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40.10
CCS X 55
团 体 标 准
T/CTSS 42-2022
大佛龙井茶
Dafo Longjing tea
中国茶叶学会 2022-04-12 发布 2022-04-12 实施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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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新昌县名茶协会 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茶叶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昌县茶叶站、新昌县名茶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周竹定、孙利育、陈霞、王士钢、陈小媛、胡双、白家赫、袁海艳、黄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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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佛龙井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大佛龙井茶的术语和定义 、鲜叶基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
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大佛龙井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7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 包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18650 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
GB 23 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SB/T 10035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第1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第123号 《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的决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大佛龙井茶 Dafo Longjing te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大佛龙井茶产品保护区范围内采摘的茶鲜叶,按照特定工艺在新昌县境
内加工成的具有“杏绿汤、蜜栗香”的龙井茶。
4 鲜叶基本要求
4.1 茶树品种
应符合 GB/T 18650的规定。
4.2 鲜叶质量
芽叶完整,色泽鲜绿,匀净,无劣变。用于同批次加工的鲜叶 ,其嫩度、匀度、净度、新鲜度应
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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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应符合 GB/T 18650 的规定。
5.2 分级
按感官品质分为:精品、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7个等级。
5.3 感官品质
各级大佛龙井茶感官品质应符合表 1的要求。
表1 各级大佛龙井茶感官品质要求
项目 精品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外形 扁平光滑、
挺秀尖削;
嫩绿鲜润;
匀整重实;
匀净 扁平光滑、
挺直尖削;
嫩绿鲜润;
匀整壮实;
匀净 扁平光滑、
挺直;
嫩绿尚鲜润;
匀整有锋;
洁净 扁平挺直, 尚
光滑;
绿润;
匀整;
尚洁净 扁平、尚光
滑;
尚挺直;
尚绿润;
尚匀整;
尚洁净 扁平、 稍有宽
扁条;
绿稍深;
尚匀;
稍有青黄片 尚扁平, 有宽
扁条;
深绿较暗;
尚整;
有青壳碎片
香气 嫩香馥郁持
久 清高持久 栗香显 栗香 纯正 纯和 平和
滋味 鲜爽甘醇 清鲜醇爽 醇爽带鲜 醇厚较爽 醇正 尚醇 尚醇
汤色 嫩绿明亮、
清澈 嫩绿明亮、 清
澈 杏绿明亮 杏绿明亮 尚绿明亮 黄绿 绿黄
叶底 幼嫩成朵、 匀
齐、 嫩绿明亮 细嫩成朵, 匀
齐, 嫩绿明亮 细嫩显芽, 绿
明亮 嫩软, 绿明亮 尚嫩,有单
片, 绿尚明亮 尚嫩, 稍有青
张,尚绿明 尚嫩欠匀, 带
青张, 绿稍 深
其他
要求 无霉变,无劣质,无污染,无异味
产品洁净,不得着色,不得夹杂非茶类物质,不含任何添加剂
5.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精品、特级、一级二级 三级、四级、五级
水分/% ≤ 6.5 7.0
总灰分/% ≤ 6.5 7.0
水浸出物 /% ≥ 36.0
粉末和碎茶 /% ≤ 1.0
5.5 质量安全指标
5.5.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5.5.2 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5.6 净含量
定量包装规格由企业自定 ,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 的和GB/T 14487 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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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2.2 粉末和碎茶
按GB/T 8311 的规定执行。
6.2.3 灰分
按GB 5009.4 的规定执行。
6.2.4 水浸出物
按GB/T 8305 的规定执行。
6.3 质量安全指标
按GB 2762 和GB 2763 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批 (唛),同批(唛)产品的品质规格和包装应一
致。
7.2 抽样
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3 交收(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交收 (出厂)前,生产单位应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 的产品方可交收 (出
厂)。
7.3.2 交收(出厂)检验内容为感官品质、水分、净含量、粉末和碎茶及包装标签。
7.4 型式检验
7.4.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
a) 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 ;
b)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原材料或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
c) 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技术要求的产品 ,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7.5.2 凡劣变、有污染、霉变 、有添加剂或质量安全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 ,则判定该批
产品不合格。
7.5.3 感官指标其他项目、理化指标和净含量任一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 ,可用留存样对不符合
的项目进行复检。若留存样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 ,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留存样检验结果有任
何一个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 ,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获得批准的企业可在其产品包装上按规定使用“大佛” 、“龙井茶 Longjing Tea ”地理标志和
“大佛龙井”农产品地理标志。
8.1.2 产品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
8.2 标识、标签
标识应符合 《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第
123号)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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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3 包装
容器和材料应符 合SB/T 10035 的规定。预包装大佛龙井茶的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
8.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 ;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曝晒 ;装卸时应轻放轻卸 ,
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5 贮存
应符合 GB 31621 和GB/T 30375 的规定。成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无异味的专用仓库内
(可用生石灰收灰或冷藏 ),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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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附 录 A
(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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