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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20 CCSZ00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1689—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managementofself-monitoringlaboratoryforpollution sources 2022-11-17发布 2023-05-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6/T1689—2022 I目  次 前  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基本要求.....................................................2 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要求.....................................................3 6自行监测过程要求...................................................................5 附录A(资料性附录)自行监测方案示例................................................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样表............................................13 参 考 文 献.......................................................................15 DB36/T1689—2022 II前  言 本文件按照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刚华、高明、陈芬、欧阳涛、熊长保、张振欣、刘燕红、张慧敏、刘艳、李 晓燕、陈会明、熊丽姬、吴雪强、孙志川。 DB36/T1689—2022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管理要求、自行监测 过程要求等内容和管理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我省承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检测实验室管理,其他类型的环境检测 实验室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883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27476.1检测实验室安全第1部分:总则 HJ/T8.2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环境监测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T47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48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 法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91.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 HJ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 HJ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HJ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DB36/T1689—2022 2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 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70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行监测self-monitoring 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由排污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3.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self-monitoringlaboratoryforpollutionsources 承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检测实验室。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基本要求 4.1质量体系 4.1.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应建立覆盖承担自行监测活动所涉及全部场所的质量体 系。 4.1.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应有序开展包括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和流转、样品分 析、结果报出、相关记录的保存等监测活动。 4.1.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应制定监测工作流程、质量管理与监督措施,确保监测质 量,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4.1.4自行监测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a)一是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 b)二是排污单位自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注:第二种形式,排污单位可不建立监测质量体系,但应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并对自行监测 结果负责。 4.2机构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及从事自行监测活动所需要的仪器 设备和实验室环境,并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能 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4.3人员 DB36/T1689—2022 34.3.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水平满足承担工作要求的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并有专人负责监测技术和质量,规避人员因素对监测数据正确性和可靠性 的影响。 4.3.2每个监测项目应配置两名以上(含两名)监测人员。 4.3.3监测人员应经教育培训,通过考核或能力确认后才能从事相关监测活动。 4.4实验室设施和环境 4.4.1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满足承担自行监测任务要求,并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 范的要求对采样和分析的场所环境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4.2实验区域应合理分区,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配置独立的样品制备、存贮与分析场 所,并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 4.4.3各区域工作相互之间存在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4.4.4应具有有效控制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并正确标识。 4.4.5现场监测时,应确保监测时段的气象等环境条件满足监测要求,并有确保人员和仪 器设备安全的措施。 4.4.6开展自行监测任务时,应对环境条件予以记录。 4.5设备和标准物质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监测方法要求的各类监测 仪器设备(含采样工具、分析仪器和辅助设备)、标准物质和化学品。 4.6监测方法 4.6.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应根据自行监测活动的需要,选择并建立合适的监测方法, 宜优先选择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其他的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方法和地方标准。 4.6.2所选用的监测方法应组织监测人员按照HJ168的要求开展实验全过程验证,并形成 报告。 4.6.3采用超出适用范围、自行扩充和修改过的标准方法,或自制的非标准方法时,实验 室应进行确认并形成报告,以证明该方法适用于自行监测工作。 4.6.4采用偏离的标准方法或非标准方法时,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并形成有效文件,使出 具的报告为委托方所接受。 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要求 5.1质量管理要求 5.1.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应制订质量控制计划,选择与自行监测类型和工作量相适 应的质控方法,包括使用标准物质、采用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等,定期 进行质控数据分析,验证和评价监测的有效性和结果的准确性,有条件的实验室还应积极参 加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 5.1.2日常质量监督应覆盖自行监测任务的全过程,包括监测程序、监测方法、监测结果、 数据处理及评价和监测记录等。 5.1.3对于监测活动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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