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40.10
CCS X 55
团 体 标 准
T/CTSS 45-2022
天姥红茶
Tianmu black tea
中国茶叶学会 2022-04-12 发布 2022-04-12 实施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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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
草。
本文件由新昌县名茶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 中国茶叶学会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昌县茶叶站、新昌县名茶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竹定、孙 利育、陈霞、王士钢、陈小媛、胡双、白家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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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姥红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天姥红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级 与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天姥红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 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3738.2 红茶 第2部分:工夫红茶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第123号 《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的决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天姥红茶 Tianmu black tea
以在新昌县行政区域内适制红茶的 ‘迎霜’、‘鸠坑群体种’ 、‘浙农 117’、‘浙农 121’和‘福
鼎大白茶’等 品种的幼嫩芽叶为原料,经过萎凋、揉捻、发酵和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条形红茶。
4 产品分级与实物标准样
4.1 产品分级
天姥红茶分为精品、特级、一级和二级。
4.2 实物标准样
4.2.1 各级别按本文件的技术要求分别设一个实物标准样,为该级别产品品质的最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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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2.2 实物标准样按 GB/T 18795 的要求制备。采用密封保存于阴凉、干燥的容器中,每三年更换一
次。实物标准样由新昌县名茶协会负责监制。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应符合 GB/T 13738.2 的规定。
5.1.2 无劣变、无异味,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
5.1.3 不着色、不添加任何香味物质和其他添加剂。
5.2 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要求见表 2。
表2 感官品质要求
级别 外形 内质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精品 条索紧秀,匀整,金毫显露,色
泽乌润 花蜜香显 鲜醇甜爽 橙红明亮 细嫩多芽,红匀明亮
特级 条索紧细,匀整,带金毫,色泽
乌润 花蜜香 甜醇带鲜 橙红明亮 细嫩,红匀明亮
一级 条索较紧结,较匀整,锋苗显露,
色泽较乌润 蜜香 醇厚带甜 橙红较亮 较嫩软,较匀整,红明
二级 条索紧实,尚匀整,色泽乌褐尚
润 甜香 尚醇厚 橙红尚亮 尚嫩匀,较红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要求见表 3。
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6.0
水浸出物 /% ≥ 36.0
总灰分/% ≤ 6.5
粉末/% ≤ 1.0
5.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的规
定。
5.5 质量安全指标
按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执行。
6 试验方法
6.1 取样
按GB/T 8302 的规定执行。
6.2 试样制备
按GB/T 8303 的规定执行。
6.3 感官品质
按GB/T 14487 和GB/T 23776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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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6.5 理化指标
6.5.1 水分
按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6.5.2 水浸出物
按GB/T 8305 的规定执行。
6.5.3 灰分
按GB 5009.4 的规定执行。
6.5.4 粉末
按GB/T 8311 的规定执行。
6.5.5 质量安全指标
按GB 2762 和GB 27 63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批 (唛),同批(唛)产品的品质规格和包装应一
致。
7.2 抽样
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3 交收(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交收 (出厂)前,生产单位应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交收 (出
厂)。
7.3.2 交收(出厂)检验内容为感官品质、水分、净含量、粉末和碎茶及包装标签。
7.4 型式检验
7.4.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
b)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原材料或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c) 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7.5.2 凡劣变、有污染、霉变、有添加剂或质量安全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
产品不合格。
7.5.3 感官指标其他项目、理化指标和净含量任一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用留存样对不符合
的项目进行复检。若留存样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 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留存样检验结果有任
何一个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7718和《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第123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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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2 包装
8.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8.2.2 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GH/T 1070 的规定。
8.3 运输
8.3.1 各种运输工具必须清洁、 干燥、无异味、无污染。
8.3.2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
8.3.3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4 符合 GB 31621 的规定。
8.4 贮存
应符合 GB 31621 及GB/T 3037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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