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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20 C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6875.1—2011 城 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Remote-monitoringsystemofurbanfireprotection— Part1:Userinformationtransmissiondevice 2011-07-29发布 201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部分的第4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26875《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分为六个部分: ———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第2部分:通信服务器软件功能要求; ———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 ———第4部分:基本数据项; ———第5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 ———第6部分:信息管理软件功能要求。 本部分为GB26875的第1部分。 本部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通信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4)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万盛(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海湾消防网络有限公司、沈阳美宝控制有限公司、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百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达通信公司、福建省盛安城市安全信息发展有 限公司、北京网迅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军、隋虎林、姜学贇、徐放、张磊、马青波、李志刚、刘濛、芦日新、赵辉、贾根莲、 严志明、高宏、苗占胜、徐文飞、陈兴煜、冯权辉、刘启明。 ⅠGB26875.1—201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1 范围 GB26875的本部分规定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中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6838 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17626.2—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3—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4—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7626.5—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17626.6—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26875.3—201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 GB50440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5044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整机性能要求 4.1.1 通用要求 4.1.1.1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以下简称传输装置)的主电源宜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 4.1.1.2 传输装置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4.1.1.3 传输装置应通过指示灯(器)或文字显示方式,明确指示各类信息的传输过程、传输成功或失 败等状态。在使用指示灯方式指示信息传输状态时,宜采用指示灯闪烁方式指示信息正在传输中,常亮 方式指示信息传输成功。 4.1.1.4 传输装置应具有信息重发功能,信息重发机制应满足GB/T26875.3—2011中6.5的要求。 传输装置在传输信息失败后,应能发出指示传输信息失败或通信故障的声信号。 1GB26875.1—2011 4.1.1.5 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间通信线路(链路)的接口,其物理特性和电特性应符合相应的国家 标准。 4.1.1.6 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间的信息传输通信协议应满足GB/T26875.3—2011的要求。 4.1.2 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收和传输功能 4.1.2.1 传输装置应能接收来自联网用户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在10s内将信息传 输至监控中心。 4.1.2.2 传输装置在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期间,应发出指示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光信号或信息提示。该 光信号应在火灾报警信息传输成功或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复位后至少保持5min。 4.1.2.3 传输装置在传输除火灾报警和手动报警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期间,及在进行查岗应答、装置 自检、信息查询等操作期间,如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发出火灾报警信息,传输装置应能优先接收和传输火 灾报警信息。 4.1.3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接收和传输功能 4.1.3.1 传输装置应能接收来自联网用户建筑消防设施的按GB50440附录A中所列的运行状态信 息(火灾报警信息除外),并在10s内将信息传输至监控中心。 4.1.3.2 传输装置在传输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期间,应发出指示信息传输的光信号或信息提 示,该光信号应在信息传输成功后至少保持5min。 4.1.4 手动报警功能 4.1.4.1 传输装置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键(钮)。当手动报警按键(钮)动作时,传输装置应能在10s内 将手动报警信息传送至监控中心。 4.1.4.2 传输装置在传输手动报警信息期间,应发出手动报警状态光信号,该光信号应在信息传输成 功后至少保持5min。 4.1.4.3 传输装置在传输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其他信息期间,及在进行查岗 应答、装置自检、信息查询等操作期间,应能优先进行手动报警操作和手动报警信息传输。 4.1.5 巡检和查岗功能 4.1.5.1 传输装置应能接收监控中心发出的巡检指令,并能根据指令要求将传输装置的相关运行状态 信息传送至监控中心。 4.1.5.2 传输装置应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值班人员查岗指令,并能通过设置的查岗应答按键(钮)进 行应答操作。传输装置接收来自监控中心的查岗指令后,应发出查岗提示声、光信号,声信号应与其他 提示有明显区别。该声、光信号应保持至查岗应答操作完成。在无应答情况下,声、光信号应保持至接 收并执行来自监控中心的新指令或至少保持10min。 4.1.6 本机故障报警功能 4.1.6.1 传输装置应设置独立的本机故障总指示灯,该故障总指示灯在传输装置存在故障信号时应 点亮。 4.1.6.2 当发生下列故障时,传输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本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 a) 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间的通信线路(链路)不能保障信息传输; b) 传输装置与建筑消防设施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短路时发出报警信号 除外); 2GB2687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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