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2020年10月26日玉溪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革命遗址的保护 ,发挥革命遗址的爱
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 ,弘扬革命精神 ,传承红色文化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 、管理和利用 ,
适用本条例。 - 2 -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
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 ,是指下列反映辛亥革命
以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
建设时期 ,具有历史价值 、教育作用和纪念意义的各种遗址 、
遗迹和纪念设施等: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的遗址或者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或者墓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的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墓地 ;
(五)与革命遗址相关的纪念堂 (馆、园)、纪念碑(塔)
等纪念设施。
第四条 革命遗址的保护,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
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突出重点 、属地管理的原则 ,保持革
命遗址的历史真实性 、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强化教育
功能,注重社会效益。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 ,将革命遗址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
门负责组织 、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负责- 3 -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体育、民族宗教事务、公安、财政、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
林业和草原以及宣传 、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等有关部门及
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行政区
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工
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革命遗址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
或者居民公约。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对革命遗址保护的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址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革命遗址的义务 ,有
权劝阻、检举损坏革命遗址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资助 、捐赠、志愿服
务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址的保护 ,开展革命遗址保护公益事业 。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革命遗址实行名录保护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革命遗址的历史价值、
教育作用 、纪念意义和保护现状等 ,分别确定市级 、县级革- 4 -命遗址保护名录并核定公布。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行
政部门、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机构 ,制定革命遗址认定的
标准和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革命遗址保
护专家咨询委员会 ,为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提
供咨询、论证服务和专业指导。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文化旅游 、文物保护 、党史研究 、规
划建设、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
责。
第十三条 已经公布为国家级 、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
位、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直接列入市级革命遗址保护名
录。已经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
址直接列入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 其他革命遗址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列入革命
遗址保护名录:
(一)县级革命遗址的申报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
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革命遗址调查情况 ,提出县级革命遗
址保护名录建议名单 ,经县级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
论证,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
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机构审核后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 5 -核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级革命遗址的申报 :县(市、区)人民政府从
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中选取 、提出市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
建议名单 ,向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 ,经市级
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 ,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
游行政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 、党史研究和地方志
编纂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退役军人
事务行政部门推荐革命遗址。
第十五条 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应当载明革命遗址的名
称、类型、产权归属 、地理坐标 、四至界线 、面积、地形图
及其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
展革命遗址普查或者专项调查 ,建立革命遗址数据库 ,实行
革命遗址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
革命遗址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 ,由市、县(市、区)人
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公布。
革命遗址已经损毁或者灭失的 ,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应当
建立档案;需要恢复重建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市级 、县- 6 -级革命遗址设立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的样式由市文化和旅游
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民族自治县的革命遗址保护标志说明 ,应当同时使用规
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
划和旅游发展规划,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涉及革命遗址的,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护级别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 、退役军人事务行政
部门应当对市级革命遗址制定保护计划进行重点保护 ;有重
要历史价值 、教育意义或者重大影响的革命遗址确需修缮或
者恢复重建的,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革命遗
址的类别、内容、规模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状况等,
合理划定革命遗址保护范围。
第二十一条 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坏革命遗址;
(二)擅自拆除、迁移、改(扩)建革命遗址;
(三)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 、钻探、挖掘等作业 ;
(四)采矿、采石、取土; - 7 -(五)生产、经营或者储存易燃 、易爆、腐蚀性等危险
物品;
(六)建设污染革命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七)在革命遗址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抹;
(八)损坏革命遗址保护设施;
(九)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遗址保护标志;
(十)攀折花木,损坏草坪;
(十一)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十二)其他影响、危害革命遗址安全和环境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革命遗址应当实施原址保护。
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 ,对革命遗址进行迁移异地保护的 ,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
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方案 ,按照保护级
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异地所需费用 ,由建设单位列
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三条 革命遗址的修缮,应当坚持不改变原状、
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
对革命遗址进行重大修缮 ,应当报经核定公布该革命遗
址的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
部门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 、退役军人事务
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址维护修缮工作的指导。 - 8 -第二十四条 革命遗址存在坍塌 、损毁、灭失等重大安
全隐患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
保护和修复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 革命遗址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并按照下
列规定确定保护责任人:
(一)国家所有的 ,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
(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
(四)权属不明确的 ,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保护责任人有权依法合理使用革命遗址,
享有获得指导、帮助、资助、培训等权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 、退役军人事务
行政部门应当为保护责任人提供指导和帮助 ,组织专业培训 ,
提高保护责任人的保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保护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文物 、革命英烈 、革命遗址保护有关法
律、法规;
(二)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三)采取防火 、防盗、防涝、防坍塌等安全措施 ,发
现重大安全隐患 ,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
措施; - 9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个人所有的革命遗址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需要 ,在自愿、平等协商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0:12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