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团体标准
T/ZGZS0103-2021
废钢铁加工基地建设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on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of
scrapsteelprocessingbase
2021-07-15发布 2021-07-15实施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发布ICS13.030
Z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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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GZS0103-2021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天津城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城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浙江天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拾起卖循
环产业技术研究院、烟台百汇物资回收公司、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奕、王璇、吉奎、张菲菲、张沺、刘晓明、牟科、曹阳。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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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钢铁加工基地建设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废钢铁加工基地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建设要求与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废钢铁加工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4223废钢铁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39733再生钢铁原料
GB/T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YB/T4737-2019炼钢铁素炉料(废钢铁)加工利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废钢铁scrapsteel
失去原有用途并可以回收使用的钢铁碎料及钢铁制品。
[来源:SB/T10897-2012,3.2]
3.2废钢铁加工基地scrapsteelprocessingbase
以再生资源加工企业为主体,对废钢铁开展加工作业的专业场所。
3.3综合电耗comprehensiveelectricityconsumption
用电单位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产品实际消耗的电能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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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计算公式:综合电耗(千瓦时/吨)=企业耗用电量(千瓦时)/废钢产出量(吨)
3.4新水消耗freshwaterconsumption
用水单位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产品实际消耗的新水总和。
注:计算公式:吨废钢新水(吨/吨)=企业耗用新水量(吨)/废钢产出量(吨)
4基本要求
4.1土地使用
基地土地使用手续合法,若是租赁用地,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具体选址、新建和改造、扩建工
程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4.2加工能力
4.2.1新建普碳废钢铁加工基地年加工能力不低于150000吨。
4.2.2改造、扩建普碳废钢铁加工基地年加工能力不低于100000吨。
4.2.3合金废钢(含废不锈钢及其他废特种钢)加工基地年加工能力不低于30000吨。
4.3厂区面积
4.3.1新建普碳废钢铁加工基地面积不小于30000m2,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15000m2。
4.3.2改造、扩建普碳废钢铁加工基地面积不小于20000m2,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10000m2。
4.3.3合金废钢(含废不锈钢及其他废特种钢)加工基地面积不小于10000m2,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
小于5000m2。
5建设要求
5.1基础设备设施
基地应配备下列基础设备设施:
a)加工设备,包括打包设备、剪切设备、破碎设备、表面处理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
b)运输设备,包括抓钢设备、吊装设备、车辆等;
c)监测设备,包括辐射监测仪器等;
d)计量设备,包括电子磅等;
e)分选设备,用于分离非钢铁类夹杂物;
f)成分检测设备,如直读光谱仪等,合金废钢(含废不锈钢及其他废特种钢)加工基地应配备,
普碳废钢铁加工基地可选配备;
g)监测设备,如摄像头、监视器、操作终端以及配套的主机、存储设备等。
5.2设备设施要求
5.2.1宜选用节能、环保、安全、技术水平、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
备,逐步淘汰鳄鱼剪式剪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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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2必须配套有粉尘收集、污水处理和噪音控制等环境保护设施,加工工艺和设备应满足国家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要求。
5.3环保安全建设
5.3.1生产加工和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放)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5.3.2基地进货料场应安装辐射监测仪器。
5.3.3基地切割及破碎生产线应配套安装除尘与降噪设备。
5.3.4应有雨水、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的收集和循环利用系统,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者
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处理。
5.3.5应有废油回收储存设备和相关处理措施。
6管理要求
6.1区域划分
6.1.1基地现场平面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分块布置并标识清楚,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
地的原则,应明确划分生活办公区和生产作业区,间隔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
6.1.2生产作业区内应按照各品种废钢铁划分加工区域。
6.2人员要求
6.2.1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知识、专业技能和劳动保护培训。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
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
训。
6.2.2对大型破碎机、门式剪切机、抓钢机等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进行
相关岗位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规范作业。
6.3安全作业
6.3.1基地内应按GB2894设置安全标志。
6.3.2基地内作业区道路抛洒的废钢铁应及时清理。
6.3.3应按GB50140的要求配备消防安全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6.3.4应建立健全现场管理制度,包括必要的作业指导书、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设备
维护保养制度、夹杂物分类及处置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应急预案等。
6.3.5生产现场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生产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职业病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
施与器材,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安全通道,并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6.4环保规定
6.4.1基地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等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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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2对加工废钢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夹杂物,如有色金属、塑料、橡胶、木块、纤维、渣土、机油、
汽油、氟利昂、电池等,应有相应的回收利用、处理措施和合法流向,避免二次污染。
6.4.3对于废钢铁中夹带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应及时挑出,并按国家有关要求交由相关资质
的企业集中进行处理。
6.4.4基地应设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并制定环保制度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措施和处理
预案。
6.4.5基地内应对产生噪声的设备或产线采用屏蔽、隔声减震等处理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
的要求。
6.4.6基地应装置强制排气设施,污废气排放应符合GB16297的要求。
6.4.7基地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的要求。
6.5能源消耗
6.5.1基地的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准入企业应小于30千瓦时/吨废钢铁,先进企业应小于10千瓦
时/吨废钢铁。
6.5.2基地的新水消耗,准入企业应小于0.2吨/吨废钢铁,先进企业应小于0.1吨/吨废钢铁。
6.6质量要求
6.6.1废钢铁验收应按照GB/T4223执行。宜按照YB/T4737-2019的规定对废钢铁分类及编写代码。
6.6.2符合GB/T39733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验收应按照GB/T39733执行。
6.6.3基地自行验收的废钢铁,按约定的规格进行验收。
6.6.4厂方直接验收的,按厂方要求的规格进行验收。
6.6.5废钢铁应按品种规格分类运装,不得混入密封容器、易爆物品、掺杂件等。
6.6.6未经无害化加工处理的石油化工、农药单位的废钢铁均为不合格品。
6.7体系建设
6.7.1基地应按照GB/T19001、GB/T24001、GB/T45001标准建立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有较完善的保证体系,设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6.7.2建议有条件的基地通过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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