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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公园绿地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9日阳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0年12
月30日公布自 公告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绿地规划 、建设和保护 ,提
升公园绿地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公园绿地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
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 、
湿地公园等绿地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 2 -本条例所称公园绿地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 ,相对集
中独立、向公众开放 ,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兼具生态 、景观、
文教、应急、避险等功能 ,有一定游憩服务设施的绿地 ,包
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等的绿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实行名录管理 。公园绿地的
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绿地的规划 、建
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标准 ,结合城市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确定公
园绿地建设总量与规模,保障和促进公园绿地的发展。
政府投资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后移交政府
管理的公园绿地所需的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
区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水务、文
化广电旅游体育 、林业、工业和信息化 、市场监管 、应急管
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园绿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绿地由本级人民政
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
护和管理工作。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 ,已竣工验收移交当地政府
的,由当地政府确定管理单位作为公园绿地管理机构。 - 3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绿地管理机构
及其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 、捐赠和志愿服务等方式
参与公园绿地建设、保护和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公园绿地管理有关规定 ,
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公园绿地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 ,编制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 ,
并与国土空间 、城市绿化 、生态环境保护 、湿地保护和水资
源保护利用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 ,组织编
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开专项规划草案 ,经征询专家和公众意见
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向社会公布 。公开征询公众意
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规划
布局、功能形态、周边景观风貌控制等内容。
河道两侧 、湖泊周边 ,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规划
建设公园绿地 。严格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规划建设公园绿- 4 -地。
公园绿地应当规划相应的防灾避险场地 ,并统筹考虑市
政建设项目和通信基站 、机房、管道、杆路、电源等通信基
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绿地 ,不得擅自
改变公园绿地的使用性质。
市政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公园绿地用地使用性质的 ,应当
编制公园绿地用地调整方案 ,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
公园绿地用地调整方案应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公开向社会
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规划调整。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绿地的 ,建
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占用的公园绿地 ,应当
限期归还并恢复公园绿地的景观和使用功能。
第十条 公园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园绿地建设
与保护专项规划和公园绿地设计规范的要求 ,组织编制建设
工程设计方案。
公园绿地内各类建 (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进行设计和建设 ,其体量、外形、色彩应当与公园景
观、周边环境相协调 ,不得破坏公园绿地的自然景观和人文
景观。
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应当符合公园绿地设计规范的要- 5 -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园绿地周围的建设项目加
以控制,使其与公园绿地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园绿地设计和建设应当结合生态环境保
护和节约能源的需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倡导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
新建的公园绿地应当设计建设雨水回收利用和排水系
统,实现雨水积存 、渗透、净化和防涝 ,广泛应用微喷 、滴
灌、渗透等先进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第十二条 公厕、果皮箱、路椅、服务部等配套设施应
当与公园绿地功能相适应 ,与景观相协调 。新建、改建和扩
建的公园绿地内设置水 、电、燃气、通信等管线 ,应当埋地
铺设,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生长。
已建成的公园绿地水 、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存在安全
隐患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线产权单位限期整改 ,
有条件的应当埋地铺设。
第十三条 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以公共
停车场、人防设施等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为主 ,并按照城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不得影响植物正常生长,
不得破坏公园绿地景观,不得影响公园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项目竣工后 ,建- 6 -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并向城
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园绿地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但经依法批
准收费的除外。
有条件的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便民服务点 ,向游
客提供遮阳避雨、休憩饮水等便民服务。
第十六条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为公益性宣传活动
提供必要的场地或设置宣传栏 ,向公众普及自然科学和文化
知识。
在公园绿地设置橱窗 、展牌、标牌等公益性宣传设施的 ,
相关单位应当就场地选址 、宣传期限 、内容形式 、维护与安
全责任等事项征得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政府管理的公园绿地内不得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设置
公益性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公园绿地景观。
第十七条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各类标识标示:
(一)公园绿地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公园绿地范围
图、游园示意图 、公园绿地简介 、开放时间 、游园须知以及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二)主要路口应当设置导向标识; - 7 -(三)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
(四)对有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的建 (构)筑物和园林
景观设置景物介绍牌;
(五)禁止游泳区 、防火区、禁烟区、高压变电区 、禁
止动物入内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
公园绿地的各类标识标示设置应当符合公共信息标志
标准化的要求。
第十八条 利用公园绿地建设全民健身设施的 ,不得影
响公园绿地基本功能和绿化景观。
公园绿地内新建 、改建、扩建游乐设施 ,应当符合生态
环境保护规定 ,不得对公园绿地周边居民和周边环境造成影
响。
第十九条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的管理用房不得擅自改
变使用性质。
在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 、服务摊点的 ,应当持市场监管
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
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和市场监管管理的规定。
公园绿地配套服务项目经营不得改变公园绿地内建 (构)
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置高档餐馆、茶楼、休闲、健身、
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
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不得利用
“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 - 8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绿地内湖泊 、水
库等水体倾倒、抛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废水。
公园绿地内各类设施产生的污水 、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公园绿地
内水域生态环境 ,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具有防洪排涝功能的
湖泊或者景观水体进行防汛调度。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公园绿地树木
花草和绿化设施 ,不得占用 、挖掘公园绿地 ,不得擅自迁移 、
砍伐和破坏公园绿地内的树木 。确需迁移或者砍伐公园绿地
内树木的,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进行。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绿地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
加强市树 、市花的宣传 、推广和保护 ,推广本市名优 、珍稀
树种和花卉。
第二十二条 除携带导盲犬 、扶助犬、搜救犬、缉毒犬
等工作犬外 ,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动物进入设有禁止性标
志的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绿地入口的显
著位置设置禁止性标志和文字说明。
未设有禁止性标志的公园绿地,游人携带犬只进入的,
应当由成年人对犬只采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锁链 、绳索
并佩戴口罩或者其他措施进行直接有效的束缚 ,主动避让他
人,及时清除所携带犬只的排泄物。
第二十三条 除下列车辆外 ,未经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准- 9 -许的车辆不得进入公园绿地
阳江市公园绿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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