依法协助开展
下列工作:
(一)租赁住房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 、禁毒、移民、边
防检查、出境入境等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二)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协助进行盘查、堵控、
监控、看管;
(四)接报案、受案登记 、接受证据 、信息采集 、调解、
送达文书等工作;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 、实施暴力行为的精
神病人协助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办案和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八)参与突发案(事)件处置;
(九)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勤务辅警履行职责期间 ,应当配备必要的执
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
遇有危害公共安全 、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 5 -况,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十二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案件调查取证 、鉴定报告出具 、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
(三)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五)审核案件;
(六)保管武器、警械;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
第十三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职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
(三)参加业务技能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辅警应当遵纪守法 ,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服
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 ,忠于职守 ,文明执勤 ,自
觉接受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 、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 6 -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 、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集会 、
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
人信息;
(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
(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
活动;
(五)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受雇
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七)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九)对群众态度蛮横 、行为粗暴 、故意刁难或者吃拿
卡要;
(十)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五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 、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按照用人计划、招聘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机构编制 、财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
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7 -第十六条 辅警用人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备案。
第十七条 辅警招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设区的
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统一组织实施 ,或者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
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身体条件 、心理
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 、见义勇为人员等具有国家和省规
定的优先情形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 8 -烈士、因公牺牲人员 、四级以上因公致残公职人员 、享
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的配偶和子女 ,可以
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第二十一条 辅警招聘应当按照发布公告 、报名、考试、
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
招聘具有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的辅警 ,可以适当调整
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二条 对拟聘用的辅警 ,公安机关应当与其签订
劳动合同。
第四章 保 障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财政等部门根据辅警的职业特点、分类分级管理方式,
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合理提出辅警薪酬
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直接协助参与执法执勤以及高危险岗位
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五条 辅警依法享有参加工会和国家规定的休
息休假权利。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
辅警加班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或者- 9 -补休。
第二十六条 辅警被认定为工伤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因工负伤救治期间的医疗、
交通、护理等有关费用 ,可以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先行垫付 。
辅警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 ,其遗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烈
士褒扬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辅警因工死亡 ,其供养的家庭成员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条件的 ,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对致孤儿童 ,纳入孤儿保障
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辅警依法履职的
行为,对辅警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 、恐吓、威胁、侮辱、殴
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
门机构,建立辅警聘用 、考核、晋升、解聘、档案管理等监
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导
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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